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治廢品收購站經營活動有關事宜的通告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治廢品收購站經營活動有關事宜的通告

為了規範廢品收購站經營活動,改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哈爾濱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哈爾濱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現就清理整治廢品收購站經營活動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範圍和對象: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香坊區四環路以內區域的廢品收購站;平房區、松北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建成區內的廢品收購站。

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廢品收購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三、禁止在居民居住區開辦汙染環境的廢品收購站及從事汙染環境的廢品貯存、處置活動。違反規定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四、禁止佔用城市道路、廣場從事廢品收購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廢品收購站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違反規定的,由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存在火災隱患的,通知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六、鼓勵和引導廢品收購站經營單位建立信息化平臺,採取電話或者網上預約上門收購、流動收購車、設置自動收購設施等方式,建立便民利民的廢品收購網絡。

七、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清理整治廢品收購站經營活動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集中清理。

八、對阻撓和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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