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教你看破不合法評估,補償定價有問題直接拒絕

說起拆遷方給出的最終補償定價,很多被徵收人朋友不知道是怎麼確定的。有被徵收人朋友反映,聽律師說拆遷過程中還有個評估,這個評估到底是什麼,自己怎麼覺得從來沒有見過?

京尚拆遷律師今天就教大家幾招可以快速判斷評估程序是不是有問題的方法,如果被徵收人朋友發現自己遇到的評估和穩重說的不一樣,那就要提高警惕,開始注意評估和其他徵收程序的合法性問題了。

一招教你看破不合法評估,補償定價有問題直接拒絕


第一招 評估機構選擇時有沒有讓你做主

房屋徵收評估和其他事不太一樣,這是事關被徵收人重要財產權利的大事,所以在給被徵收人的房子“看價”時,定價的人不能是徵收方單方面指定的。

由於被徵收人在徵收中原本就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被徵收人則通常不可能左右評估機構的意見,相關部門本身對這些評估機構就有著一定的監管限制,所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規定,選定評估機構應該讓被徵收人自己來。

選定的方式可以是集體協商選定,協商不出結果的,可以投票少數服從多數,或者搖號、抽籤選定評估機構。但總之,被徵收人是一定會參與到選擇評估機構這件事中去的。

如果咱們自始至終沒聽說過選定評估機構這回事,那評估程序就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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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招 評估機構有沒有這項業務

拿開店做買賣來說,經營者得向有關部門登記經營範圍,獲得相應的資質許可,評估機構其實也是同理。並不是評估機構只要掛了“評估”兩個字,就一定有資質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評估。

如果評估機構沒有房屋評估這樣業務資質,卻直接做了這項工作,那不就成了“化肥店裡賣炒菜”,別說相關部門能不能同意,咱們老百姓也不敢直接去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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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招 房屋徵收部門有沒有和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合同

房屋徵收評估,可不是選定了評估機構,就能直接開始評估作業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評估機構如果沒有這個委託書,沒有和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評估委託合同,那它就沒有直接開始評估作業的資格,出具的評估報告自然也就不能直接採納作為徵收補償定價的依據。

如果沒有委託書和合同,被徵收人怎麼確定這個評估機構是不是真的受託來進行評估工作呢?隨隨便便就來個陌生人進咱們家門、對咱們的房子價值指手畫腳,怎麼能得到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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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招 有沒有評估人員上門評估

評估定價要想合理,肯定要先看到評估的東西。無論是現場察看被徵收房屋的實際狀況,並進行實地測量;還是查看房屋的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都是評估機構為了全面瞭解自己要評估的對象的信息,必須要做的工作。

所以,被徵收人要注意了,如果壓根沒有評估人員上門對房屋進行實地的測量查勘,並且和被徵收人進行溝通,雙方共同確認評估對象的數目、種類等信息,那這個評估結果的作出就成了“閉門造車”,那可就不一定能“出門合轍”了。

這種情況下,評估報告的作出是缺乏事實依據的,被徵收人可不能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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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招 評估人員有沒有證,人數夠不夠

有被徵收人朋友可能說了,拆遷方確實來人到家裡測量了,但是就來了一個人,也不太清楚是幹啥的,反正來了就拉盒尺量了量房前屋後的距離,記在一個小本本上就走了。這樣算是實地查勘嗎?

拆遷律師要提醒被拆遷人,第一,對咱們的房屋進行評估的評估人員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並且在最終的評估報告上要有他們的簽名;第二,評估人員必須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是法律和行業認可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並不是隨便拉個人做評估,都能得到法律的認可;第三,實地查勘工作完成後,評估人員應該製作實地查勘記錄,由估價師和被徵收人共同簽字確認。

如果被徵收人發現,拆遷方來了一兩個人,自己測量完記下來就直接走了,那這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這個實地查勘結果被徵收人可以不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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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京尚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可千萬別小瞧了評估程序。不要以為只要政府公佈的補償方案沒問題,拆遷補償就一定會合理。評估可是直接影響咱們單戶補償定價的重要依據。

如果評估程序出了問題,咱們怎麼敢肯定評估結果一定會合理呢?所以如果被徵收人發現,實際遇到的評估,和《評估辦法》中規定的不一樣,那一定要及時提出異議,督促徵收方依法對咱們的房屋進行評估;如果評估結果有問題,補償定價不合理,咱們一定要及時拒絕,及時啟動法律程序主張異議、維護咱們的權利,千萬不要等到協議都簽完了再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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