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院再審認定的債權人,卻被江西縣級市檢方公訴為“詐騙”、“行賄”:一樁跨省借款糾紛案件的背後

浙江省高院再审认定的债权人,却被江西县级市检方公诉为“诈骗”、“行贿”:一桩跨省借款纠纷案件的背后

經濟觀察網 記者 吳小飛 2019年1月9日,一起刑事案件在江西省宜春市代管的縣級市高安市人民法院開庭,浙江義烏人楊興元被高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高安檢方認為,楊興元在一起債權求償過程中,涉嫌“詐騙”、“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請求依法判決。

這起案件所涉及的債權求償,法律上的債權人為自然人楊尚琴,債務人為高安市蓮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蓮花地產)。該債務糾紛最早始於2007年,債權人起訴後的2011年至2014年,經浙江省三級法院審理,均判決蓮花地產需支付楊尚琴900萬元借款及利息。

然而時隔兩年後的2016年,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在蓮花地產法定代表人饒光輝的舉報下,“查證”楊興元涉嫌詐騙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對楊興元及其姐夫楊尚琴二人進行網上追逃,並逮捕了楊興元。不得不提的是,舉報人饒光輝曾經是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副隊長。

這個債權人身份大翻轉的案件,背後種種,令人瞠目結舌。浙江三級法院均判決勝訴的債權人及案件第三人,在案件執行多年後,為何卻突然成為了詐騙嫌疑人?江西高安公安局的公職人員,為何能長期持續在職經商?公訴方的檢察官,又如何能以“放人”為條件,為涉案企業與楊興元家屬談判?

債權人反被訴詐騙、行賄

2017年9月8日,浙江義烏人楊興元,被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以涉嫌詐騙罪為由刑事拘留。在這之前的2016年8月11日,高安市公安局還曾派經偵大隊警官鄒巖等人帶刑事傳喚書前往義烏傳喚楊尚琴,並意欲將楊尚琴帶往高安,因其據理力爭而未被帶走,但是楊尚琴卻成為了被“網上追逃”的“逃犯”。

這兩個原本該在原告席的人,卻身份大反轉,成了“犯罪嫌疑人”,到底發生了什麼?

2005年11月,楊興元在朋友的介紹下,向法定代表人為葉榮興的義烏市保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保興汽車”)提供資金借貸。2005年11月—2007年11月的兩年間,楊興元以月息7.5%的標準,累計向保興汽車提供借款總額約6923萬元。

據楊興元之子楊振華介紹,2007年7月,保興公司開始出現償付利息不及時的情況,在索債未果且保興公司無資產可供償付的情況下,楊興元打算起訴求償。為了免於訴訟糾紛,保興汽車提出,以葉榮興同樣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西省高安市的蓮花地產為通道,將部分債務轉移。

“保興汽車已經沒有資產能夠償還借款了,但是蓮花地產是個房地產公司,就算以後打官司,也有可供執行的資產”。楊振華向經濟觀察網記者解釋上述做法的緣由。

具體的操作方式為,楊興元用其舅子方紅兵、姐夫楊尚琴的名義,於2007年10月,先後分兩筆三次,把共計2700萬元打到蓮花地產賬戶。蓮花地產再把錢轉給保興汽車,最後轉至葉榮興賬戶。如此一來,原來由保興公司對楊興元的債務,就轉為了蓮花地產對以楊興元為最終債權人的數個賬戶名下的債務。

2007年11月8日,保興汽車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查,法定代表人葉榮興竄逃。2010年3月11日,葉榮興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義烏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

2011年,楊尚琴就以其名義借出的900萬元,向義烏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蓮花地產歸還借款本金人民幣900萬元及利息。從2011年—2014年,此案先後經過義烏市人民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和二審再審,均判決蓮花地產支付楊尚琴借款人民幣900萬元及逾期利息。

