禍起“掛號信”

祸起“挂号信”

中國郵政沒有把郵件送到,原路退回法院,導致一審敗訴的羅先生喪失了上訴機會。70餘萬元執行款一年後“從天而降”,羅先生至今不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相關案例顯示,中國郵政在“拒收如何留存證據”“何種情況可以視為拒收”“拒收幾次可以退回”等問題上,存在做法不一問題。

□法制日報《法人》記者 彭飛

“這事兒究竟該找中國郵政負責,還是找法院負責?”家住北京豐臺區鄰楓路5號院的北京市民羅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無比鬱悶的事。

2019年春節後不久,羅先生髮現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全部遭凍結。隨後他收到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卡上的10餘萬元現金被劃扣,高鐵、飛機也坐不了。

向法院求證之後羅先生才知道,自己上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按照生效判決,羅先生需要向原告支付60多萬元本息。然而,羅先生至今沒收到過法院的判決書。

法院方面告訴羅先生,一年前法院便向他郵寄了判決書,因為被拒收,所以判決已經生效。法院的回覆讓羅先生更加鬱悶了:“我從沒收到過郵政的郵件,何來‘拒收’一說?”

郵政掛號信未送達惹爭議

一年前,羅先生曾捲入一場官司。

2018年2月,原告陳某在山東省莒南縣法院,將某建設公司、張某、羅先生同時告上法庭,案由是拖欠工程款60餘萬元。立案後,原告撤回對建設公司的訴訟。之後羅先生收到了法院開庭通知。

“張某是該建設公司的項目經理部負責人,我是給張某打工的,我們之間有僱傭合同,我覺得這事兒和我肯定沒關係,所以就沒有去開庭。”羅先生告訴《法人》記者,張某也缺席了庭審。

直到2019年1月底銀行卡遭凍結後,羅先生才知道案子敗訴了,他也成了被執行人。

之後,羅先生的代理人前往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才把事情搞清楚。

原來,早在2018年3月15日,莒南縣人民法院便做出一審判決,羅先生要和張某共同承擔60多萬元的本息。2018年3月22日,莒南縣人民法院便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向羅先生郵寄了一審判決書。

郵件全程跟蹤查詢單顯示,2018年3月22日,郵件從莒南縣發出,3月24日到達北京市科學城投遞部。3月24日上午10點34分,顯示“正在投遞”,當天13點25分顯示“已經退回”。3月25日,科學城投遞部將郵件原路返回,3月27日達到莒南縣被法院攬件,莒南縣人民法院以“拒收”處理該郵件。

就這樣,這封裝著一審判決書的掛號信,只經“一次投遞”,空轉五天後又回到了一審法院。

“投遞這個信件的時間段我一直在外面工作,但我愛人在家,她也沒收到過這個信。”羅先生還向記者出示了從2018年3月1日到 4月20日一直在安徽工作的考勤表和單位證明信。

羅先生的妻子也告訴記者,那個時間段她一直在家,可能偶爾會出去買菜、逛公園,“即使這樣投遞員也應該換個時間再來投遞才是”。

投遞部無法證明拒收過程

羅先生隨後找到中國郵政科學城投遞部,要求投遞員對當時的投遞情況做出說明,不過科學城投遞部一位負責人稱“投遞員腿受傷,暫時聯繫不上”。

近日,記者陪同羅先生的妻子再次前往科學城投遞部瞭解情況,辦公室一位李姓負責人現場給當時的郵遞員打了電話,郵遞員在電話中回應稱,“時間太久記不起了,可能是投遞地址上有租戶,所以退回了”。

對此,羅先生的妻子明確表示,他們的房子從沒有出租過他人。

此外,該李姓負責人還回應稱,按照他們的投遞規定,如果人不在家,下一個投遞時間段還會再去投遞,或者在門口張貼通知單,或者放在門口快遞箱。但像這樣一下子退回的應該是出現了以下幾種情況:“1.地址查無此人”“2.遷移新址不明”“3.原書地址不詳”“4.欠資”,具體原因快遞員會直接在列表上標出。或者出現了收件人明確表示拒收,快遞員會在“改退批條”上手寫“拒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郵政機構按照當事人提供或確認的送達地址在五日內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達,通過電話或者其他聯繫方式又無法告知受送達人的,應當將郵件在規定的日期內退回人民法院,並說明退回的理由。

“首先,我從來沒有收過郵件,何來的拒收?如果真有拒收一說,法院和中國郵政難道不該提供證據來證明我拒收了?”羅先生告訴記者。

該案一審審判員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拒收的視為送達,如果郵政存在造假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賠償;如果拒收,郵政上有經辦人和經辦時間;郵政造假的情況,法院給出處罰的案例也有很多。

司法文書投遞屢次出問題

記者檢索發現,因為中國郵政的錯誤投遞行為導致當事人權益損失並被法院判罰的案例並不鮮見。

據《羊城晚報》2016年報道,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投遞法院專遞過程中,投遞員私自代簽收件人姓名並遺失法院專遞郵件,被法院認定為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依法對其罰款10萬元。

記者還發現,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終3895號判決書中,法院通過司法專郵向張某送達開庭傳票,但投遞員三次投遞均未成功,且後兩次投遞未成功無電話聯繫記錄。對此法院認為,營業部應賠償張某相應損失。

在〔2016〕粵01民特792號裁定書中,申請人長嘉電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理由: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廣州仲裁委於2016年2月1日通過中國郵政EMS向長嘉電子公司送達相關仲裁文書,被以“拒收”為由退回。但長嘉電子公司指稱,快遞公司出具的《改退批條》顯示的是2月6日“拒收”,該日為中國農曆大年二十八,次日即為除夕,長嘉電子公司已經放假,這種情況下,應該屬於無人簽收,不可能是“拒收”。

針對“拒收是否會做相關記錄”“拒收幾次可以退回”“無人簽收是否可以視為拒收”等問題,《法人》記者聯繫採訪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但截至發稿未獲回覆。

祸起“挂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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