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十大刑法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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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中,每個封建王朝的發展都缺少不了刑罰這個元素。說到“刑”字,很自然會給人冷酷殘忍的印象,因為它就是專門懲治罪犯所用。各朝君主為了打擊犯罪鞏固皇權,往往會在刑罰上費盡心思、花樣百出。估計“滿清十大酷刑”很多人都聽過,但是這指的又是哪些刑罰呢?


首先要說的是,稱得上殘酷刑罰的遠不止十個,只是十在世人眼中包含了“極大”的概念。乾隆皇帝不是還自稱是“十全老人”嗎?而特意指出滿清,其實是因為這個朝代是離我們最近的封建王朝,關於這個朝代的史料最詳盡,民間口耳相傳清朝的刑罰故事最多。

實際上人們已知的酷刑就多的難以數清,比如剝皮、腰斬、凌遲、點天燈、人彘、炮烙、宮刑、車裂、騎木驢、抽腸、鴆毒、活埋……以上這些酷刑並不全是清朝發明的,很多都是前人使用過的。每個朝代在原來刑罰的基礎上還會不斷開發出新的折磨人的辦法,於是到了清朝就成了酷刑最全的朝代。

刑罰雖然看上去粗暴、變態但是在古時卻是統治社會的有利武器,被上層階級發展的有模有樣,很多古籍就是專門為刑罰和律法所編。比如夏朝的《禹刑》、商朝時的《湯刑》,還有周朝時的《呂刑》。隨著考古學者的不斷研發,很多古代皇家墓室中也時常發現關於刑律的記錄。

學者們曾經從甲骨文中發現,我國夏朝時期已經有在臉上刺青、割鼻子、砍手足等酷刑。而商朝的刑罰更加恐怖,誕生了挖心、剁肉醬、剖孕婦、焚火和活埋等殘忍至極的手段。



據《周禮》記載,車裂在當時就已出現。秦朝時,主推變法的商鞅就是死於車裂。



清朝晚期,太平軍曾經重新啟用了被各朝廢棄已久的“點天燈”。這個刑罰是把人捆綁後浸泡在豬油中,然後綁在柱子上,從腳點火。黑夜中遠遠看去點燃的人就像是一盞燈一樣,伴隨著受刑者淒厲的哭喊聲,場面非常殘忍。



歷史上也有刑罰因為太過殘忍被廢除的。清雍正時期,有個大臣因為觸犯國法被處以腰斬。用刑後犯人上半身趴在地上久久不死,痛苦的哀嚎哭泣,此人用手蘸著腰部流出的鮮血在地上寫了七個“慘”字。後來現場監督行刑的官員將此景告訴了皇帝,聽到這樣的描述皇帝才驚覺原來此法如此殘忍恐怖,於是下令此後廢除這個刑罰,再不使用。除了文獻記錄外,在晚清的一些照片中也能看到一些凌遲、砍頭的刑罰照片。正是由於晚清有很多關於刑罰的照片記錄,人們才容易將“滿清”、“酷刑”這兩個詞彙聯繫在一起,實際上很多稱得上頂級殘酷的手段都是產生於商、周、秦等距離現在較遠的朝代。

除了對罪犯的處罰外,周朝還出現了株連三族的懲罰。不僅罪犯要被處決,連他的父母、妻子、兒女也要受到牽連。往後發展時,逐漸演變成了株連九族,一人犯罪如果家族中人不舉報,也會被牽連,這樣的刑罰也造成了很多無辜之人的枉死。

從此能看出,古時的律法嚴苛,刑罰更加無情,還是生活在現代最幸福。現代的犯人即便犯了死罪,也不用承受以前的種種殘酷刑罰,國家會對犯人用以人道的槍刑或注射型,再也不會有類似腰斬的慘劇了。



  滿清的刑法有很多,不是用十大刑法就可以概括的,這裡十隻是代指,並不是只有十種,而滿清十大刑法可能只是因為一部香港電影《滿清十大酷刑》被人所熟知,實際上這些刑罰都是清代之前王朝就存在的酷刑,只是清朝繼承下來而已。 

