四項機制做好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

近年來,臨城縣檢察院積極探索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建立健全四項工作機制,有效降低了羈押率,節約了司法資源,維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建立檢所工作溝通工作機制。駐所檢察室及時與縣看守所召開聯席會議,明確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雙方將通報制度作為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合作的切入點,對於犯罪情節較輕、遵守監規、確有悔罪表現以及患病嚴重的在押人員,看守所應及時向駐所檢察室通報。

建立被羈押人權利告知工作機制。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作為駐所檢察法律宣傳工作的重點,將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內容列入在押人員權利義務告知書中,明確告知每名在押人員在羈押期間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具體條件和受理審查的部門,以及受理後的審查期限、是否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通知和本人或委託其辯護律師、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書面提出申請的具體要求。另外,在看守所家屬會見室、律師會見室張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告知內容。

建立健全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機制。該院分階段對採集的信息予以評定、備案,作為審查參考,做到審慎裁量、不枉不縱。首先,對每名在押人員的具體案情、訴訟過程定期分析和進行分值考核,進而判斷有無啟動審查工作的必要。其次,審查工作啟動後,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後對刑事訴訟的影響、自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進行評估,慎重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建議。

建立羈押必要性審查內部聯動機制。該院實行相關部門內部聯動審查,工作中遇到問題及時溝通,形成共識,增速提效。個案中互通情況,互相協作,避免工作重複、推諉,充分保障了審查工作的高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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