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鸚鵡案”二審律師做無罪辯護 涉案人已被取保候審

央廣網南昌5月12日消息(記者李行健 範存寶)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2018年4月底,邱某從南昌市東湖區萬某某經營的花鳥店,購買8只鸚鵡和4只鷯哥。2018年5月2日,邱某因涉嫌非法購買、銷售瀕危野生動物被警方帶走。同年8月25日,這起“鸚鵡案”在江西貴溪市法院開庭,涉案鸚鵡是否屬國家保護野生動物成爭議焦點。

2018年12月21日,案件一審宣判。邱某被以“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一萬元。被告人認為法院量刑過重,提起上訴,做無罪辯護。

今年5月9日,案件在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當庭沒有宣判。據瞭解,邱某已被取保候審。庭審情況如何?買賣鸚鵡究竟是否該當此罪?

案件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16年10月,被告人邱某在未辦理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貴溪市紅石廣場開辦了一家花鳥店,自2017年8月開始,從被告人萬某處收購鸚鵡等鳥類動物後進行銷售。2018年4月底,萬某將其非法收購的4只鷯哥和8只費氏情侶鸚鵡出售給了被告人邱某。經鑑定,涉案的鸚鵡均屬於《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中的保護物種。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邱某犯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邱某向記者表示,自己不知道購買的鸚鵡和鷯哥是瀕危野生動物,也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竟然會觸犯法律。“我就想不通,怎麼可能觸犯了這麼大的法律。全國各大中小城市,到處都有這種買賣的,作為一個老百姓,怎麼可能接觸到這麼專業的知識,能夠辨認到這種東西就是觸犯法律的,就是違法的。”

邱某的辯護律師、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靜認為,原判認為“被告人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系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人工繁育野生動物不能與瀕危野外野生動物畫等號。同時,鄭曉靜認為,與此前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的“深圳王鵬鸚鵡案”不同,此次涉案的鸚鵡的源頭可以被追溯,養殖場均有合法資質。

鄭曉靜說:“所涉及的問題就是,對於一個花鳥店的老闆來說,他能不能購買和出售雙證齊全的鸚鵡。因為江西鸚鵡案是雙證齊全的,鸚鵡來源於河南的正規養殖場,河南的養殖場有河南省重點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還有河南省的重點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經營許可證。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既然國家許可養殖場養殖,肯定養了就用來賣的。”

至於邱某的銷售行為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問題,其辯護律師鄭曉靜認為,邱某經營活動所在的貴溪市相關行政部門並沒有辦理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的職能安排。

鄭曉靜表示:“因為邱某到貴溪農業局和林業局都問了,農業局、林業局工作人員告訴他,市裡沒有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最後邱某沒有辦法只到工商局辦了營業執照。如果按照公訴機關以及法院的思維,那是不是全國沒有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證去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包括人工飼養、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商家都要被抓起來判刑?”

二審庭審現場,檢察員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相關規定,同時檢察員還表示,一審判決結果已經充分考慮了被告人涉案鸚鵡為人工繁殖社會危害相對輕微等情節,體現了情理法的統一。

檢察員說:“這裡所說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的野生動物,及其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也就是說不僅是野生的受到保護,連附錄Ⅰ、附錄Ⅱ裡面的馴養繁殖的物種也是受到保護的。同時我們可以看到一審法院的判決已經充分考慮到了上訴人邱某的情節,本來販賣8只費氏情侶鸚鵡是犯罪情節嚴重、在五年和十年量刑的,但是考慮到鸚鵡是人工繁殖的源頭又是合法的,社會危害相對小於那些(售賣)野生鸚鵡的。所以在上報最高法院核准之後,才對他減輕了處罰,已經非常體現了辦案的合法化和人性化的關懷。”

此外,辦理案件的貴溪市文坊森林派出民警稱,他們對案件處理很謹慎,也希望相關法律法規能夠加快完善,打好“補丁”,便於基層執法活動的開展。文坊森林派出民警說:“當時我接到舉報就過去了,我們當時蠻慎重的,已經跟領導彙報了,也跟檢察院事先溝通了,也請了專業技術人員同時介入。關鍵應該從立法方面有所改善,包括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我們畢竟是執法人員,連我們都認為這個法律相對滯後。”

據瞭解,這起案件沒有當庭宣判,邱某已被取保候審。

去年,“深圳王鵬鸚鵡案”的辯護律師斯偉江等人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司法解釋進行審查的建議書》,全國人大法工委回覆稱,最高法覆函表示,已啟動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罪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擬明確規定對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立場,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確保“相關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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