滿清十大酷刑包括:剝皮,腰斬,車裂,俱五刑,凌遲,縊首,烹煮,宮刑,刖刑,插針,活埋,鴆毒,棍刑,鋸割,斷椎,灌鉛,彈琵琶,抽腸,騎木驢。  

剝皮 就是用刀把全身的皮剝開,這樣被剝的人要等到一天多才能斷氣。

腰斬 就是行刑者用重斧從犯人的腰部將其砍作兩截。

車裂 即五馬分屍,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由五匹快馬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五塊。

俱五刑 把砍頭,刖,割手,挖眼,割耳朵,即「大卸八塊」,

凌遲  就是把要從腳開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

縊首  絞刑,相當於吊死。   

烹煮  用一個大甕,四周堆滿燒紅的炭火,再把犯人放進去,烤死。

宮刑  割掉小弟弟  

刖刑  一種類似截肢的酷刑。   

插針  用針插手指甲縫。常用於女囚。

活埋  用土把人活著埋起來。

鴆毒  就是喝鴆毒,被毒死 常用於賜死。

棍刑  是拿根棍子直接從人的嘴或肛門裡插進去,整根沒入,穿破胃腸,讓人死得苦不堪言。 鋸割  把人用鐵鋸活活鋸死。

斷椎  打斷脊椎骨。

灌鉛  就是把溶化的錫或鉛一入肚腹就會凝固成硬塊。

梳洗  用開水澆人,再用鐵刷子一下一下地抓梳下來。

彈琵琶  用利刃把人的琵琶骨(肋骨)一根一根剃下。

抽腸  把腸子頭拉出來。

騎木驢 在一根木頭上豎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來,放在木柱頂端,使木柱戳入陰道內,然後放開,讓該女身體下墜,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數日方氣絕」。


嶽劍


《清史稿》記載:明律淵源唐代,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其律例內之雜犯、斬絞、遷徙、充軍、枷號、刺字、論贖、凌遲、梟首、戮屍等刑,或取諸前代,或明所自創,要皆非刑之正。

清承明制,在五刑之上又擴充為十刑,和明朝的處罰內容又不盡相同。

雜犯分為:笞、杖、徒、流等刑,而官員犯罪則有罰俸、降級、降調、革職等處罰

笞就是以藤條打屁股,杖就是以水火棍打屁股,其數量都有嚴格規定,比明朝時期要少一點。

徒就是做苦工,明朝發放到鹽鐵場幹活,清朝則發放到下部各級衙門做苦役,刑滿釋放。

流就是“發配邊疆”之意。

斬絞:死刑

斬為斬首、絞為勒死,有斬、絞立決和斬、絞監侯四種處罰。

監侯類似於現代的死緩,雍正皇帝就對嶽鍾琪用過斬監侯,保全了他的性命,併為後世乾隆立下了不朽戰功。




遷徙:比流刑更嚴重的處罰

遷徙有五種程度:附近(二千里)、近邊(二千五百里)、邊遠(三千里)、極邊和煙瘴(四千裡)。在古代交通不便的情況下,即使是“附近”也是可以要了人命的。

而且遷徙的地方多是寧古塔、齊齊哈爾、烏魯木齊、新疆等偏遠之地,生活艱苦,死於遷徙途中或者遷徙的人不計其數。康熙年間的“武器大師”戴梓,就被遷徙到了遼東,不到一年就死於當地了。


