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死亡的員工,企業需要支付一次性救濟金嗎?

近日,海涵常法中心接到顧問單位諮詢:“對於非因工死亡的員工,企業不是要給一次性救濟金的嗎?怎麼我還聽其他單位的人說不用給?”那麼這筆一次性救濟金到底要不要給呢?

非因工死亡員工待遇的相關規定

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及一次性撫卹金。其中一次性救濟金按照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倍支付。

然而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非因工死亡的遺屬,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其中並沒有“一次性救濟金”。

非因工死亡的員工,企業需要支付一次性救濟金嗎?


對於上述法律衝突,應當如何處理?

由於深圳市屬於經濟特區,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經濟特區的法規在經濟特區的範圍內優先適用,因此,對於深圳市內的企業或是在深圳市內發生的勞動關係,公司是無需支付一次性救濟金的。

同時,鑑於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已經全部納入養老保險待遇,對於非因工死亡的員工,企業在按照規定為其購買養老保險的情況下是無需再另行支付任何費用的。

企業應當如何防範上述風險?

一方面,要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否則可能會導致員工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從而需要承擔各種補助賠償,還會受到勞動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另一方面,對於有些員工主動要求不繳納社保的情況,由於為員工購買養老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不能通過約定予以排除,由此導致員工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後果應由企業承擔。

非因工死亡的員工,企業需要支付一次性救濟金嗎?


相關法規▼

1.《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按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2.《〈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六個月的參保人或者退休人員死亡的,其死亡時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領取撫卹金。撫卹金以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供養親屬為一人的,支付基數的六倍;供養親屬為兩人的,支付基數的九倍;供養親屬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數的十二倍。

本細則實施後,國家對喪葬補助金、撫卹金的標準和享受條件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3.《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

十、 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卹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卹待遇。

4.《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四條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內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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