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如果村裡只剩一個人,那麼該村的土地是不是就屬於這個人的了呢?

張偉34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現實中難以出現的問題吧!

首先,從理論上來講,村裡只剩一個人時,村裡的土地還是村集體的。但因為集體只剩下一個人時,那麼這個人應該有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因為沒人與他爭了,但產權還是集體的。個人也不能隨意處分。

其次,現實中這問題很少發生(西藏新疆地區人煙稀少之地可能會有)。因為一般情況下,當一個村人口太少時,就會被合併到其他村去了,也許就等不到只有一個人這種況了。且當村裡只剩你一人時,你還敢住嗎?哈哈。

三、其實這個問題可以擴大到:假如全鄉,全縣,全國甚至全世界……當全世界只剩你一個人時,你想全世界都歸你了,但你願意嗎?資源只有稀缺時才顯珍貴,資源只有在有人與你同分享時才有意義。大家說對嗎?

(我是桂西北毛南人家,謝謝您關注我樸實的看法)


桂西北毛南人家


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如果村裡只剩一個人,那麼該村的土地是不是就屬於這個人了呢?

題主好聰明!想一想,村裡只剩下了一個人,那自己就是村集體,一句話頂一萬句,想怎麼支配就怎麼支配,感覺不要太爽了!理論上確實是這樣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村事項由村民自治,這是有法律保障的!一個人的集體自然是一個人說了算。

而且村姑在鄉鎮工作多少年,這樣的情況還真的遇到了,村姑最早參加工作時的一個鄉鎮是個窮山惡水的山區鄉鎮,那裡有許多個的自然村已經隨著人口的消亡而消亡了,記得有一個叫“唐河底”的自然村當時候有九口人,一個80多歲的老太太和八個六七十歲的光棍漢,20多年過去了,那些個人都去世了!

人口都沒了,這個自然村的土地和集體資產都歸併到了新的行政村,有些原來的行政村又隨著撤村並組成為了其他行政村的自然村,現在已經沒有人口了,也消亡了,然後又被撤併,繼續著這樣的循環,但怎麼著都沒見有人為此發財,那些山區的土地繼續著貧瘠的故事,有關鄉村管理起來還是一個負擔呢!

所以當時候肯定有一個最後死亡的人,他可能就沒有意識到這麼個問題,如果領養一個年輕人,又有投資和戰略眼光的話,那可能倒真的就賺了!

不過,這種現象現在已被有識之士注意到了,在又一個有森林資源的山區鄉鎮已經有大老闆拿錢去投資搞鄉村旅遊了。

他們在一個小山村,是個行政村,也是一個貧困村。村裡僅僅剩下了三個光棍漢,現在都70歲以上了。今年按照扶貧工作的要求,村村要求通公路,政府說服不了他們搬遷,只好投資近3000萬元給他們通了水泥路。等這些光棍漢消亡以後,不管名義上集體資產屬於誰。這些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就是旅遊的投資者在獲利了!

但能不能獲利,還要取決於在深山老林裡到底有沒有人來!現在他們乘著政策的東風大搞建設,公的,私的有的已經說不清了。

說到集體資產,這個村子有土地,有森林,運營好了這自然是一塊大蛋糕!

所以最後要為題主點贊,你的一句話可能點醒了許多的夢中人。山裡人甭說剩下一個人的時候,就是剩下那麼幾個的時候都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白白的把自己的集體資源就拱手送給了其他村子。

而有眼光的人如果真的意識到了這個問題,早早地把戶口弄到這個山裡邊,那自己就坐擁集體資產了。

不過說到底,還得看這個村子到底有沒有可供開發的集體資源。如果僅僅是那些窮山惡水,那隻能是死寶,發不了財的!

思路決定出路,山裡人的眼界和環境的侷限性,決定了他們的集體資產就那麼流失掉了,就那麼浪費掉了!而外面的人,如果沒有吃苦的思想和前瞻性思維,也不會意識到這個問題的。

你認為呢?你有勇氣到山裡面投資嗎?


