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老伴遺囑的妻子,為何沒能全額拿到遺囑中的那套房?

申晨間 | 手持老伴遺囑的妻子,為何沒能全額拿到遺囑中的那套房?

▲何啟生前立下的遺囑 檢察院供圖

在我們夫妻和睦相處、無離異的情況下,我壽終正寢後,我的泗東新村產權房及動產全歸我妻子所有。不孝子女不得侵佔。特立此據。

這是一個老人在20多年前立下的遺囑,20多年後,手持遺囑的妻子,卻並沒有全額拿到遺囑中所指的那套房子,這是為什麼呢?這事還得從1996年10月說起。當年,61歲的何啟帶著與前妻所生的兩名子女與34歲的陸嵐再婚。結婚兩年後,何啟立下上述遺囑。婚後第八年,何啟與陸嵐離婚,但是在離婚後半年又重新登記結婚。

今年2月,84歲的何啟由於肺部感染去世。何啟去世後,陸嵐認為應該按照丈夫何啟生前所立遺囑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是,何啟與前妻生的兒女卻不這樣認為,經常聯繫陸嵐辦理法定繼承公證。

可陸嵐覺得自己應該繼承房屋的全部份額,自己的生活無端受到打擾,就將丈夫前妻生的兩個兒女告到至上海寶山法院。

陸嵐認為,縱然她與被繼承人何啟曾離婚又復婚,但遺囑真實有效,且遺囑應當按遺囑訂立當時雙方的婚姻狀況來執行,自己作為妻子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

庭審中,被告何家兄妹二人共同辯稱,老父親的遺囑非真實意思,是在原告陸嵐長期鬧騰,被繼承人何啟無奈之下出具的。而且,遺囑設定了“夫妻和睦相處、無離異的情況下”的條件,但是事實上,陸嵐與老父親在2004年辦理了離婚登記,遺囑便不具備生效的條件。

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同意房屋按165萬元處理,且如果法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遺產分割,原告陸嵐同意繼承房屋或取得房屋折價款,被告兄妹二人主張繼承房屋。

面對雙方各執一詞的局面,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遺囑中明確雙方是以保持婚姻關係為前提,那麼在解除婚姻後,陸嵐便喪失了配偶的法律身份,遺囑應當“對身份”而“不對人”,陸嵐作為“原配偶”便無按照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即便後來又復婚。故原告陸嵐要求按遺囑繼承房屋所有權,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係爭房產登記在被繼承人何啟名下,該房屋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當按法定繼承分割處理。考慮到原告陸嵐的具體情況,可以對其適當多分。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判決係爭房屋歸被告何氏兄妹二人所有,二人支付原告陸嵐房屋折價款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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