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連續多口強行餵食,噎死86歲老人,法院判了

保姆連續多口強行餵食,噎死86歲老人,法院判了

保姆給86歲的老人餵飯,沒有考慮老人吞嚥功能不佳,連續多口餵食,致使老人發生噎食,經搶救無效身亡。

保姆餵食噎死八旬老人

年逾八旬的孫先生住在遼寧大連沙河口區,2018年3月,孫先生的女婿和大連市一家人力公司簽訂了家政合同,約定由人力公司選派家政人員,提供照顧86歲孫先生的家政服務。

之後,人力公司陸續介紹幾位家政人員給孫先生提供服務。2018年5月初,宋女士經人力公司介紹至孫先生家從事照顧老人的工作。孫先生家人按照每月4500元的標準直接向宋女士支付勞務報酬。

2018年6月23日上午,宋女士對孫先生餵食食物,且連續多口餵食食物,宋女士陳述孫先生被飯卡住,之後宋女士聯繫孫先生的家屬,並由家屬通知急救中心搶救。孫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屬稱,當天上午,宋女士將孫先生蠻力拖拽至餐桌,其餵飯時動作粗野,在孫先生不能吞嚥的情況下強行餵飯,

導致食物堵塞被害人呼吸道。

家屬起訴要求賠償10萬元

家屬認為,宋女士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孫先生的生命權,人力公司沒有履行指導義務和監管審查義務,委派了沒有資質、工作態度粗魯的保姆,對受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家屬將人力公司、宋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合計10萬元。

人力公司辯稱

公司與孫先生家屬、宋女士所簽訂的家政合同系居間合同,公司對宋女士並沒有監督管理義務。宋女士非公司員工,宋女士的工資由孫先生家屬直接支付,公司只收取中介費用,並不對宋女士進行管理培訓,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公司作為中介服務機構已履行相應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宋女士辯稱

她也不願意出現這個事情,她去餵飯屬實,老人吞嚥功能差,出現這個情況她不應該是全責。

一審判決判保姆賠10萬

法院審理認為:

人力公司收取孫先生家屬支付的中介費,收取宋女士支付的會費,為雙方提供用工機會,並由孫先生家屬直接向宋女士支付勞務報酬,人力公司提供的系居間服務,因此宋女士與人力公司之間並不存在僱傭關係,宋女士的行為也不是履行職務行為,人力公司作為中介方,並非實際侵權人,其不應就宋女士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孫先生家屬向宋女士直接支付勞務報酬,由宋女士提供服務,孫先生家屬與宋女士之間形成勞務關係。宋女士向孫先生家屬提供照顧老人的服務,其應當知曉被照顧對象的身體狀況,而在本案庭審中,宋女士在明知孫先生吞嚥功能不佳的情況下,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未考慮孫先生吞嚥能力,仍連續多口餵食,直接致使孫先生髮生噎食,最終致孫先生死亡,其護理行為不當,應當就損害後果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宋女士的侵權行為致使孫先生死亡,勢必使孫先生的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宋女士作為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孫先生家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孫先生家屬僅主張賠償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萬元,是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宋女士賠償孫先生家屬交通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萬元。

請保姆注意事項:

要查驗保存保姆的相關資料

有關部門應增強對家政服務市場的管理,家政公司應規範保姆僱傭程序及治理軌制,如請求家政從業職員供給近照、身份證複印件跟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法記載證實等,並對其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進行核查,及進行必要的業務和法制培訓、宣揚。

1

僱請保姆最好到正規的家政公司,或者通過親朋好友介紹知根知底的人選,不要在網上或街邊貿然聘請保姆;

2

聘請保姆時,一定要查驗其身份證、務工證、暫住證等有關資料的真假,務必要保留複印件和本人照片;

3

請保姆填寫家庭情況登記表,瞭解保姆的家庭關係甚至是聯繫方式;

4

貴重物品、現金等切不可隨意放置;

5

平時注意處理好雙方關係,提醒保姆不要與來歷不明的人交往,以免受不法之徒教唆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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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保姆發生糾紛

注意區分這兩種情形

在目前的家政行業裡,家政平臺或者家政服務公司有兩種不同的身份,一種屬於居間人,也就是說它僅僅給家政服務人員以及消費者提供一個訂立合同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出現比如在雙方訂立合同過程當中,它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了一些虛假的情況等,它才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於消費者以及家政服務人員之間出現的一些關係,可能就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如果家政服務人員是其旗下的員工或者是僱傭人,也就是說跟消費者發生關係的其實是家政服務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提供的家政服務人員出現了一些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到家政服務公司,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僱主和家政公司簽訂的合同能夠認定不是居間合同,通常會認為締結家政服務合同的雙方為消費者和家政服務公司,保姆只是家政服務公司派出的服務人員,其行為後果應當由家政服務公司承擔。

這種情況下,家政公司對是否提供服務行為、如何提供服務行為具有合同法上的權利義務;保姆法律地位上應界定為家政公司債務履行之輔助人,其行為後果由家政服務公司承擔;僱主和保姆之間並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

當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保姆在對損害後果發生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與家政服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保姆行為構成盜竊罪、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等,則會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

在沒有通過家政(中介)公司找保姆的情況下,一旦保姆給僱主帶來了傷害或損失,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也指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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