村姑說村事


這個問題問得好,我來回答這個問題,首先不用看這裡太多回答我已知道全都是眼紅眼皮薄的人,背信棄義,毫無道德信義的人多,毫無責任的人多,集體有難四分五裂,國家有難四散潰逃的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人居多,看見有利可圖就眼紅爭利,難怪集體要垮,經不住一個日寇等等國家的侵略,更經不起八國聯軍和列強的侵略。這就是道德的失敗,思想的立場懦弱失敗。就知道消極的便宜,付出和給予的堅守的信念幾乎沒有,或者不堅強。

一個農民就是古時候最初的一個軍人,因為一個人征戰獲得一塊領地,就留下一個人堅守,這就是責任,已是行使國家給予的權利,除非人亡土地丟失,這個人的土地就自行消亡,集體土地就是集體這麼多人的土地由這麼多人行使權利,除非這麼多人都消亡,集體就消失,集體土地是內部進行處理土地的權利,土地不能外流,這樣捍衛了集體所有權利,集體土地有家庭的一份子,集體內部的家庭已這樣捍衛自己的權利。國家的土地是由很多個集體聚集形成一個整體的,都統稱為國家,每當國家有困難,很多個集體都有責任為國家出力,就要做出貢獻,抽調人力財力物力,這樣就叫做保家衛國。

每個集體內部成員有保護自己土地的一份責任和義務,這是必須的信義,不管集體如何困難,都要堅守困難,保住集體的存在,然而當今很多人看到集體困難了,就選擇逃離,背棄了自己的家園家鄉,選擇了放棄丟棄,選擇了自己保護的陣地,請問問,自己放棄的權利是說要回來就要回來的嗎?需要爭取,而堅持堅守這塊集體土地的人,依然憑藉一己之力在堅守,不管任何困難,不管任何衝擊,不管任何打擊,從來沒有選擇逃避,沒有選擇放棄,這就是保家衛國的戰士精神,別人不該有嗎?臨陣脫逃責任的人該有嗎?不覺得丟人格和國格嗎?首先你選擇了放棄居住,然後選擇了放棄土地,選擇了放棄自己的戰鬥和戰場環境和土地。你覺得誰該有呢?國家的土地權利屬於捍衛土地權利的人,你放棄了土地權利還配有土地嗎?如果一個國家已如你一樣放棄土地權利,你覺得國家還有土地嗎?

農村土地只能在內部流轉,這捍衛了土地集體內部農民成員權利,農村土地內部承包經營資格權捍衛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外流的權利,農村土地家庭農場允許農村農民有大量土地,農村有大量被丟荒和無人區允許農民自願開墾和開荒,允許農民留守,允許農民繼承自己的集體土地權,農民的土地在自己的集體內部流轉這是自然的事情,那麼多艱難的地方,逃跑丟棄土地的人無權要原住農民每一位放棄集體土地權利,而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內部農民的。集體內部農民有分配支配資源資產的權利,農民集體內部自己會議決定自己集體內部事務,集體外部無權過問和主宰,除非自然因素和戰爭因素讓集體消亡,再就是依法徵用土地讓農村集體消亡而改為其他。


光榮民族


個人永遠是個人,集體永遠是集體,個人永遠也代替不了集體。就算一條村裡的人都幾乎死光了,或者都幾乎走光了,只剩下一個人,這個人也照樣沒有擁有該村土地的權利,頂多是該村的所有土地有可能都歸他使用了。但是,他依然沒有售賣該村土地的權利。該村土地的所有權永遠緊握在“村集體”的手裡。

那什麼叫村集體?顧名思義,村集體就是全體村民的集合,但是不是每個村民的簡單加成,而是一個被抽象了的代名詞,正如“國家 ”一樣,某國家雖然是由該國全體公民組成的,但是國家絕對不是該國全體公民的簡單加成,“國家”也是被抽象化了的一個代名詞。國家整體利益不能分割,國家的所有財產須然是全國公民所共有,但它不屬於某個公民。

同理,村集體的整體利益也是不可分割的,雖然該村所有土地屬全村人共有,但是該村每個人也只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任何人都沒有該村土地的所有權。可以這麼說,就算全村所有的人一致同意售賣該村的土地,但是也不能售賣該村的土地,連村委也沒權售賣該村的土地。該村土地的所有權永遠緊握在“村集體”的手裡。

總而言之,農村的土地永遠屬於“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就算該村村民幾乎死絕,或者幾乎走光,只剩下一個人,剩下的那個村民也只能擁有土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由此可見,該村土地的所有權永遠屬於“村集體”。這個“村集體”對該村土地擁有絕對的控制權,“村集體”的權利至高無上,神聖不可侵犯!

以上是本人對“村集體”的一些淺見,大家對“村集體”有何高見,不防暢所欲言,大家一起來探討,看看這“村集體”究竟是何方神聖,權力那麼大!


