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代理商註冊? 品牌簽訂代理協議請務必注意這點!

德國“斯迪姆”,全球第一臺兒童安全座椅的發明和製造者。公司成立於1949年,是世界上最早生產汽車兒童安全座椅的專業生產廠家。從生產第一個汽車兒童安全座椅到第一個汽車嬰兒專用座椅的發明,德國斯迪姆公司以質量贏得消費者一致認可,是公認的行業標準和權威,並享有

“汽車兒童安全座椅中的奔馳”之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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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近幾年德國“斯迪姆”在中國的發展卻遇到了諸多麻煩,而問題主要出在商標上。

德國“斯迪姆”授權公司瑞凱威兒童安全有限責任兩合公司(下稱“瑞凱威”)與杭州琴侶高新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杭州琴侶”)自2004年年底開始合作銷售“斯迪姆”兒童安全座椅,2014年11月13日雙方代理關係結束,期間杭州琴侶一直是瑞凱威的中國獨家總代理,且杭州琴侶還在京東平臺開設了“德國斯迪姆官方旗艦店”,且在雙方合作期間的2007年推出了第一臺具有年齡分類組Ⅱ和Ⅲ組合功能並且帶SEATFIX接口的兒童安全座椅陽光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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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品牌代理合作是一個很正常的商業行為,散夥也是常有的事,不合作也不應該是敵人,然而之後發生的事情讓兩者關係產生了巨大變化,雙方直接由合作友人變成了官司對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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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4日,雙方剛剛解除代理關係不久,杭州琴侶工貿有限公司在第12類兒童安全座(運載工具用)等商品上提出註冊申請第15779283號“陽光超人”商標,並於2016年1月21日獲准註冊,專用權止於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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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7日,杭州琴侶工貿有限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為杭州琴侶高新技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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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4日,經商標局核准,該商標所有人名義於變更為杭州琴侶高新技術有限公司。

瑞凱威認為杭州琴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擅自將“陽光超人”作為商標註冊,致使其利益受損,侵犯了瑞凱威的權利,於是2017年11月09日,瑞凱威對該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然而,杭州琴侶答辯稱:爭議商標由其自主設計,自主使用,自2015年開始至今持續使用在兒童安全座椅上,符合《商標法》的各項註冊規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曾達成代理關係,但銷售產品品牌並非“陽光超人”,且德文的中譯文亦並非爭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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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評委審理認為:諸多證據可以證明,瑞凱威在杭州琴侶提出第15779283號“陽光超人”商標的申請註冊前,且在雙方合作期間即對“陽光超人”在兒童安全座椅商品上進行了使用,本案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合作時間長達近十年,其對申請人在合作期間即開始使用的“陽光超人”商標理應知曉,其在代理關係結束後立即在類似的商品上申請註冊完全相同的商標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最終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據悉,兩家公司已經打過多個商標糾紛官司,其實,本案也反應了品牌方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欠缺的問題。假如雙方最早推出新產品的時候及時做好商標佈局,完全可以避免此事發生。另外,高沃小知建議品牌方和加盟代理商在簽訂合作代理合同或協議時,也應提前訂立好知識產權授權/合作/代理協議,雙方提前商定好關於商標、專利、著作權的註冊/使用等相關規定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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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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