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關嗎?行政機關能從事原事業單位的這些工作嗎,還是要原事業人員去做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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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肯定是要劃歸行政機關的!

按照國務院對於事業單位改革的規劃,2015年要完成事業單位分類,2020年要形成新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在改革過程中,將按照事業單位社會功能的不同,對事業單位分為三類進行改革,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所以,未來事業單位將不再有行政職能。

那麼,這些行政職能的相關工作由誰去做呢?

對於轉為行政機構的事業單位,那麼這些單位中的事業編制人員肯定有一部分人員是可以轉為行政編制的,未來這部分工作肯定主要是由他們負責。至於過渡為公務員的人員能夠有多少,主要看單位性質轉變後能夠審批下來多少編制了。

而對於將行政職能剝離,劃歸行政機關的,那麼正常原先負責這些工作的事業單位人員也是需要調整到行政機關的,只是在目前各地各部門都缺少行政編制的情況下,這些事業編制人員中只要少數人能夠轉為行政編制,大多人是依然只能保留事業編制的身份去做這些工作。

雖然說從國家到政府一直在強調不能夠混編混崗,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混編混崗的情況在各個地方都是存在的,事業編制幹著行政編制的工作的事情數不勝數,而在基層單位這點則更是明顯,這是我國體制所決定的,也是短期內無法改變的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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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電


從目前的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改革進展來看,有三個政策是已經確定並在執行的:

1、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實行政事分開,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今後不再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目前,為了配合黨政機構改革,清理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這一工作,已經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所有的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整合到行政機關,或者轉換為行政單位,比如規劃局、國資局、醫保局等,有的地方掛牌到行政機關,有的地方單設為行政部門。所有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保留或者整合公益服務職能,例如房管局、社保局、就業局、農機局、水保局等。

2、事業單位不再參公。行政職能是事業單位參公的依據,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後,也就不再參公。原來已經取得參公身份的人員,保留參公身份和待遇,以待進一步深化改革。省考、軍轉、群團等六類參公人員,可以在公務員崗位和黨委參公崗位上自由轉任,前提是有空缺的崗位和行政編制。

3、行政執法機構綜合改革後,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後,依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原則上省級只成立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不直接成立行政執法機構;市縣同樣不成立執法機構,設區的市,市級行政執法機構與區整合,以區為主;以縣區為主,成立農業農村、文化旅遊、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五領域執法隊伍;鄉鎮探索實行一支隊伍管執法,綜合成立行政執法綜合服務中心。新《公務員法》修訂草案,依然保留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也對法律法規授權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除工勤人員參公做出了表述。因此,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之後,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能不能保留參公性質,目前還沒有確定的消息。已經改革的,只有遼寧省瀋陽市文化執法總隊及直轄區支隊確定保留參公屬性,這種做法能不能推廣到其他領域,能不能在全國範圍內推廣,目前還是一個未知數。

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原來承擔該項職能的人員和編制,也應該一同劃轉,直接轉為行政機構的單位更不用說了。問題是,行政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只減不增,而且不能利用機構改革之機,突破編制總量限制。行政部門的編制本來就十分緊缺,如此多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對應的事業人員和編制也一同劃轉,卻沒有同等數量的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機關也不允許存在事業編制,出現混編混崗現象。

目前,各地對參公人員和編制按實際情況進行了統計,對確因行政職能劃轉,因原來的工作需要,隨之進行劃轉的事業人員和編制,也進行了調查摸底,並允許部分劃轉,也允許在改革期間存在行政編制與事業編制混雜的現象。這部分被劃轉的參公人員和編制,很可能就直接由參公人員過渡為公務員。

問題是行政編制數量不增加,市縣機構改革2019年3月底結束,同時又要求“突破總量增加編制”、“擅自增加編制各類”等違規問題最遲於同年6月底整改結束;“違規超編”、“行政機關混用事業編制”等問題於2020年10月底整改結束,積極穩妥消化超編人員,嚴格規範編制管理。市縣基層因機構改革造成的“政策性超編、混編”問題突出,編制消化壓力大,改革難度加大,即使行政、事業編制都會行省級統籌,能不能在短短的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妥善解決,都是一個大難題。可以預見,為了減輕編制壓力,各地在劃轉參公編制時,都會慎之又慎,以避免口子開得太大,影響兩年後的違規使用編制消化問題。


公事吧


按照機構改革的原則規定,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全部劃轉到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這項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已基本結束。

