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虛開發票已抵扣,稅局:已過追徵期,不予追徵

取得虛開發票已抵扣,稅局:已過追徵期,不予追徵

案情簡介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對青島某服飾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你單位註冊地址為青島即墨市北安辦事處盧家莊,經實地查找,未找到你單位,經電話聯繫法人代表蓋XX,電話提示為空號。經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即墨區稅務局證實,你單位已於2018年5月28日起走逃。

你單位2014年9月20日取得天津某公司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發票5張,發票代碼:1200142140,發票號碼:00561407、00561408、00561409、00561410、00561411,金額合計470085.45元,稅額合計79914.55元,於2015年2月份抵扣。

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徵補稅款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3號)的規定,你單位2015年2月應做進項稅額轉出79914.55元,應補繳增值稅79914.5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一、二、三條規定,應補繳2015年2月城市維護建設稅5594.02元。

根據《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第一條和國務院發明電(1994)2號《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第一條規定,應補繳2015年2月教育費附加2397.44元。

根據《財政部關於統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第一條、第二條和《關於印發〈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0]162號)第三條規定,應補繳2015年2月地方教育附加1598.29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上述稅款已過追徵期,不予追徵。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書有爭議,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上述《稅務處理決定書》即依法視為送達。

明稅觀察

《稅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一款,由於稅務機關責任導致少繳稅款的追徵期應該是稅務機關作出決定起終止計算。

第二款,由於納稅人責任造成的少繳稅款,稅務機關也應該在三年或五年的追徵期內作出追繳決定,才能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還可以延長到五年,這裡所稱的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三款,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的追徵。

本文案例來源於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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