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展名稱能否作為商標註冊? 法院:否

會展名稱能否作為商標註冊? 法院:否

流光倏忽,又是一夏。要說近日北京城裡最熱鬧的去處,可就是延慶的2019年中國北京世界園藝博覽會啦!

會徽

吉祥物

會展名稱能否作為商標註冊? 法院:否

emmm雖然世園會“人從眾”,但看到朋友圈的返圖,大家是不是還是……


會展名稱能否作為商標註冊? 法院:否

不過,說到這裡,職業習慣,腦海中產生了一個疑問:這類會展的名稱可以註冊成商標麼?

案情簡介


會展名稱能否作為商標註冊? 法院:否

S公司想將“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及圖”註冊為商標。

商標局和商評委均以“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為由駁回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

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S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原告S公司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認定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該項規定是指,商標標誌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說明所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等的情形。禁止該類標誌註冊為商標是因為這些標誌被有關行業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經常用來描述其商品或服務,為行業公用,不宜被一家獨佔使用,同時,上述標誌也難以將商品或服務來源區別開來,缺乏商標的本質特徵。

本案中的訴爭商標由中文“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及其對應英文“INTERNATIONAL CAT ART&DESIGN WEEK”和圖形構成,主要識別部分為“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訴爭商標中文“貓主題國際藝術設計周”指定使用在“組織文化或教育展覽”等服務上,直接描述了上述指定服務的內容等特點,無法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識別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故訴爭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情形。

法官講法

隨著文化產業的不斷髮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會展、文化產品走進大眾視野。相關策展主體也應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設計商標、申請商標時,要“眼觀六路”,避免申請商標陷入直接描述其服務內容等特點之情形,更好地以商標助力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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