但所謂的“人隨編走”是指的同性質的行政機關之間,行政職能劃轉後,原事業單位人員不能劃轉到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職能增加或變化後,有的受編制總量限制,沒有增加編制和人員,有的則有適當補充,但不會從事業單位中補充。即使要補充,也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進行,如調任、考試等。

涉及划走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在本次改革中,一般有以下處理辦法:一是職責變化較大,工作量減少較多的,可能採取整合的辦法,向參照管理單位,原來主要是行使行政職能,改革後可能會劃轉到實施綜合執法的機構或其他機構。二是有些地方會結合事業單位改革,將職責相近的事業單位進行合併,以減少機構和編制及人員,在職人員超過編制限額的,要逐步理順,自然減員。有些單位可能帶有經營性,會採取整合、撤銷、改企等方式解決,很多人最擔心的是改企,可以肯定說,圍繞改企各級會非常慎重,雖然不會太理想,但對職工來說不會出現重大損失。

綜上,這輪改革,事業單位原承擔的行政職能必須劃轉到行政機關,而劃轉後原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不會劃轉到機關,會留在原單位或改革後的單位。


公考小助理


是的,根據事業單位改革的方案。行政職能必須收回行政機關。

事業單位通過改革分類,將最終全部迴歸公益。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將要按照規定轉製為企業。而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職能逐步劃歸行政機關,或者轉為行政機構。

國家規定,本輪事業單位分類制度改革要在2020年之前完成。目前還有兩年的時間,事業單位分類工作已經於2017年底之前完成了。

隨著本輪國家機構改革,各地的事業單位改革,一般會於明年3到5月份一起進行。

到時候,參公類的事業單位,很有可能會被拆散,行政執法類的併到綜合行政執法局。事業類的公益性服務會保留原先的編制和人員。

其實機關事業單位的定崗、定編、定人就是這麼一個道理。只要崗位發生變動,就會有相應的編制和人進行調動,不過相應的工作不會有多大變化。

當然,機關事業單位混編、混崗使用人的情況比較普遍,而且動不動組織部門、紀檢部門使用人,情況也是比較多的。到時候,很多工勤編制倒出來會貼補到行政編制上,而原先的工勤崗位服務會有政府購買服務的編外輔助人員代替。

其實,不管怎樣改革和變動,未來的工作都會繼續下去的,絕對不會出現有活沒人幹或者有人沒活幹的情況。


暖心人社


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在本次機構改革中會分離出來,事業單位將面臨新的改革去行政化。部分事業單位將轉變為服務性企業,行政單位只是起到管理監督作用。原事業單位的行政管理人員,要麼脫離事業單位進入行政機關,要麼是轉變成為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人員將會歸口管理,事業單位將會有自主管理權限甚至自負盈虧的管理模式。事業單位也不承擔行政職能權限,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只有事業編制會和財政供養方面脫鉤。除教育機構是國家財政供養以外,其他的事業單位將進行全面改革。


放飛夢想成就2019


作為一個在基層工作了二、三十年的幹部,什麼酸甜苦辣的工作都經歷過,基層幹部確實不容易,沒有樹立吃苦的精神是很難當好的,說白了,在鄉鎮七站八所的幹部,除了手頭上的業務工作,大部分都參與鄉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積累了不少豐富的農村工作經驗,拿得起放得下,跟群眾產生了好的印象,在這次機構改革中,上級有關應該作出合理的安排


在起跑線上——


事業單位行政職能剝離後,參公事業單位職能弱化,參公人員直接進入行政機關又存在編制壓力,被剝離出來的原行政職能,名義上是由行政機關來承擔。實際情況是被剝離的行政職能,還得由事業人員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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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說的很好,但實際操作並不太可能實現,比如動物產地檢疫,屠宰檢疫,這些都是官方獸醫的工作,但是這些官方獸醫都是事業編制,這些行政許可的工作,如果要被剝離出來,行政編制的人和單位是不可能承擔起這些工作的。


堂吉訶德223953683


行政職能迴歸是國家規定。具體的工作,肯定名義上由行政機關承擔。實際操作中,可能各地受限於編制,人員,能力,出一些擦邊球。但是,別指望事業單位轉公務員繼續幹下去。


行政老孔的會計事業


各地情況不一樣,因為編制限額,所以縣鄉一級行政編普遍緊缺,改革最大的可能就是隻要職能,不轉人員,當然,如果你們縣編制有空餘,改革轉的可能性很大,還有如果屬於五大執法既文化,環保,農業等,也極有可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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