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首例!男子不顧70多名乘客安危怒毆公交車司機,被判6年, 你怎麼看?

平付小超


這起判例很有宣示意義,它讓那些囂張跋扈的惡霸乘客不再有恃無恐,不敢再輕易出手毆打公交司機。畢竟,如果毆打公交司機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就要接受法律制裁。

據報道,1月13日,哈爾濱郊6路公交車司機侯某正在駕駛,乘客呂某懷疑自己坐過站但是司機沒有提醒,便突然伸手朝他的臉打去。監控顯示當時駕駛速度約60碼,侯某被打後有些暈,沒有抓穩方向盤,導致車有些許晃動,車上70多民乘客驚慌不已。
男子還不停,一直打公交車司機,並辱罵對方。有乘客上前將他拉回,呂某反倒向車上乘客發飆。他說自己上車的時候和司機說到南京路下車,讓司機提醒一下自己,但這下坐過站了司機也不說話,就是故意的。侯某隻能將車緩緩停在路邊,每次呂某出手打自己,他都只能抬抬手擋一下,並未還手。


之後侯某打電話報警。呂某聽到後大喊著開門下車。侯某害怕呂某會傷害車上乘客,只能開門讓他離開。2019年1月15日呂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當日,呂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

5月8日上午,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哈市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案。呂某因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有期徒刑6年。
不得不說,這一判決真是大快人心。在現實生活中屢屢發生乘客毆打公交司機,從而危及公共安全的惡性案件。甚至,其中不乏車毀人亡的極端案件。為什麼總是有人敢囂張跋扈地在公交車運行期間毆打公交司機呢?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法律的強制力保障不夠,很多毆打司機的乘客事後並沒有受到嚴厲處罰,頂多就是行政拘留和行政處罰,甚至還能全身而退。所以,那幫惡霸才一而再再而三地有恃無恐,不加剋制地毆打司機。

當然,從法律上來說這種行為確實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乘客在公交車運行期間,明明知道毆打司機很有可能會導致車輛失控,從而釀成車毀人亡的慘烈事故,但還是要出手打人。顯然,這就是用危險方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當然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這起判例意義重大,至少它能對那些惡霸乘客,起到相當程度的震懾作用。


冰焰


這起案件的結果很有意義,應該可以對一些人起到警示作用,明白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明白惡意行為必將受到嚴厲的懲罰。

當日,哈爾濱6路公交車載著70多名乘客行駛中,乘客呂某突然伸手打司機侯某的臉,導致司機有些暈沒有抓穩方向盤,車出現些許晃動。而呂某並未停手一直打侯某,他為了乘客安全,只能抵擋並未還手。

有乘客上前將其拉回,他有對乘客發飆。呂某稱,自己上車就告訴司機要在南京路下車,讓司機到站提醒一下。自己懷疑已坐過站而司機並未提醒,他是故意的。但乘客魏某稱,根本沒有拉過站,還有四站才到南京路。未到站呂某便要下車,並怪罪司機,當時呂某身上有酒味。

隨後,司機報警,呂某見狀大喊要下車,司機怕他傷害乘客便開門放其下車。兩天後,呂某主動去派出所自首,最終,呂某因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

對於此事,有以下幾點看法:

1、自從重慶公交墜江案件發生後,公交車駕駛安全一直在強調,卻總有人因自私而影響司機的正常駕駛。這個肇事者呂某其實與大多數擾亂司機駕駛的乘客差不多,原因無非就是車未到站便要求中途下車;或者是自己坐過站卻怪罪司機,均為無理取鬧、蠻不講理的表現。

2、可能有不少人還是不改了解,公交車未到站是禁止開門讓乘客下車的,這是公交公司的規定,目的是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公交車行駛在機動車道,如果中途讓乘客下車,極容易引發交通事故,對乘客自身的安全造成危險。作為乘客要明白,不是為了別人,是為了你著想,不能將好心當惡意。

3、公交車是公共交通工具,不是乘客的私人專用車,不是乘客隨時隨地都可以上下車的。連小孩子都懂的事情,成年人不應該揣著明白裝糊塗、故意犯錯。

4、公交車搭載著那麼多乘客,即便不為自身的安全著想,也要為整車人的安全考慮,做人不可過於自私。就如此案件中的肇事者呂某,置車上70多名乘客的安全於不顧,去惡意毆打公交司機。幸虧司機未與其糾纏,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5、不少如呂某之類的肇事者都覺得辱罵、毆打、騷擾公交司機並不是什麼大的錯誤,如果這樣認為就大錯特錯了。這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即: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會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構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例中,肇事者呂某的行為符合第一百一十四條的標準,因此判處其6年有期徒刑。希望所有人都別再把擾亂公交司機正常駕駛的行為不當回事,呂某便是一個典型的反面教材,希望能夠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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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搶奪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影響公交車安全行駛的行為,嚴重危及其他乘客及路上人員的人身安全,這是法律所禁止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海口女子因一元公交車費掌摑公交車司機,獲刑四年。

哈爾濱男子毆打公交車司機,獲刑六年。

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毆打公交車司機等妨礙公交車安全行駛的事件實在太多,很多程度是因為此前對於此類事件的不夠重視。雖然乘客實施妨礙公交車安全,但最後大多數是能夠及時停車,並未造成嚴重後果,所以很多時候對此類人員進行行政拘留或判處緩刑。但是,法律的從輕處罰卻讓這些人員有恃無恐,重慶公交車事件發生後,要求從重處罰妨礙公交車安全行駛的呼聲更是日益高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意見強調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這些重判的案件體現法律對此類現象的零容忍,也希望我們都能剋制自己的情緒,避免採取過激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懲處。


葉律師


判得多與少,這是法官的事,我想說的就是在公交車上,你就是有一萬個理由也不能去妨礙駕駛員的行車安全,因為這不是鬧著玩的,車輛一旦失控有可能是車毀人亡,也可能是危及道路上的其他車輛和行人。再說公交車上乘客與司乘人員的爭吵都是雞毛蒜皮的事,無非是錯過了站或者是沒有到達預期的目的地等,這些事情都可以輕而易舉解決的,沒有必要把自己和全車人的生命當賭注,這樣太得不償失了。作為車上的每個乘客,一旦發現這種司乘人員與爭客發生矛盾,也不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其實有許多矛盾的雙方,只要有第三方出來勸說一下,一般也就沒有多大的事,因為一旦矛盾升級、衝突激烈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因此,作為乘客也好、司乘人員也好一定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再說乘客如對公交公司的服務不滿可以實名舉報,也可以通過報警等手段讓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解決!


用戶夕陽幾許


捷報頻傳,極度舒適。哈爾濱緊跟海南。全國其它地方必須努力跟上。


帶磚護衛666


支持判決!危害公共安全,必須嚴懲!👍👍👍


之乎者也179109938


有點輪判了,十年左右較為合適


15835175351


判的輕,但總比不判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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