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資訊:宜昌恆基物業與業主物業糾紛業主獲勝駁回物業訴訟請求

宜昌市恆基物業有限公司與範闖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民事判決書(2017)鄂0506民初614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宜昌市恆基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基物業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9),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區發展大道41-1號。

法定代表人:霍小雷,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武光清,女,恆基物業公司員工。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秀娟,女,恆基物業公司員工。

被告:範闖,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

審理經過

原告恆基物業公司與被告範闖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恆基物業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武光清、李秀娟,被告範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求

原告恆基物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2014年1月5日—2016年3月21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2870元(127.26㎡×0.85元×26個月16天)、違約金408元,合計3278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0年10月10日,宜昌長江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原告按照物業管理服務標準為被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被告按照服務收費標準交納物業管理費,合同約定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責任和義務。被告自2014年1月5日開始至2016年3月21日期間未繳納物業管理費,原告數次催收,均無結果,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被告享有了物業管理服務的權利,就應當履行給付服務費的義務,根據遲延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慣例,被告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允原告訴請。

被告答辯

被告範闖辯稱,原告所說問題不屬實,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不到位,沒有盡到物業服務的義務。我不是不交,是希望原告能解決問題之後再交費,我們雙方有書面協議。物業管理費沒交屬實,沒交是有原因的。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09年11月22日,被告範闖與宜昌長江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購買該公司開發的宇隆廣場2單元15層2-15-03號的房屋,房屋建築面積為126.36平方米。2010年10月10日,宜昌長江新世界商城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為宇隆廣場小區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該合同對前期物業管理事項、物業管理費的收取、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合同約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按0.85元/平方米/月(含電梯費)收取。2010年11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宇隆廣場物業管理費收繳協議》,協議中約定的收費標準與前述《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標準一致。2014年,被告母親在家時遭人撬門,被告電話聯繫小區保安,但保安以照看車輛為由未上門查看,事後因小區監控損壞無法查看具體情況,加之被告的智能水錶遭損壞,故其未繳納2014年1月5日至2016年3月21日期間的物業管理費。原告多次催收無果,遂於2017年3月14日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2870元及逾期繳費違約金649元。庭審中,被告提交了小區綠化帶種菜、外牆漆脫落、公共照明燈損壞後未維修的照片以證明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不符合要求。此外,原告收取被告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物業管理費的收據上特別載明“解決問題後補繳上年”。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宇隆廣場物業管理費收繳協議》、催款單、律師函、三峽晚報刊登的催款通知、被告提交收據、照片、檢定結果通知書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系依法取得物業服務資質的物業服務公司,其與宜昌長江新世界商場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原、被告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作為小區業主,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應依約履行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但因原告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不完全符合約定,且其自行承諾解決問題後再由被告補交物業管理費,而原告並未提交問題已經解決的證據,故其主張被告支付物業管理費的條件不具備,其可待雙方問題解決後再向被告主張。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違約金,因原告給被告出具的收據上載明的“解決問題後補繳上年”可視為其對被告暫不交納物業管理費的認可,既然雙方達成了合議,就不應視為被告違約,故對其該項訴求,本院不予支持。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宜昌市恆基物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已減半),由原告宜昌市恆基物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審判員辛雪蓮

判決日期

二零一七年五月五日

書記員書記員李安琪

開公正透明,是溝通的最好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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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濤認為:

安居則樂業,關於社區的思考和實踐是多方面的,實踐經驗,制度建設必不可少,就身邊的宜昌長江瑞景小區,民悅家園小區,問題至今仍待解決,看似複雜其實簡單的問題,無不考驗職能部門及基層的智慧和決心。高效、廉潔的來服務於民、取信於民,造福於民。

基層治理是社會治理體系中最基礎的環節,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嚐盡人生百味,方知人間冷暖。從街頭巷尾到百姓人家,從衣食住行到治安物業,生活中那些看似雞毛蒜皮的事情,卻是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事。

正所謂群眾利益無小事,基層治理水平高低,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物質和精神生活,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基層治理究竟存在哪些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呢?

民生“小事”必須“大辦”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小區物業管理與每一位小區居民息息相關。要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組織性質,將其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居委會、業委會、物業企業三方聯動工作機制。對居民們比較關心的公共用房、公共收益等問題,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公開信息平臺。

區區小事關民生、利在長遠,要以敬民之心,革煩苛之弊,施公平之策、守法規之底線,實事求是,溯本清源,小事管好、服務到位,也是功德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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