枷號:由侮辱變成致命的刑罰

枷號由明朝首創,清朝延續,以一種稱為“枷”的方形木質項圈套在脖子上,強制罪犯在衙門前或人口密集處示眾,以起到侮辱之用。

而後面枷的重量越來越重,最輕的也有二、三十斤,最重可達百斤,經過了嚴刑拷打後的罪犯根本承受不住這樣的重量,被重枷活活壓死的人也不在少數。

刺字:梁山好漢的面部標籤

刺字可用的範圍很廣,兇犯、逃軍、流放者、遷徙者都可刺,所刺地方為右、左臂和右、左臉,有刺為什麼被罰的原因,也有刺個人資料戶籍的。

這也算是仁慈的刑罰,對於犯罪較輕的是先刺可遮蓋住的臂膀部位,後刺無法遮蓋的臉頰。等幾年後沒再犯事或者將功補過後,把刺字給清除掉,就可再為良民。

論贖:有錢人逃避刑罰的利器

一般不是犯了大逆之罪的話,論贖就是有錢人家的“免死金牌”。

乾隆時期和珅首創的“議罪銀”制度,就是論贖的另一變種。

凌遲:最慘無人道的刑罰

用於十惡不赦之罪的凌遲酷刑,一般用於謀逆大罪,有清一代實行凌遲最多的,莫過於用來對付太平天國時期的俘虜。幼天王洪天貴福、翼王石達開、忠王李秀成等都是被凌遲而死的。

戊戌變法後,凌遲極刑被廢除,取而代之以斬首。

梟首:把人頭斬下來懸掛於城門之上

如此做法同樣也是要起到一種震懾的作用,一般多用於強盜。

當然刑罰的用途主要決定權還在於皇帝,雍正年間年羹堯的幕僚汪景褀,由於馬屁拍得太過,惹得雍正龍顏大怒,下令將其梟首,汪景褀的頭一掛就是十幾年,直到乾隆上臺才下令安葬。

而且清末著名武林高手大刀王五,也在洋人和清軍的合攻下被殺,頭顱被懸掛在其鏢局的門口,後被從天津趕來的燕子李三收殮。

戮屍:死了也不放過你

成語有“蓋棺定論”一語,不管生前所犯何罪,死後也不適宜再去追究,但也有不少人因為皇帝過度痛恨,就連死後也不得安寧。

比如清初攝政王多爾袞,順治八年被開棺戮屍;雍正年間的曾靜事件,連帶已死去多年的大儒呂留良也被雍正開棺戮屍了。



十刑外的非定製刑罰

挫骨揚灰:康熙年間因太子案的發生,康熙將原九門提督託合齊下獄斬首,挫骨揚灰,連三尺黃土都不願給。

腰斬:先秦酷刑之一,雍正年間曾有人在腰斬後連寫七個慘字,可見當時情形之恐怖。雍正三年廢除。

貼加官:內宮殺人於無形的刑罰,慈禧太后最喜歡用,其心腹太監崔玉貴就死於此種刑罰之下。



作者/一貳一橙:天文地理,一概不懂;古今中外,都靠瞎掰,主要百度,然後亂編,喜歡點贊!


一貳一橙


不止十個,當然也不都是清朝才有的。自夏朝始,酷刑就一直存在!“十大刑法”一詞是一種代表,體現了古代刑罰的殘酷性!這裡就挑出幾個來通俗的說明下!

“剝皮”-剝的時候從人體垂直中線,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然後慢慢的把皮膚和肌肉、骨頭分離開,就是字面意思的剝皮,都聽過可又誰見過?慘不忍睹!

“腰斬”-用重斧或鍘刀從犯人的腰部將其砍鍘成兩截。人體成兩截後,是不會瞬間斷氣的,這個時候犯人還有一定的清醒度,直到血液快速流乾。

“車裂”-就是我們都知道的一個詞:五馬分屍,把犯人的頭和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馬拉著繩子向五個方向急奔,人體瞬間被撕成五塊。這個時候肯定不會同時撕裂開,可能頭部先掉,也可能某個胳膊先掉。受刑人的痛苦可想而知,血液四處噴濺!

“懼五刑”-砍頭、刖、割手、割耳朵、挖眼。大卸八塊,這個是把人殺死後,再把人的頭、耳等一點一點割下,軀幹再分成三段或四段。有些犯人還會被示眾!

