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4•23”中國女遊客在巴釐遭受性侵一案,旅行社需要擔責嗎?

《律師說法》簡 要 案 情

近期,一名中國女遊客在巴厘島的遭遇,令大眾對“跟團旅遊”中所出現的種種安全問題再度表示擔憂。針對這一事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更是眾說紛壇,其中涉及到旅行社是否對此事承擔法律責任成為社會焦點之一。針對這一事件的相關法律問題,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李彥紅律師對該事件提出了她的見解。

記者

在法律上如何看待“4•23”中國女遊客在巴厘島遭遇性侵一事所涉及的民事賠償法律?其中旅行社是否需要擔責?

李彥紅律師

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

對於該案,旅行社認為女遊客參加的水上活動,不是旅行社主動安排並帶過去的,是遊客自己要求介紹的,旅行社是被動的一方,因此旅行社不應承擔責任。而女遊客家屬認為,她們之所以選擇去參加水上項目,是在原定計劃不成行的情況下,根據地陪給出的一種選擇方案而選擇的。且她們參加水上活動也是由導遊帶領著去的,因此旅行社需要承擔責任。

根據《旅遊合同糾紛案件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旅遊者在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中合法權益收到侵害,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遊客在此期間遭受人身損害,旅行社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而在“4•23”案中,女遊客參加跟團遊時,在旅行社預定計劃不能完成時,女遊客是在地陪、導遊帶領下,參加了水上游艇活動,就這個案件而言,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自行安排的旅遊活動”,旅行社應承擔一定責任。

記者

那是不是就意味著在“跟團旅遊”過程中,遊客未經旅行社同意、私自脫離旅遊團開展活動期間,遊客發生了人身傷害,旅行社就無需承擔責任?

李彥紅律師

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

對於上述活動期間出現意外,旅行社是否需要擔責,不能一概而論。在這當中需要具體區分旅行社是否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事前提醒、事後救助等等來進行旅行社的責任劃分。

記者

就這個案件而言,給女遊客帶來了巨大的心理傷害,按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女遊客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撫慰金賠償?

李彥紅律師

廣東達倫(河源)律師事務所

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138條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女遊客不能主張該項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