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超千萬元 荊門兩公司及負責人各被判刑並處罰金

荊門晚報記者 秦文 通訊員 王義進

近期,荊門市法院審判了多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新苑公司”開發城區“國際廣場項目”缺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後,又終審裁定了鍾祥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兩家公司及兩家公司的負責人(實際負責人)向95名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存款1222.6萬元,四被告分別被判處罰金、有期徒刑等。

開發房產缺資金,兩公司非法集資1200餘萬元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超千萬元  荊門兩公司及負責人各被判刑並處罰金

四被告分別是鍾祥市聚金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金公司)、鍾祥市鑫龍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龍公司)及聚金公司實際負責人項某(今年44歲,當地人)、鑫龍公司負責人陳某(今年43歲,當地人)。

鍾祥市公安局獲取線索後對項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偵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項某、陳某於2017年9月6日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並留置,次日被刑拘,後被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查明案情後移送當地檢察機關對此案四被告提起訴訟,鍾祥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此案。

經審理,2015年4月以來,鑫龍公司因開發鍾祥市迎河新型社區(房地產)項目需要資金,遂通過聚金公司進行資金籌集。聚金公司實際負責人項某要求鑫龍公司負責人陳某申辦了一張銀行卡,該銀行卡交由項某保管,密碼由項某設定,開通了陳某的銀行卡手機短信提醒。項某安排聚金公司人員製作項目書、宣傳展板,通過發放宣傳單和業務員介紹等方式,在鍾祥市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宣傳投資鍾祥市迎河新型社區項目,並承諾按月息1.5%支付利息。聚金公司在未經國家金融管理機構批准的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經湖北金恆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審計,聚金公司向95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計1222.6萬元,上述資金均打入陳某為此申辦的銀行卡中。其間,聚金公司向非法吸收存款的部分對象支付利息119萬餘元。

兩審法院認定四被告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鍾祥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聚金公司、鑫龍公司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以其公司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1222.6萬元,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被告單位聚金公司、鑫龍公司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項某、陳某身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作出決策,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項某、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說明情況並接受詢問,在接受詢問時如實供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減輕處罰。聚金公司、鑫龍公司、項某、陳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後償還了部分本金、支付了一定利息,可對聚金公司、鑫龍公司、項某、陳某酌情從輕處罰。聚金公司、鑫龍公司、項某、陳某對其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應予退賠,其已支付的利息折抵本金。

一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單位聚金公司、鑫龍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各判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項某、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5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聚金公司、鑫龍公司、項某、陳某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未償還的840餘萬元予以退賠,返還集資參與人;關於涉案資產的處置,由政府相關部門成立的專案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審宣判後,陳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提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經二審審理查明,一審法院綜合考量陳某具有的法定及相關酌定量刑情節,根據其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對其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相應的刑罰,並無不當。上訴人陳某提出的“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二審法院依法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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