但是在兩年後的夏天,事情卻發生了變化。

根據高安市公安局2019年2月22日出具的《信訪事件處理意見書》高公(信)答覆字(2019)10號,高安市公安局稱:2016年7月4日,高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高安市蓮花公司法定代表人饒光輝報案,內容為:2011年3月,楊尚琴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以一張不真實的借據起訴高安市蓮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導致法院錯誤判決、查封、凍結蓮花公司店面、商品房(價值1700餘萬元)並划走300餘萬元現金。接到報案後,高安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當日受理初查,並派偵查民警鄒巖等人前往義烏調查取證,在義烏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的協作下,調取了相關證據後,有證據證明蓮花地產被詐騙的犯罪事實成立,且要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2016年8月3日,高安市公安局正式立案。

2016年8月23日,高安市公安局將涉案的楊興元、楊尚琴進行網上追逃。2017年9月7日,楊興元被杭州公安抓獲,第二天移送高安市公安局。

“高安市公安局在楊興元案的立案程序上違反規定。”楊興元的辯護律師、北京縱橫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志耕告訴經濟觀察網記者,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涉嫌詐騙罪案,與浙江高院作出生效判決的楊尚琴訴蓮花地產民間借貸糾紛案,屬於同一法律事實。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於同一法律事實,公安機關立案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而在前述涉嫌詐騙的案件中,並沒有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決定或者人民檢察院的立案通知。

沈志耕表示,撇開其它問題不談,依法立案是合法偵查的前提,違法立案取得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否則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公務員在職經商

該案涉及的蓮花地產,成立於2004年8月。主營業務為房地產開發、出售以及物業服務。2007年5月7日,也就是葉榮興“資金緊張”時期,蓮花地產進行了股權重組,饒光輝成為股東之一。

工商資料顯示,不晚於2007年12月24日,蓮花地產的法定代表人由葉榮興變更為饒光輝。饒還以240萬元作價持有蓮花公司20%股權。

蓮花公司的一份股東會決議亦載明,不晚於2009年7月1日,饒光輝斥資2000萬元完成了對葉榮興持有的蓮花地產40%股權的購買,合計持有60%股權,成為蓮花地產的實際控制人。

不過,這個繼任的蓮花地產實控人,似乎還有另外一個身份。楊興元之子楊振華亦告訴經濟觀察網記者,饒光輝在退休前,位至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的副隊長。

而一份江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申請表則載明,1956年5月出生的饒光輝,實際上是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正科級的職員,履職時間為1974年12月—2016年6月。該申請表蓋有高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章。

如果這份加蓋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公章的申請表權威無誤,那就意味著,饒光輝除了用與其職務收入不相匹配的資金,購買了蓮花地產的股權;而且作為國家公職人員,還在職經商,任民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經濟觀察網記者就此致電饒光輝本人,其予以否認,稱2006年後就不再擔任高安市交警大隊副隊長。

2019年4月23日、5月6日,經濟觀察網記者就饒光輝經商等相關問題先後聯繫了高安市公安局局長周小榮、高安市紀委書記餘華峰、高安市市委書記袁和庚,至本文發稿,未獲回覆。

與楊興元情況類似的債權人何蘇明,曾向高安市紀委實名舉報饒光輝在職經商等問題。2019年5月5日,何蘇明告訴經濟觀察網記者,他在數年前,曾就饒光輝倒賣盜墓者非法所得文物、收取保護費、在職經商等問題實名舉報。

2018年5月,高安市紀委對其的答覆為:經過高安紀委巡查(向饒光輝本人求證的方式),除在職經商以外的問題,均不存在。至於在職經商,高安紀委已於2016年以黨內警告的方式,對饒做過處分。何蘇明對經濟觀察網記者說,所謂的處分連一份書面憑證都沒有,他認為這種處理“不公道、不公平”。

此外,蓮花地產現任法律顧問劉勝華,亦是原高安市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2019年4月23日、5月6日,經濟觀察網記者就劉勝華經商等問題先後聯繫了高安市市委書記袁和庚、高安市紀委書記餘華峰、高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夏正橋,至本文發稿,仍是未獲回覆。