煥良亭


首先明確一點,理論上這個問題的答案就肯定的,但是實際當中很可能是不一定的!

個人認為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大家都知道,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是屬於集體的,農民只有承包經營權。通常來講,村裡有十個人,那村裡土地的所有權就是這十個人集體的。那有的人說了,如果村裡現在只剩下一個人了,那村裡的土地是不是就屬於這一個人了呢?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這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這個集體,包含的是所有的村民,即所有村民共同享有。所以,從理論上來講,如果村裡現在只剩下一個人了,那村裡土地的所有權以及承包經營權就是屬於這一個人的,因為這個人現在就代表著集體。

但是,在現實當中這個理論基本上是不會實現的。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加入村子裡的人越來越少,那麼這個村子就會在行政編制上與其他村子合併。因為要減少行政資源浪費同時讓農村更加好管理,所以人少的村子會與人多的村子合併。這樣的話,那麼一個人享有全村的土地是不會存在的。

好了,今天就回答到這裡,歡迎關注【村官小焦】!!!


村官小焦


這是一個有趣的問題,有的網友直接說成偽命題也過於絕對!

首先講講我國的土地權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土地所有權屬全民有(比如規劃管理,礦產開發,主權行使),在此前提下,地表的使用權依法實行城鄉不同的土地制度。農村土地使用僅歸集體所有。兩者權限有根本區別!

那麼這個"集體"的含義是什呢?不妨羅列出下面這些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只有參照這些法律法規,才能系統解釋題主的問題。就不熬述啦!

不過,答案很簡單,不僅一人,既使一戶,也無權行使“集體”的權力。而這“一人一戶"所在集體還存在時,應有的一切權益還受法律保護!


夢寄鄉情


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一個概念,中國的土地—包括耕地全都是國家的。

土地有兩種狀況,一種是直接國有,比如高山海洋河流礦山島嶼森林以及國家使用的如鐵路海港林場農場等等等等。

另一種就是耕地,間接國有。國家成立了大集體組織,最早是合作社,人民公社,後來改稱鄉,成立大集體是把土地委託大集體把土地簽約讓農民耕種,生產上獨立經營經濟上獨立核算,農民自己的事情自負盈虧。大集體僅僅是國家設立的管理機構。自身對土地沒有產權更沒有主權。過去的公社幹部也從集體收益中拿工資。所以有了提留行為。提留的各種款項包括計劃生育費/民兵訓練費/水利管理費……公益金公積金……全都屬於這一範疇的。於國家無關。全是農民自己提留自己使用的。當今社會把三提留五統籌拿上來跟國家算賬是很荒謬的。

回到主題,國家委託大集體與農民簽約讓農民耕種。農民只有使用權/耕種權,包括宅基地,沒有 產權更沒有主權,因為是國家的。大集體也沒有產權更沒有主權,不信你大集體出面買賣土地一個試試。

現在土地與農民確權仍然是確定的使用權,不是產權。確權後大數據進了國家的數據庫,哪怕是農民們進城了,任意走到哪裡,他名下的土地使用權仍然是他的。以後流轉啊農場分紅啊,這個數據庫就是分紅依據。

在這個前提下,那個村莊哪怕是隻剩一個人,土地也不會歸他一人所有。人家人是進城了,國家數據庫裡有記錄,名下都多少土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仍然是人家自己的。明白了不?哪怕是死絕了也不會歸那一個人,也不屬於大集體,仍然是國家的。明白了不?

參見土地法修訂版。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擁有的土地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是一定社會形態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新中國成立後,廢除了土地私有制,經過社會主義改造和農業合作化,建立了兩種所有制形式並存的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並在法律上確認下來,形成了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的行使必須符合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

[1] 中文名 土地所有權 外文名 Land ownership 權 利 使用、處分 主 體 特定性 交 易 禁止性 權 屬 穩定性 權 能 分離性 ————————(2011版。

節錄止)

這裡必須強調我們中國的土地是公有制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集體所有僅是並存於這個公有制裡受國家管轄的。農民屬於集體所有制下和國家簽約,取得使用權/經營/收益/處分(處理的意思)的權利。但是不具有所有權。比方,無論農民個人或鄉集體無權把土地賣給外國人。國家有權禁止。但是國家要向集體徵用時就要出征用費。支付的是拿掉了農民的使用權。其他還有細則這裡先不提,免得記不清。 這些最基本的概念一定要搞清楚。清楚了這一點就知道為什麼生產的糧食一定要讓國家統購糧食再統銷給其他階層的人民吃飯。幾十年的統購統銷直到92年放開。直到現在糧價還是國家掌控。因為糧價牽扯到國民經濟的命脈,牽一髮而動全身。不能亂。可以這麼說,目前中國經濟高速發展,離不開國家強有力的掌控。令行禁止。這是資本主義國家,土地私有制國家做不到的。 我們是發展中國家,前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面臨的國際形勢不容我們享樂不容我們停滯。還要全體人民艱苦奮鬥萬眾一心!

