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動態-瑞士軍刀包的“十字”標識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嗎?

商標動態-瑞士軍刀包的“十字”標識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嗎?

日常生活中大家多少都見過或聽說過標有“十字”圖形的瑞士軍刀包,尤以雙肩包最為常見。但是這種使用方式是否違反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呢?

商標動態-瑞士軍刀包的“十字”標識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嗎?

瑞士軍刀包的“十字”標識違反商標法的禁用條款嗎?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威戈有限公司訴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楊某、盾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商標不予註冊複審行政糾紛一案。

本案訴爭商標為第11748407號“WENGER及圖”商標,由原告威戈有限公司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18類“旅行箱;旅行包;大號揹包”等商品上,在申請註冊和複審接連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後,原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威戈有限公司始創於1893年,同其母公司自20世紀20年代之後是唯一的“瑞士軍刀”產品生產商,已成為瑞士精湛的傳統工藝的代表。一、訴爭商標與“紅十字”商標二者在圖形輪廓、比例、視覺效果上存在明顯差異;二、原告在行政階段提交了大量商標使用證據,可以證明訴爭商標的整體已經形成獨立於圖形部分的顯著性和識別功能,並不會令消費者認為其產品與紅十字會具有任何聯繫;三、第三人盾牌公司在行政階段提交的證據具有誤導性,原告已提交證據即瑞士紅十字會的意見書,其認為訴爭商標圖形與“紅十字”標誌並不近似。綜上,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訴爭商標與“紅十字”標誌相近,相關公眾看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訴爭商標時,可能認為與紅十字會具有一定的關聯,從而產生誤認。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楊某提交書面意見述稱(其他第三人經法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意見):

一、根據《商標法》規定,同“紅十字”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該規定並沒有排除性條款,域外國家的紅十字會等機構的意見不能成為可以在我國可以註冊與“紅十字”標誌相同或近似商標的理由;

二、訴爭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是其圖形部分,與“紅十字”標誌近似,且其並未指定顏色,實際使用中可以使用任何顏色;

三、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中國相關公眾對標識有訴爭商標的商品不會產生誤認,這種誤認是客觀存在的。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訴爭商標是否與“紅十字”標誌近似,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圍繞該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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