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對崇明夫妻犯事要“自我救贖”,2年零報酬勞作,村民感覺新鮮

從4月1日開始,家住崇明區港沿鎮魯璵村的夫妻陳某和沈某,每週至少有2到4天的時間需要到魯璵村的生態廊道“打卡上班”。

而與一般生態廊道工作人員有所不同的是,有專人監督他們的每週工作時間與工作質量,工作需持續2年之久,期間並不會給予任何報酬。

而魯璵村的村民們也開始漸漸知道,這對夫妻因為非法捕殺1673只野生鳥類,破壞生態資源,除了經濟賠償和將依法接受刑事問責外,需要到生態廊道完成公益勞動,為生態修復出一把力。

賠償3萬元 服務1800小時

沈某、陳某是崇明本地農戶,為貼補家用,2018年7月至8月期間,夫妻倆共同至崇明區港沿鎮、堡鎮多處農田,通過在農田裡投撒拌有毒藥的小麥粉的方式捕殺被列入國家“三有”保護名錄的野生鳥類1673只,經抽樣鑑定,被捕殺的鳥的胃內含有克百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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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指認犯罪現場

上海鐵檢院對沈某、陳某提起公訴追究刑責外,還認定,沈某、陳某非法捕殺野生鳥類的行為導致生態資源受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清楚,其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因果關係明確。

2018年11月15日,上海鐵檢院就該案生態資源修復方案召開專家研討會,邀請上海野生動植物鑑定中心、上鐵法院、市林業局野保處、市野保站、崇明區相關專家、人員等參加研討。

根據專家研討會的意見,上海鐵檢院委託第三方對本案野生鳥類的價值做了鑑定,認定涉案的1673只野生鳥類的基準價值合計人民幣502100元。

“我們瞭解到,陳某夫妻家庭情況確實很困難。讓他們一次性賠償這麼多錢,他們也拿不出來,經濟賠償能力大概在人民幣3萬元左右。”上海鐵檢院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徐嘉煒透露,二人有勞動能力,有通過公益勞動代償的基礎和意願。

在此基礎上,上海鐵檢院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相關精神,召開了訴前磋商會議,並初步擬定了以經濟賠償結合公益勞動的替代性修復磋商方案。

最終,通過召開訴前磋商會議,雙方簽訂賠償協議:沈某、陳某共同賠償人民幣3萬元,用於崇明公益林的補植復綠。沈某、陳某各自每週參加尋護拆鳥網、林業養護等生態養護工作3次以上,每次活動時間不少於3小時,服務期均為2年。沈某、陳某還需共同繳納保證金5萬元。如出現不履行生態養護工作、參加公益宣傳活動等情節,將在保證金中予以相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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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毀壞”者變為生態養護員

挺拔蔥綠的樹木,蜿蜒曲折的河水,舉目所見,皆是美景。沿著生態廊道走去,發現了此次公益勞動代償的“主人公”——陳某與沈某。

這對崇明夫妻犯事要“自我救贖”,2年零報酬勞作,村民感覺新鮮

頂著驕陽,一人站在岸上,一人站在水中,均拿著長長的竹竿,正認真地打撈著河裡水草,絲毫沒有發現上海鐵檢院檢察長吳雲一行的到來。

頂著驕陽捕撈水草,工作確實十分辛苦。那麼陳某對於此事又有什麼想法呢?“有錯就要改,誰讓我們犯了錯呢?”在與陳某的溝通過程中發現,陳某已經認識到了之前行為的錯誤,也願意用實際行動來彌補。

“4月1日,兩人均打卡……”在港沿鎮政府相關負責人的手中,有沈某和陳某的專屬的 “簽到本”,裡面詳細記錄著兩人自今年4月1日開始的點點“公益勞動”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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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的簽到表

“在這個過程中,沈某和陳某從原先的生態‘毀壞者’,變成了生態養護員,時刻在為改善生態環境而努力。”港沿鎮鎮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瞭解,為了更好地落實此事,安排了專人負責,每天陳某和沈某在上下崗時都需要簽到。沈某和陳某兩人的主要工作範圍在魯璵村的123畝生態廊道,工作內容為打撈水草、清理地籠及巡林護鳥等,而沈某一週需要工作2天,陳某一週則需要工作四天,每天3個小時,預計需要2年時間才能完全履行補償協議。

“剛柔並進” 確保公益勞動順利履行

“他們兩夫妻因為毒鳥,而被判公益勞動賠償了。”在沈某和陳某公益勞動過程中,記者發現,時不時有村民經過並對此討論,感覺這事好新鮮。為何沈某和陳某的勞動地點,選擇的是魯璵村的生態廊道呢?

港沿鎮政府相關負責人表示,該選址體現了“精心”二字,著重突出一個“嚴”字。

與市中心所不同的是,崇明區港沿鎮魯璵村是個“熟人社區”,村民都互相熟知,將沈某和陳某兩人安排在生態廊道這樣一個人來人往的地方進行公益勞動,有利於將教育意義與警示意義發揮到極致,讓所有村民都能瞭解到,當前崇明正在建設生態島,全島都禁止狩獵,無論是網捕還是毒鳥,都是違法行為。

“而通過打卡上班、固定工作範圍及工作內容等多種方式的結合,也能夠讓沈某和陳某兩人‘看得見’自己的工作成效及變化”,該負責人說。

沈某需要一週工作2天,而陳某則需要4天,這樣的安排是否有深意?

負責人表示,這個安排其實體現了一個“柔”字。沈某在家中務農,陳某是一個泥瓦匠,家中的生活來源主要依靠陳某,如若讓陳某將大部分時間投入至“公益勞動代償”,也會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不少的“壓力”。然而,如若不強行規定兩人的工作時長,則很容易出現教育效果不到位的情況,如一個人將所有的勞動都推脫給另一人。

那麼在協議履行中途,沈某和陳某出現不願意繼續履行協議的情況,又該如何?

針對該問題,徐嘉煒檢察官表示,為了預防該情況的發生,在簽訂協議時,沈某、陳某需共同繳納保證金5萬元。如出現不履行生態養護工作、參加公益宣傳活動等情節,將按照情節在保證金中予以相應的費用扣除。按照賠償協議的內容完全履行完畢後,保證金將予以歸還。

在此過程中,魯璵村還派專人對其生態養護工作進行指導與考核,港沿鎮鎮政府也將不定期予以檢查工作時間及質量,上鐵檢將時時跟進監督。

此外,如若真的出現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上鐵檢也將再次提起公益訴訟,確保兩人完全履行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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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與思考

公益勞動代償,在上海是否真的具有可操作性?犯錯就要改,上海鐵檢院轉變辦案思路,考慮到賠償不再是唯一懲治辦法,教育與警示意義應大於單純的懲罰。上海鐵檢院通過公益勞動代償的方式,讓沈某和陳某通過自己的勞動彌補自己原先因無知或貪念犯下的錯誤,而這,也在潛移默化中告訴其他還未被發現的環境“毀壞者”,不敢再從事類似行為。

據悉,用公益勞動補償受損生態修復,在全國各地均有嘗試。2018年4月15日,據媒體報道,顧紹成作為全國首例“公益勞動代償”受罰者,因經營一家化工廠造成環境汙染而被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在被判賠償的同時,還要通過“勞役代償”的方式,2年內提供960個小時的環保公益勞動。

據瞭解,這樣一種公益勞動代償,在上海尚屬首次,然而不難感知,接下來將會有更多的類似法理與情理並具的案件出現,讓我們在愛護地球的同時,也能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給當事人一定懲戒的同時也作出相應的靈活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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