土地管理法全文

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節錄止


琪琪瑞可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的是,集體所有制仍然是公有制的一種形式。也就是說,我國的農村土地,最終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任何單個村民只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所以即使在極端情況下,一個村集體內部只有一個成員,該成員仍然只擁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具有土地的所有權,所以也就不存在什麼土地歸他一個人所有的問題。這種情況是一種極端個例,在現實生活中基本上不會發生。因為當一個村集體的人口數量較少時,可能會進行拆並形式,小村並大村,其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度不會改變,個人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會改變。

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這是大前提,不容置疑,不容改變。集體所有制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使一個村集體內部只有一個成員的情況下,那該成員也只享有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對於其他集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沒有處置權益,因為他沒有所有權。從物權法的角度來講,對於沒有所有權的財產和生產資料,是不能私自進行處理的。

對於該村基地內部其他成員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由國家進行統一的安置調整。該村集體唯一的成員也只能是處置自己名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點看法,如有不妥之處敬請諒解。歡迎在下面留言評論,說說您的觀點。


止茶


這樣的問題很好笑,也很無知。如果全村就你一個人了,全村土地就都是你的了。那要是全國就你一個人了,那是不是你就能當皇帝,當總統了。這樣的問題,本身就是有問題不可能成立,那得出的結果顯然就是荒謬的。

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包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當中對於什麼是村集體組織,村集體的土地承包與管理等等做出了很詳細明確的規定。

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一個人又怎麼形成組織。在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土地屬於村集體和國家所有,個人擁有的是承包權與土地的使用權,目前國家也正在一步步的推進土地確權,一旦確權土地上市就有了依據。而一個人的村子,一個人擁有村子的土地是不可能存在的。





農家閒人


如果村子裡只剩一個人了,那麼,你這個村子只能合併到別的村子了,你這個村子的名稱,你這個村子的版圖,就會從中國的地圖上劃掉了,因為你這個村子只能合併到別的村子裡,只能是歸到別的村子裡,你只能是在別的村子裡當你的農民了!

那麼你這個村子裡原來所有的土地,就會合併到別的村子裡的土地之中,你這個村子原來的土地,就會重新分配給合併後別的村子裡的農民們,這其中也包括分配給你的土地,而你本人也只能分到合併後村裡的農民同等數量的土地的!

土地是集體的,不是個人的,你一個人是不能代表集體的,你只能代表你自己,假如你的村子只剩你一個人的話,如果不合併到別的村子裡,那也會把別的村子的村民移民到你的村子裡,然後重新選舉村民委員會,你要有本事的話,你選個村民委員會的幹部,或者能選上村長村長乾乾,你若是沒本事的話,你還是會當你的普通村民的!

土地說是集體,實際上土地都是國家的,只是由村集體代管罷了,村子裡只剩下你一個人,也不能把這些土地都歸你的,如果你這個村子遠離別的村子的話,你又不想移民離開這個村子,別的村子裡的村民又不想移民到你這裡的話,那麼,鄉里可能就把你一個人留到這個子裡的!

或許你就是一個獨立的你一個人的村子了,那樣的話,就會有鄉里代管了,由鄉里直接領導你的,你就是鄉里的直屬單位了(😀),但是,村子裡所有的土地不能都留給你一個人種的,即使說留給你種了,鄉里可能讓你多種一些土地的,算分給你的承包地,其餘的土地鄉里也會流轉出去給別人種的,流轉出去土地的收益,也會讓鄉里收回去了,也不會給你的!

因為你就是你,你不是集體,因為你一個人也代表不了集體,村裡就剩你一個人了,沒有村集體了,那上面還有鄉里呢,不是你合併到別的村子裡,就是把別的村子裡的村民移民到你的村子裡的,重新成立村民委員會的!

感謝您對從善如劉三農問答的關注和支持,歡迎您的評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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