“凌遲”-這個就很折磨人的,這個折磨體現在人不是瞬間或者短時間內死亡的,這是個漫長的過程。中國古代剛開始是把人殺死後再行刑。後來就不一樣了,活人直接行刑,目的是讓犯人受到最大的痛苦! 且此刑法演變性之久。剛開始僅僅是個受刑。 後來成為千刀,即活人直接受刑,一共要一千刀的割,多了少了都不行,要做到第一千刀的時候犯人斷氣。 再後來演變為一種“藝術”,刀數越多越好,保證犯人不斷氣,一個人的行刑時間三天很正常,成千上萬刀的割,一方面要數量,一方面保證犯人不斷氣。 最後看哪個行刑者的刀數最多。

“烹煮”-沒錯,就是字面意思,用一個大甕,下面四周放滿柴火,不停的燒,把犯人放進甕內。審訊時不停的放進、拉出,直到犯人招供。

“宮刑”-這個不單單是針對男性,相對的女性叫“幽閉”。 男性的是先用繩子勒緊,阻止正常的血液循環,等其壞死,用利刃一刀割掉。完了用香灰止血。 這裡有一種就是閹割失敗,導致人無法排尿,造成膀胱爆裂,犯人死去。 女性的操作手法類似於女性的一種疾病:子宮脫落。當然,這裡說的人為的重擊女子腹部,達到這樣的一種目的。

“梳洗”-這個可不能看字面,這也是一種極為殘酷的刑罰。用開水澆到人的頭上,開水流至腳部。中途用鐵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的刷梳下來,再開始澆熱水,不停的去循環執刑,一直到骨頭完全露出來。這個和凌遲有得一比,因為都是存在一定折磨時間的刑罰。犯人極痛苦!


行走著believe


古代刑罰,作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千奇百怪,手段極其殘忍。現在還在流傳滿清十大酷刑的恐怖,那麼究竟是哪十大酷刑呢?

1、凌遲,俗稱千刀萬剮,即用鋒利的刀子將囚犯四肢和身體上的肌肉一點點割去。延長死亡的時間,最大限度的在肉體上進行折磨,這就是凌遲作為世界上最慘無人道的刑罰的殘忍之處,據說可分為三等,一等為3357刀,二等為2896刀,三等為1585刀。明朝大太監便是被凌遲的。


2、車裂,又稱“五馬分屍”或“五牛分屍”,即用五輛車(或五匹馬、牛)將罪犯的四肢和頭從不同方向拉斷扯裂。車裂在具體施行的時候,並沒有人們想像的那樣輕而易舉,因為人的肌肉和骨骼有很強的抗拉性,因此不可能像紙那樣輕易扯碎。於是,有趣的事發生了,當行刑的馬匹或牛累得氣吁吁甚至口吐白沫倒下時,犯人可憐的四肢依舊連在軀幹上。譬如商鞅。

3、剝皮,顧名思義,即將人的皮膚局部或者全部揭下來的一種死刑刑罰。剝皮分兩種,一是死剝,即將人處死後揭下皮膚;二是活剝。明代以前,多施行局部剝皮,到了明代,則多施行全身剝皮,不僅要剝皮,而且還要將剝下來的皮填上草,掛在公共場所以示懲戒,這叫“剝皮揎草”。 明初朱元璋是貪汙60兩以上就得剝皮萱草。

4、烹殺,就是將人活活煮死的一種刑罰,是吃人的延伸,烹殺通常採用鑊、鼎(鼎有足,四足為方鼎,三足為圓鼎;鑊無足,類似於今天的鍋)等炊具,因此又稱鑊烹、鼎鑊和湯鑊。據說商紂王就是把伯邑考烹殺了,煮成肉羹讓周文王姬昌吃了的。

5、梳洗,這裡說的梳洗並不是女子的梳妝打扮,而是一種極為殘酷的刑罰,它指的是用鐵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來,直至肉盡骨露,最終嚥氣。據說是朱元璋發明的。

6、絞殺,又稱絞刑、縊死,即用繩索等工具勒住罪犯頸項,導致血液無法循環、大腦缺氧而死的一種刑罰。

7、腰斬,用長柄的宣花大斧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一段時間才會斷氣。明成祖朱棣殺方孝孺就是用腰斬,傳說一刀下去之後,方孝孺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篡」字,一共寫了十二個半才斷氣。

