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政策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政策


申報對象(就業困難人員)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政策

(一)什麼是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城鎮戶籍人員、在常住地居住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1年以上的城鎮常住人員、土地被依法徵用剩餘面積低於縣(市、區)規定標準的農村勞動者中,辦理了失業登記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下列人員:

(1)大齡人員:申請認定時女性年滿 40 週歲、男性年滿50 週歲及以上的人員。

(2)殘疾人員:持有《殘疾人證》的人員。

(3)低收入家庭人員: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城鄉低收入標準的城鄉居民家庭的人員。

(4)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認定時已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以登記失業時間為準)

(二)就業困難人員申報所需資料

申請人持就業困難人員認定申請表、社區證明、本人身份證、戶口(複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複印件)、公示榜一式四份向戶籍所在地社區進行申請。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享受政策

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政策

(一)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對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和生育保險給與補貼;同時按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給與崗位補貼。

(二)補貼期限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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