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自願終止妊娠,丈夫向醫院索賠80萬

妻子自願終止妊娠,丈夫向醫院索賠80萬 | 醫案說法

基本案情

夫妻吵架後,懷孕25周的妻子李某在其母的陪同下到醫院入院,要求終止妊娠,並在《中/晚期妊娠引產知情同意書》上籤了字。

其李某丈夫徐某認為:醫院沒有查清李某的婚姻狀況,在沒有徵得其丈夫同意的情況下就非法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不僅剝奪了徐某的生育權,也剝奪了胎兒的生命權,造成其夫妻感情破裂及精神上的巨大的傷害,遂起訴要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0餘萬元。

爭議焦點

醫院該不該賠?醫院為妻子終止妊娠的行為又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法律簡析

案例所示情形是醫療實踐中常見的倫理問題,一些醫療機構對此問題的處理仍存在困惑,下面就從生育權的法律視角,分析本案中的醫療機構是否觸犯了丈夫徐某的生育權。

妻子有權決定生與不生

“男女雙方地位平等”,關於男方是否具有生育權的問題,很多人會認為女性選擇終止妊娠應當經得其配偶的同意,其實不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生育權作為一項特殊的人身權,生與不生,國家法律賦予婦女自行決定,享有獨立決定權。所謂生育權,是指公民依法通過兩性自然或人工受精受孕、懷胎、分娩以及無性生殖的方法,繁衍養育後代的權利。當夫妻之間對“生與不生“發生衝突時,誰享有最終的生育決定權?

答案是明確的: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能得以實現。

作為男性公民,雖然有生育權,但其生育權的實現,是建立在女性生育權的基礎之上。一方不能強迫另一方去實現,應當以雙方共同意願為基礎,女性不願意生育,男性只能尊重女性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同意在醫院實施終止妊娠手術,是其生育決定權的體現,是行使法律賦予其不生育自由的權利。

醫療機構手術並無過錯

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同意在醫院實施終止妊娠手術,並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中籤字同意實施終止妊娠手術,屬於對其生育權的自行處置,是其生育決定權的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

“行為人因為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醫院為李某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不單是醫療機構應盡的職責,也是保障女性公民不生育自由的正當行為,具有合法性,並不存在過錯,依法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徐某的訴求。

結語

夫妻雙方都享有生育權,如果對生育權的行使發生衝突,首先應遵循夫妻雙方協商的原則,要從不同主體利益的重要性方面去判斷何種自由更值得尊重和保護。

當夫妻雙方因生育權問題發生衝突無法協商時,應優先尊重女性意願,女性單方選擇終止妊娠的行為並不構成對男性生育權的侵害,醫療機構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行為是對女性意願的尊重,沒有侵害男方的生育權,因此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支持:大律網

妻子自願終止妊娠,丈夫向醫院索賠80萬 | 醫案說法

《醫案說法》專注醫療糾紛 警示醫療同仁

第30期

後臺回覆「醫案說法」,查看更多往期精彩內容

妻子自願終止妊娠,丈夫向醫院索賠80萬 | 醫案說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