8、斬首,又稱砍頭,通過切斷囚犯脖子而致死的一種死刑刑罰。

9、刖刑,有兩種說法,一種是把膝蓋以下都砍掉,另一種是把膝蓋骨削掉,後者比較可信,總之,刖刑是一種類似截肢的酷刑。戰國時代,孫臏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10、宮刑,又叫蠶室、腐刑、陰刑、椓刑,在中國歷史上由來已久,稱得上是最古老的刑罰之一。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喪失生殖機能,男子宮刑又叫“去勢”,女子宮刑又叫“幽閉”(用木棒之類的硬物撞擊女子的下腹部,人為的造成子宮脫垂,使女子喪失生育能力)。 著名的司馬遷便是受的宮刑。


泡麵Sir


滿清十大刑罰,是指用來懲罰犯人的十種主要刑罰,實際上古代主刑只有“五刑”,從上古時期以肉刑為主的“墨、劓、剕、宮、大辟”,後經不斷改革,至隋唐後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大主刑,並一直沿用到明清時期。而所謂的滿清十大刑罰,依舊主要是圍繞五大主刑而細分出來的刑罰。

所謂“十大刑罰”其實只是一個名目,具體的酷刑數量其實並不止十種。此外,這些刑罰並非全由滿清所發明,很多都是滿清以前便已經存在的,但卻尤以滿清使用的最為頻繁,故而在“十大刑罰”前又加上“滿清”二字。

死刑:絞刑、斬刑、腰斬、剝皮、凌遲

也稱極刑、生命刑,是結束人犯生命的刑罰。隋唐以來,法定的死刑斬、絞為正刑,此外還有剝皮、腰斬、凌遲等更為殘酷的刑罰。

1、絞刑。絞刑在各種死刑刑罰中,算是比較輕的一種,畢竟死者可以留下全屍。與國外不同的是,我國使用的絞刑通常是弓弦縊殺,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開始旋轉那張弓,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就越來越少,最後終於斷氣。

2、斬刑。又稱斬首,乃是古代執行死刑的主要手段。根據罪行輕重又分為斬立決和斬監候兩類,斬立決便是經督撫審錄無冤,法司覆勘定議,奏聞候有回報部文到達,即日處決;斬監候則不立即執行,應臨時監押,待至秋審或朝審時,再按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除謀反大逆“決不待時”以外,一般死刑犯實行“秋冬行刑”制度,即一般死刑犯須在秋天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執行,因而又被稱為“秋決”。

3、剝皮。顧名思義,便是將犯人的人皮揭下來,乃是一種極為殘酷的刑罰,最早的剝皮是死後才剝,後來則發展為了活剝。關於剝皮的方式主要有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是以利刃將人皮剝下來;另一種說法則是說將人埋入土中,然後在其頭頂開口,將水銀灌入,然後使人皮和肌肉分離。皮剝下來之後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

4、腰斬。也就是使用重斧將犯人從腰部砍作兩節,由於腰斬是將人從中間切開,因此犯人並不會瞬間死亡,而是會保持一段時間的神志清醒,過一段時間才會死亡,因而這是比砍頭更為殘忍的一種死刑。

5、凌遲。又被稱為“千刀萬剮”,不過凌遲行刑並沒有固定的手法,而是根據罪犯的罪行輕重進行施行,輕者僅“分裂四肢”,重者則“千刀萬剮”,少者十餘刀,多者則多達3000餘刀。據說,劊子手手法極為高明,不割滿刀數必須保證犯人不死,否則劊子手也要受到懲罰,因而犯人往往受盡折磨才能死。

流刑:流放、發遣刑、遷徙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流放,通常犯人被流放至邊遠地區,宋朝時與墨刑配合使用(刺配),明朝時則發明了充軍,清朝則為發遣刑。

1、遷徙。同樣是清朝獨創,即將犯罪人強制遷離原籍一千里外安置,未得官府許可,永遠不得回原籍,多適用於鬥毆殺人之案。

2、流放。流刑原按應流裡數,由巡府衙門發至各荒蕪州縣,而清朝自乾隆八年(1743年)刑部開始編纂《三流道里表》,即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分為三等流刑,並分別載明各省、府的三等流刑應發徵何省、由何府安排,以及按照里程,限定地址。這就有利於防範各省處分不均,隨意發配,與明朝相同的是,犯人在被流放前往往還要受杖刑一百。

