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人貸現“陰陽合同”?借款5萬合同卻寫本金“56800”

中新經緯客戶端1月31日電 (張哲)近日,有多位的向中新經緯客戶端反映,自己查看宜人貸借款協議才發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遠高於實際到賬的金額。此外,宜人貸在借款合同中承諾的還款利率為12%,但借款人自己計算出的年化利率為37.56%,已高於36%的法律紅線。

究竟是怎麼回事呢?宜人貸的借款合同中藏著什麼貓膩?

借款本金到底以誰說的為準?

顧俊偉於2016年11月在宜人貸申請了一筆借款,約定借款金額為5萬元,實際到賬的也是5萬元,但宜人貸方面提供的借款協議中的借款本金卻為56800元。對於借款本金中多出的6800元,宜人貸方面解釋稱,“多出的金額是一次性收取的此次貸款的平臺管理費。”

根據宜人貸提供的一份借款與諮詢服務協議,“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資金時,借款人‘不可撤銷’的同意委託服務方合作的支付機構直接從借款人賬戶中劃扣 6800元用於支付借款人應付的平臺管理費。”

宜人貸現“陰陽合同”?借款5萬合同卻寫本金“56800”

顧俊偉借款實際到賬金額與合同本金對比

然而,除了6800元的一次性“平臺管理費”外,中新經緯客戶端發現,借款人還需要繳納分期管理費。根據顧俊偉提供的借款協議,借款人需支付每月平臺管理費=全部借款本金×A%(A%的具體值依具體的還款期數而定)。

按照借款本金為5萬元計算,顧俊偉的36期借款項目對應的月管理費率為0.79%,應繳納的管理費為395元/期,36期合計為1.4萬餘元,但實際上,宜人貸收取的管理費卻為448.72元/期,36期共計1.6萬餘元,比根據實際到賬金額計算的費用多出近兩萬元。

宜人貸現“陰陽合同”?借款5萬合同卻寫本金“56800”

宜人貸關於管理費率的具體規則

“如果借款人實際到賬的借款金額為5萬元,而借款協議明細中卻顯示56800元,平臺多收取的6800元無真實合同依據,不屬於借款金額,不受法律保護。”針對顧俊偉遇到的情況,北京市國漢律師魏天貴在接受中新經緯客戶端採訪時表示,借款人與貸款公司約定的合同本金應當以借款人實際到賬的金額為準。

對於宜人貸方面對多出金額系“平臺管理費”的解釋,魏天貴表示,“借款本金的唯一認定依據只能是借款人實際到賬的金額,無論借貸平臺以何種名目收取其他費用,都不能以借款本金的形式載於借款協議中,更不能依此要求借款人還款。”

實際上,顧俊偉的遭遇並非個例,有不少宜人貸借款人向中新經緯客戶端反映,合同中的借款本金高於實際到賬金額。

孫女士告訴中新經緯客戶端,她於2018年在宜人貸APP借款7.5萬元,但合同上的借款本金卻為10.6萬元。除了一次性收取近3萬元的平臺管理費之外,還要還3萬餘元的信息諮詢服務費,加上每月的管理費,總還款額已超過14萬元,比實際到賬金額高出近一倍。

另外一位張女士也表示,除了本金虛高之外,自己每期的實際還款額也與合同中的計劃還款額不相符。“我每月的還款額都是3663.85元,但合同中顯示的是2800元到3600元不等。”

宜人貸現“陰陽合同”?借款5萬合同卻寫本金“56800”

截圖由受訪者提供

同筆借款為何會有兩個利率?

據顧俊偉介紹,除了合同借款本金與實際到賬金額不符外,宜人貸的實際借款利率也遠超合同中承諾的12%。

“實際到賬僅5萬元,但我一共需要在宜人貸還款84168.82元,還款方式為等額本息。”顧俊偉說,他嘗試以招商銀行貸款計算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計算,借款本金為5萬元,還款總額為84168.82元,分36期每期還款2339.6元,所得利率為37.56%,已經高於法律對年利率規定的24%,甚至超出36%的法律紅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由於懷疑宜人貸存在高息放貸的行為,顧俊偉在聚投訴官網進行了投訴,方面對此給出的回應是,在顧俊偉的貸款協議中,本金、利息及各項費用的綜合年利率僅為22.68%,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24%。

對於利息的計算問題,魏天貴表示,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來確定合同的利率時,適用的計算公式應為“還款總額=實際到賬本金+實際到賬本金*利率(月/年)*借款期限(月/年)”,據此公式計算,顧俊偉的借款年利率為22.78%。

為什麼同一筆借款會有兩個不同的還款利率?一位互聯網金融業人士告訴中新經緯客戶端,由於還款方式不同,以簡單利息算法算出的利率並非準確的實際利率,往往比真正的年化利率更低。所以要計算出準確的年化利率,應該使用銀行提供的工具。

“比如借款1萬元分12期償還,承諾的利率是10%,利息就是1000元,還款總額應為1.1萬元。在等額本息的還款方式下,每個月都會償還一定數額的本息,當還款半年後,剩下的應還本金其實已經不足1萬元,但每個月仍按照1萬元的本金在計算並償還利息,所以實際利率肯定高出了承諾利率。”上述人士解釋說。

有分析稱,正是因為法院計算利率時通常使用的是簡單利息算法,等額本息還款方式下多收的利息往往無法體現在計算結果中,等額本息還款方式變成了一些網貸平臺假借合法名義高息放貸的重災區。

另有業內人士告訴中新經緯客戶端,網貸平臺通過拉長還款期數、操作還款方式等手段來打相關法律對利率規定的“擦邊球”,其實已成行業的普遍現象,應該引起監管層注意。(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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