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人在貸款中提供虛假合同,銀行審查不嚴,到期無法還貸,貸款人和銀行各承擔什麼責任?

落日餘輝162354469


首先,這個問題問的不嚴謹。題目的貸款人應該是借款人,借款人到期因經濟能力差還不起還是一開始貸的時候就沒打算還,這是兩個概念。審查不嚴不等於不審查,業務能力有高低。從法律層面講,銀行不承擔責任,工作人員就是承擔責任也只是內部制度的懲處,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醫生誤診的病人多了,見過幾個判刑的。再說,貸款能不能還上取決於借款人的經營狀況,而不是取決於提供虛假合同,除非借款人想詐騙貸款(另當別論),總之,無論怎樣,只要銀行工作人員沒有參與其中,是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除非金額巨大且已造成損失(這種案例特少)。這個提問人應該是借款人,建議你有錢還錢,沒錢好好掙錢,別想多了,沒用!。補充一點法律常識,貸款人就是銀行,借款的人是借款人(也就是客戶)。銀行本身就是高風險行業,每年都提取壞賬準備金,用來衝抵貸款損失。再補充一句,五十萬以下客戶經理一般承擔不了什麼責任的。刑事太複雜了,這裡說不清楚。


道耕金融


還是要聽專業律師的。

關於申請貸款的人

行為人在貸款中提供虛假合同,到期後無法還貸。

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可能。

但不一定是貸款詐騙罪。

因為貸款詐騙罪需要具備一個主觀條件,即非法佔有目的。

若行為人雖然提供了虛假合同,但將獲取的貸款用於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能單純因為未歸還貸款,而客觀歸罪。

但不能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也並不一定不構成犯罪。

因為相對於貸款詐騙罪,行為人在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情況下,可能會構成騙取貸款罪。

關於騙取貸款罪,需要行為人以欺騙手段,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陷入錯誤認識,發放貸款,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因此,行為人雖然使用欺騙手段,但並未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則依然不構稱騙取貸款罪。這裡的行為可以表現為,雖然使用了虛假合同,但是提供了真實有效的擔保等情況。

關於銀行工作人員。

銀行工作人員也不是說一定不會構成犯罪。

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騙取貸款罪的共犯或違法發放貸款罪。


金融犯罪辯護倪菁華


這種情況在銀行信貸業務中有增多的趨勢,一是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企業經營面臨更多困難,貸款還貸壓力加大。二是銀行經營在指標壓力下實施貸款增長,違背銀行經營實質和規律。三是誠信體系和社會信用環境建設還需要加快,失信、違規、違法成本還是較低,使借貸雙方鋌而走險。

具體法律我不太懂,但這種情況需要看銀行怎麼對待。

1.如果銀行堅決予以追究。鑑於借款人提供虛假資料(包括虛假財務報表等),銀行須通過“公安部門”立案,以“刑事”案件處理,以追究借款人的“貸款詐騙罪”或類似罪名。這種情況下公安部門立案後查辦起來嚴格嚴肅,如證據確鑿,借款人將以詐騙罪被逮捕或刑拘,之後移交檢察院、法院,直至判刑、牢獄之災。

2.如果銀行委婉或常規處置。銀行一般會通過法院立案起訴履行法律訴訟手續,這是“民事”案件,這種追究解決方式或渠道時間較長,但處理結果相對委婉,多以經濟賠償或履行某項或幾項民事、經濟責任為解決辦法。

需要說明的是,公安和法院、民事和刑事渠道不能同時使用,也就是說你通過公安立案了,就得靠公安解決。除非你撤案了才能再通過法院予以起訴,但是公安一旦立案了就很難撤案。

同時,假設通過公安立案,公安查辦時不僅會追究借款人因提供虛假資料的“貸款詐騙罪”,一般也會追究銀行人員因沒有審查出來而導致貸款損失的“違法發放貸款罪”。這個信貸從業人員的罪名這些年有多發頻發勢頭,並且立案的起點金額很低,不要以為千萬上億的貸款資金損失才會被判此罪,那就大錯特錯了,即使你在貸款時沒有收取借款人好處、自己能力有限沒有審查出來。

需要關注的事,銀行對內部案件考核很嚴,如果有員工涉及刑事案件,無論考核還是對上級管理者的追責是極為嚴格嚴厲的,鑑於此,銀行沒有特殊情況是不會訴諸刑事立案,通常會通過法院訴訟判決後,對相關責任人內部處分。

一點淺見,不對地方請批評。但最後還是希望借款人、貸款人都相互尊重對方的職業和人生,借款人誠信經營、貸款人嚴格履職,共同形成社會良好誠信的經營環境,共同推動社會進步與發展。


葉綠速


律師觀點:

借款人涉嫌貸款詐騙犯罪,銀行本身不構成本罪,但如果有工作人員與借款人串通、共謀,則工作人員構成貸款詐騙犯罪的共犯。

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根據本條的規定,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裡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

(5)、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裡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鑑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後採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併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反之,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雖然其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手段,也不能按犯罪處理,可由銀行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停止發放貸款、提前收回貸款或者加收貸款利息等辦法處理。

因此,借款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達到2萬元以上(包含2萬元)的,已經構成貸款詐騙罪,應當按照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本罪的主體構成要件來看,銀行作為一個單位(企業)不能構成本罪。但如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借款人串通併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如果沒有這些行為,只是因為審查不嚴導致貸款放出的且不能追回的,其需要承擔其他民事或行政方面的責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豫見法律


貸款的東西不是憑一份“真假”合同就能得到貸款的!裡面的水深著。沒有內外勾結想從銀行騙取貸款連門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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