3、發遣刑。此為清朝所獨創,也就是將罪犯發配到便將給駐防八旗官兵當差為奴的刑罰,以此作為僅次於死刑的重刑。這是一種比充軍更重的刑罰,多適用於政治性案犯。如在一些文字獄案中,曾經將罪人發遣至新疆伊犁等地。

徒刑:徒刑、枷刑

徒刑自隋唐時開始成為五刑之一,有點類似於我們現代的有期徒刑,就是限制犯人的人身自由,根據罪犯罪行之輕重,刑期也有所區分。


1、徒刑。隋唐時,刑期以半年為一等,共被分為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並一直沿用到清末。罪犯通常被關押在本地監獄,為明朝以後也有被送至外省關押的現象,並在確定的時間之內,從事鍊鐵或製鹽等苦役。“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2、枷刑。同樣是自唐朝開始出現的一種刑罰,通常用於短期監禁或作為附加刑出現,不同的是犯人要戴上特製的大枷,站在規定的地方進行示眾。雖然是一種較輕的刑罰,但由於枷的重量極大(《大清律例》規定普通枷重二十五斤,重枷則為三十五斤),且犯人往往經過嚴刑拷打,因而被重枷活活壓死的人也不在少數。從清朝定例看,主要是適用於倫理、風化案件的附加刑罰,而對於那些子孫不肖、違犯教令,或是觸犯奸非、“光棍”等罪名的人犯,也經常枷號示眾。

杖刑

也就是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自隋朝廢止鞭刑之後,開始以笞杖代之,並以此作為比笞刑更為嚴重的刑罰。通常以十次為一等,共分為五等,即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同時,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還要達到凌辱之效。

笞刑:鞭笞、鞭刺

1、鞭笞。用竹、木板或鞭子責打犯人背部、臀部或腿部的輕刑,是針對輕微犯罪而設,是五刑中最為輕微的一種刑罰。同樣以十次為一等,共分為五等,即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2、鞭刺。即鞭笞和墨刑同時使用,主要施用於奴婢逃跑或盜竊罪犯。不過,與上古墨刑不同的是,康熙四年(1665年)以後的一段時間內,將刺字的部位改在了小臂,不過由於逃亡者越來越多,於是又開始恢復到臉部。

除了以上之外,插針、梳洗、騎木驢等刑罰則通常用作刑訊逼供的手段,或者作為輔助刑罰出現,並不作為主要刑罰使用。


香茗史館


  一、宮刑,一種割除男子生殖器官和使女子喪失生殖機能的肉刑刑罰,男子宮刑又叫“去勢”,女子宮刑又叫“幽閉”(用木棒之類的硬物撞擊女子的下腹部,人為的造成子宮脫垂,使女子喪失生育能力)。

二、刖刑,大家的說法不太一樣。

  有人說是把膝蓋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說是把膝蓋骨削掉,以後者比較可信。

  總之,刖刑是一種類似截肢的酷刑。

  戰國時代,孫臏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聽說他名字本來叫孫賓,受刑之後,才改為孫「臏」。

三、斬首的歷史相當長,古代多國均有斬首的刑罰,與絞刑一類有相當長曆史的刑罰一樣。常用的斬首工具有:斧、劍、刀。在法國大革命時,當時的人發明了專門用來斬首的機器:斷頭臺。

四、腰斬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後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一段時間才會斷氣。明成祖殺方孝孺就是用腰斬,傳說一刀下去之後,方孝孺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篡」字,一共寫了十二個半才斷氣。

五、絞殺,又稱絞刑、縊死,即用繩索等工具勒住罪犯頸項,導致血液無法循環、大腦缺氧而死的一種刑罰。最初的絞殺是讓犯人坐在一塊平臺上,手系在腹前背靠著一根豎著的木樁,劊子手從木樁上的窟窿中放進去一根麻繩,編成環將犯人脖子套住,再將麻繩的兩端在樁的另一面打結,從中插入一根棍。當轉動棍子時,環收緊使犯人被勒死。這種方式絲毫不傷頸動脈,卻造成人慢慢窒息而死。

