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醉駕後冒用哥哥身份

毒販在被警方網上追逃期間,又因醉駕被查獲。為逃避刑責,他冒用相貌相似的哥哥身份承擔醉駕罪責。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檢察院在審查一起販賣毒品案中,發現並監督糾正這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認罪服刑案件。

近日,記者從贛榆區檢察院獲悉,該院向河南省周口市某區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後,對方對案件相關情況進行了調查核實,於2019年4月24日決定啟動再審程序,該院已收到再審決定書。

閱卷發現事有蹊蹺

2019年1月4日,贛榆區公安分局向該區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陳某甲涉嫌販賣毒品一案。陳某甲是贛榆區青口鎮的一個農民,這起案件的案情看起來也很簡單:2015年11月的一天,陳某甲夥同兩名同案犯販賣毒品,在交易時被警方發現,陳某甲倉皇外逃,東躲西藏三年後被警方抓獲。

承辦檢察官在閱卷時發現,陳某甲在公安機關所作的訊問筆錄中有一次提到,他曾於2017年3月在河南省周口市醉酒駕駛機動車,被當地公安機關查獲後冒用自己哥哥陳某乙的身份信息認罪服刑。檢察官察覺到事有蹊蹺後,仔細查閱公安機關的其他訊問筆錄,卻發現此事未再被提及。針對這一疑點,承辦檢察官在提審過程中,重點訊問了該起危險駕駛犯罪的相關情況。

“剛開始的時候陳某甲情緒比較牴觸,不願意多說。後來我告知了他相關法律規定。他所販賣毒品重量超過5公斤,數量巨大,即使考慮危險駕駛罪的前科,對其之後的定罪量刑影響也微乎其微。但對於他所冒名頂替的親哥哥陳某乙就不一樣了。”檢察官告知陳某甲,這起案件會令無罪的陳某乙承擔有犯罪記錄的不利後果,對其以後的生活、工作造成不可預見的影響。

在檢察官曉之以利弊後,陳某甲終於將其在河南省周口市醉酒駕駛以及被判刑的經過詳細供述。

為逃避重罪,他決定“李代桃僵”

2015年11月8日,陳某甲夥同王某、高某一起販賣毒品。在G25高速公路淮安南出口接收毒品的時候,高某被贛榆警方當場查獲,陳某甲和王某倉皇駕車逃跑。後經鑑定,當場查獲的冰毒重量達5068.77克。

2015年11月8日,贛榆區公安局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陳某甲立案偵查,並對其網上追逃。

逃跑之後,陳某甲來到周口市,並一直以事前竊得的哥哥陳某乙的身份證在當地生活。

2017年3月6日,陳某甲在周口市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當地交警查獲。因自知是重特大販賣毒品案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為逃避追捕,他索性冒用哥哥陳某乙的個人信息來接受刑事處罰。因陳某甲、陳某乙二人是親兄弟,部分體貌特徵相似,且被查獲的陳某甲對危險駕駛罪供認不諱,所供述的個人信息也與實際相符,所以沒有引起辦案民警的懷疑。就這樣,該案以陳某甲自報的身份信息進入了刑事訴訟環節,最終其被周口市某區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018年12月7日,陳某甲在周口市一購物廣場被民警盤查時,自稱陳某乙並出示身份證,民警查驗身份證發現與本人不符。民警將其帶回單位核實後,發現其真實身份為陳某甲,系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周口市公安機關隨即將相關情況通報贛榆區公安局,同日陳某甲被贛榆區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9日,贛榆區檢察院以販賣毒品罪批准逮捕陳某甲。

在提審中,檢察官發現2011年陳某甲曾因故意傷害罪被深圳市某區法院判刑。這一犯罪事實事關陳某甲是否構成累犯,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調取相關文書,確定其釋放時間,以判定其是否構成累犯。同時,為了防止陳某甲因自身犯販賣毒品極有可能判處死刑,而將其近親屬的犯罪行為攬到自己身上,檢察官要求公安機關調取陳某甲在周口市看守所進出所的相關材料,以及其哥哥陳某乙的相關戶籍、前科材料。

跨省監督,檢察建議促成案件重審

2019年3月5日,贛榆區公安局在補充相關材料後將陳某甲販賣毒品案移送該院審查起訴。檢察官通過審查公安機關調取的相關資料,確認陳某甲關於危險駕駛罪的供述是真實的,且因2011年在深圳故意傷害構成累犯。

針對上述問題,贛榆區檢察院決定向周口市某區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並將調取的相關資料一併寄送。該法院在接到檢察建議書和相關材料後,即電話詢問相關情況,並派法官來贛榆區核實相關情況。法院經調查核實,於2019年4月24日決定對陳某甲危險駕駛案啟動再審程序,並將再審決定書郵寄贛榆區檢察院。贛榆區檢察院隨即將陳某甲販毒案移送連雲港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該案是連雲港檢察機關首例向外省審判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書,法院啟動再審的案件,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法律監督職能。”江蘇省檢察院人民監督員、江蘇和濟律師事務所主任高海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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