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27名中國遊客冰島遭甩團 兩家涉事旅行社最後怎樣了?

2017年8月,一則中國27人旅遊團在冰島遭遇地接社甩團,並滯留冰島大使館的新聞曾引發媒體關注。雖然在冰島大使館等多部門緊急協助下,滯留的27名旅客得到妥善安排並順利回國,但該事件仍給旅遊市場造成了惡劣影響,涉事的藍色假日與瑞景假日兩家國內旅行社之間的經濟糾紛也未能消弭。

為此,瑞景假日將藍色假日訴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要求藍色假日支付拖欠的旅行團款40萬元及利息,虹口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虹口:27名中国游客冰岛遭甩团 两家涉事旅行社最后怎样了?

旅行社間經濟糾紛 27名中國遊客冰島遭甩團

事情要追溯到2017年6月20日,瑞景假日與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簽訂了一份旅遊團委託接待合同,雙方約定由瑞景假日作為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的委託接待社,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根據瑞景假日提供的旅遊產品招徠遊客,然後交由瑞景假日接待。

合同簽訂後,27名上海遊客報名參加了“北歐四國+冰島15日遊”的行程,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委託瑞景假日承接,負責安排該團的境外地接工作。按照約定,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需就該行程支付瑞景假日54萬元團款,並於發團前3日支付全部團款的80%,回國後7個工作日支付剩餘20%尾款。

實際上,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並沒有在發團前支付給瑞景假日約定的80%團款,但該旅行團仍於2017年7月12日按照既定計劃如期抵達芬蘭首都赫爾辛基開始行程。經多次催要,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在旅程中陸續支付了14萬元團款,但仍未按約足額付款。雙方在經濟上的矛盾隨著行程的推進而加劇,直至2017年7月21日27名旅客自挪威抵達冰島時,發生了瑞景假日委託的地接社在冰島甩團的事件。

當天傍晚,27名中國旅客被送至中國駐冰島大使館,要求大使館幫助解決後續行程事宜。在中國駐冰島大使館的緊急協助和妥善安置下,北京市旅遊發展委員會隨即聯繫藍色假日。當晚,藍色假日另行委託其他地接社將27名遊客接離大使館,並送往臨時預定的酒店休息。之後,藍色假日委託其他地接社繼續為27名遊客提供了後續服務,全部遊客在完成行程後順利回國。

爭議雙方各執一詞 兩家旅行社均存在過錯行為

旅程雖然結束,但瑞景假日與藍色假日之間的經濟糾紛卻愈演愈烈。

法庭審理中,雙方各執一詞。瑞景假日認為,其與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之間明確約定了團款金額及支付時間,但由於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未依約支付團款,才導致27名遊客在冰島被當地地接社甩團,滯留大使館內。旅程結束後,瑞景假日訴至法院,要求藍色假日支付其上海分公司拖欠的欠款及利息。

對此,藍色假日辯稱,瑞景假日以遊客為籌碼,在冰島拒絕為遊客提供旅遊服務,甚至將遊客送至大使館來迫使藍色假日付款,這種境外甩團的行為屬於違約行為。事發當晚,瑞景假日並未向遊客提供酒店住宿,而是由藍色假日另行安置,故瑞景假日主張的團款中也應扣除該部分款項。再者,此次旅遊委託事項系瑞景假日與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簽訂合同、安排行程,藍色假日作為總公司不應該作為瑞景假日起訴和追要欠款的對象。

法院審理後認為,瑞景假日與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簽訂的旅遊團委託接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委託瑞景假日負責涉案旅遊團境外地接服務,應按協議約定的時間付款,然而上海分公司僅支付14萬元,遠低於合同約定的付款數,因此存在違約行為。

而根據旅遊法的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瑞景假日在沒有收到付款的情況下安排遊客出遊,就應當確保出境遊客順利完成所有行程後安全回國,而不應當不顧旅客安危,任由境外地接社隨意甩團,造成惡劣影響。因此,雙方當事人對此次甩團事件的發生均有過錯。對於事件當晚瑞景假日實際產生卻未入住的酒店費用,法院酌情認定由雙方各半負擔,在未付款項中予以扣除。藍色假日上海分公司雖持有營業執照,但藍色假日作為總公司未能提供其分公司具有償付能力的證據,且上海分公司目前經營狀況不明,藍色假日不能以分公司事務為由逃避承擔責任。

綜上,虹口法院一審判決藍色假日支付瑞景假日欠款38萬元及相應逾期付款利息。藍色假日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濟糾紛再大,莫拿“甩團”當砝碼

近年來,中國人逐漸提升的旅遊消費能力和境外旅遊消費意願催生了境外遊的熱潮,通過旅行社出遊成為很多人的選擇。然而,由於行程長、參與的旅遊經營者主體較多,法律關係更為錯綜複雜,難免遇到糾紛,實際生活中“甩團”的情況也不時見諸報端。

那麼,何謂甩團?旅遊經營者甩團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所謂“甩團”,就是因組團社和地接社之間的糾紛,導致地接社在能夠履行旅遊合同的情況下拒絕履行合同的行為。組團社是“與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的旅行社”,而地接社則為“接受組團社委託,在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旅行社”。

本案中“甩團”事件的起因也是組團社與地接社間的經濟糾紛。根據旅遊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按照包價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在具備履行條件的前提下,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法官也提醒出境旅遊的消費者,參團前應當認真閱讀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報價、合同等各項材料,審慎選擇資質全、信譽好、報價合理的境外旅遊經營者,並簽訂正規合同。同時消費者應對旅遊線路和項目提前做好功課,充分評估安全風險,防止權益受損;倘若遭遇“甩團”也不要慌張,應及時聯繫旅行社乃至使領館來積極協調解決矛盾;最後,加強法律維權意識,返回境內後再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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