六、梳洗之刑的真正發明者是朱元璋,據沈文的《聖君初政記》記載,實施梳洗之刑時,劊子手把犯人剝光衣服,裸體放在鐵床上,用滾開的水往他的身上澆幾遍,然後用鐵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間殺豬用開水燙過之後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盡,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後早就氣絕身亡了。梳洗之刑與凌遲有異曲同工之妙。據《舊唐書·桓彥範傳》記載,武三思曾派周利貞逮捕桓彥範,把他在竹槎上曳來曳去,肉被盡,露出白骨,然後又把他杖殺。

七、烹殺,就是將人活活煮死的一種刑罰。烹殺通常採用鑊、鼎(鼎有足,四足為方鼎,三足為圓鼎;鑊無足,類似於今天的鍋)等炊具,因此又稱鑊烹、鼎鑊和湯鑊。

八、 剝皮是古代的一種酷刑,不同地區有利用不同的方式剝去受刑者的皮膚。一般來說,剝皮時都會盡可能保持皮的完整。在中國古代,會利用水銀貫注在受刑者的皮膚與身體之間,從而把他的皮剝出來;而在西方社會,會利用一種特別的剝皮刀去把受刑者的皮膚割去。

九、車裂是古代一種殘酷的死刑,車裂,又稱轅、磔。車裂古時稱為轅或車轅。《周禮·秋官·條狼氏》中雲:“誓馭曰車轘。”前人註解說:“車轘,謂車裂也。”就是我們老百姓說的五馬分屍,是中國古代的一種酷刑。相傳此刑乃將犯人的頭及四肢分別縛到五輛車上,由馬引車前進以撕裂其身體。車裂是一種古老的死刑刑罰,至少在周代時就已普遍使用該種刑罰來懲罰罪犯了。秦漢唐宋,史料均有關於車裂的記載,宋以後,車裂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十、凌遲,又作“陵遲”,即緩坡的意思,用於刑罰,取其緩慢之意,說白些,就是要讓人慢慢去死。凌遲俗稱千刀萬剮,即用鋒利的刀子將囚犯四肢和身體上的肌肉一點點割去。延長死亡的時間,最大限度的在肉體上進行折磨,這就是凌遲作為世界上最慘無人道的刑罰的殘忍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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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滿清十大酷刑包括:剝皮,腰斬,車裂,俱五刑,凌遲,縊首,烹煮,宮刑,刖刑,插針,活埋,鴆毒,棍刑,鋸割,斷椎,灌鉛,彈琵琶,抽腸,騎木驢。  滿清十大酷刑是中國封建時期審問犯人所用刑罰。只是因為一部香港電影滿清十大酷刑所以被誤認是清代產生的實際上這些刑罰都是清代之前王朝就存在的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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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清十大酷刑包括:剝皮,腰斬,車裂,俱五刑,凌遲,縊首,烹煮,宮刑,刖刑,插針,活埋,鴆毒,棍刑,鋸割,斷椎,灌鉛,彈琵琶,抽腸,騎木驢。十刑並不一定都是滿清所發明,但卻是滿清所用最為頻繁,主要用於滿清大屠殺,尤其是對漢、蒙及其他南方民族,十大酷刑也只是一個名目,其涉及的酷刑數量也並不一定是十個。


姜學友


滿清十大酷刑是中國封建時期審問犯人所用刑罰。只是因為一部香港電影滿清十大酷刑所以被誤認是清代產生的實際上這些刑罰都是清代之前王朝就存在的酷刑。


十大酷刑包括:剝皮,腰斬,車裂,俱五刑,凌遲,縊首,烹煮,宮刑,刖刑,插針,活埋,鴆毒,棍刑,鋸割,斷椎,灌鉛,彈琵琶,抽腸,騎木驢。十刑並不一定都是滿清所發明,但卻是滿清所用最為頻繁,主要用於滿清大屠殺,尤其是對漢、蒙及其他南方民族。“十大酷刑”也只是一個名目,其涉及的酷刑數量也並不一定是十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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