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麼原因讓你對拆遷補償不滿意?

被拆遷人追求的公平,其實就是一樣的房子能拿到一樣的補償。為了滿足被拆遷人這一最基本的訴求,徵收補償方案往往會將“公平”納入到擬定標準的參考範圍中——什麼樣的房子多少錢一平;什麼類型的地上附著物補償多少,說得明明白白。

然而真到拆遷和補償時,很多被拆遷人還是會遇到不公平的問題。例如,同樣的徵地面積,隔壁分到的補償款比我多;又例如,我的房子明明比鄰居的新,造價也比他高,可是我家房子的補償單價比他家的還低......

這樣的“不公平”僅僅體現在最終補償條件上嗎?其實,造成補償不公平的原因有很多。

是什麼原因讓你對拆遷補償不滿意?

評估機構不讓被拆遷人選,拆遷方直接指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這是為了保障評估機構在對拆遷方進行評估時,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而不受到外界的干擾和干涉。這是法律賦予被拆遷人的選擇權利。

如果評估機構直接由拆遷方單方指定,那被拆遷人的選擇權就得不到保障,這是一種常見的會給被拆遷人帶來補償不合理結果的原因。

是什麼原因讓你對拆遷補償不滿意?

評估時間點不一樣,評估結果可能不合理

法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用專業一點的說法來說,就是對拆遷房的價值評估時點統一是“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舉個例子來說,假如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的發佈日期是2018年6月1日,評估機構在給你的房子做價值評估的時候,卻按照2010年時的周邊房價作為參考價,可想而知,這樣得出的評估結果是很難合理的。

是什麼原因讓你對拆遷補償不滿意?

拆遷協議不寫明被拆遷人的權利

京尚拆遷律師常常強調,在拆遷協議上簽字之前,被拆遷人朋友一定要確認,協議的內容完整,權利義務約定明確,不能只寫被拆遷人的義務而不寫被拆遷人的權利;也不能只寫拆遷方的權利而不寫拆遷方的責任。

但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朋友反映,協議中會有類似“如果被拆遷人不按期搬遷,就是違約;但如果拆遷方沒有按時交付回遷房,就排除拆遷方的責任”的條款。像這樣只約定被拆遷人的義務的協議,很難保障被拆遷人的權利得到完整的實現。

是什麼原因讓你對拆遷補償不滿意?

不給補償就先拆房,公平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實際生活中,由於安置房多數是在拆遷後才開工投建,所以補償的給付往往是在搬遷之後。像這類情況,現實條件所限,可以理解。但是被拆遷人要格外注意拆遷協議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問題,有必要時可以諮詢律師確認補償協議是不是能夠充分保障自己的權利。

但對於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來說,根據法律規定,這筆補償款在拆遷前就應當已經撥付到位了,不應該出現房子都拆了補償還沒有交給被拆遷人的情況。房子一拆,被拆遷人維權的重要籌碼就沒有了,所以說先拆房再補償,對被拆遷人來說也是很不公平的。

是什麼原因讓你對拆遷補償不滿意?

所以說,被拆遷人如果覺得拆遷方給自己的補償不合理,不要只盯著補償結果這一點來說“不公平”,往前倒推幾步,拆遷過程中可能已經出現了問題。如果拆遷程序存在問題,被拆遷人可以依法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主張自己的權利,爭取依法提高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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