“這些複雜的人際關係,意味著高安司法系統辦理這個案子很難依法、公正,甚至有辦‘人情案’的嫌疑。”楊興元的辯護律師沈志耕說。

除了公司骨幹人員是國家公職人員,蓮花地產還公然拒不執行法院判決,並非法變賣了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2013年6月,楊尚琴與蓮花地產借貸糾紛案件經浙江義烏市人民法院判決進入執行階段後,蓮花地產並未執行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反而非法變賣了已被法院查封的11套房產。

因此,在2015年3月20日,浙江義烏市人民法院以蓮花地產法定代表人饒光輝涉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罪,書面致函江西高安市公安局,要求立案,但高安市公安局至今未能立案。

另外,2016年7月,義烏法官在例行執行中還發現,蓮花地產新開在江西銀行高安支行的賬戶,在陸續收到樓盤售房款後,第一時間實施了資產轉移,單月累計金額即高達4600萬元。這表明,蓮花地產有償債能力卻不履行執行義務。

高安的執法“技巧”

在蓮花地產與保興汽車債務轉移的過程中,還有一個關鍵人物——徐獻民。

徐獻民,1958年7月出生,浙江金華義烏人。在前述債權進行過程中,擔任保興公司財務經理。根據高安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高檢公訴刑訴[2018]268號,楊興元被訴罪名之一,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而這個“受賄人”就是徐獻民。

據前述公訴書:自2005年11月起,楊興元對保興汽車的放款事宜,均是通過徐獻民完成。按照約定,貸款的月息為7.5%,而其中的0.5%是楊興元給徐獻民的利息差回扣。從2005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間,楊興元共計支付徐獻民的利息回扣總額為246萬元。

2007年11月8日,保興汽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案發後,徐獻民以本票的形式返還200萬元給楊興元,隨後,徐獻民及其妻子石美娟再退還了46萬元回扣利差。在公訴書的表述裡,徐獻民的還款是“自發主動的”,隨後的46萬元是楊興元再次追償的。

2016年,就在楊興元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而被拘押時,同一案件的受賄人卻安然無恙。為什麼高安公安刑拘了涉嫌行賄人,而受賄人卻置身事外?

徐獻民前後供詞的不一致,或許能部分回答這一疑惑。以楊尚琴名義借款至蓮花地產的900萬元,是否實質上已經歸還,成為高安市公安局認定楊興元是否涉嫌虛假訴訟的重要證據。

在浙江省的三級法院審理中,徐獻民的供詞為,兩筆總計959萬元的本票票據,雖然票據載明的收款人是楊尚琴,但實際背書提款人是楊興元。這兩筆資金的流轉方式,意在使原屬於保興汽車的債權,轉移到蓮花地產。

而在2016年9月,高安市公安局經偵查大隊的問詢筆錄中,徐獻民又稱,楊興元以楊尚琴名義,冒籤楊尚琴的名字,領了兩張共計959萬元的本票。“我還明確告訴了楊興元,959萬是用於歸還楊尚琴的900萬元借款。”

高安市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中,直接認定這900萬元債權已經償還。並稱,前述959萬元的本票,實際上就是用於償還楊尚琴的借款,但徐獻民沒有收回這900萬元的借條。

在高安檢察院的公訴中,對於此前作為憑證的、徐獻民與楊家父子的對話錄音——徐獻民承認900萬元僅作債務的賬戶轉移,也表述為,受楊興元父子誘導的錄音、錄像。楊興元欺騙了法院,導致浙江相關法院的錯誤判決。

高安市公安局認定,楊興元虛構了高安蓮花地產的借款事實,進行虛假訴訟,欺騙法院,並非法佔有了蓮花地產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涉嫌詐騙罪。

值得玩味的是,這個被高安公安局查明並認定的959萬元償付款,在此前的浙江相關法院的判決中,曾明確不予認同。義烏市人民法院、浙江省高院均認定:蓮花地產2007年10月23日向楊尚琴借款900萬元,同年10月25日、26日分別歸還358萬元、601萬元,僅出借3天內就歸還59萬元利息,與常理不符,與借款目的也不符;此外,借據未收回也難以使人信服。

楊興元涉嫌行賄罪名的辯護律師葉智興在辯護詞中提及,若楊興元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徐獻民就涉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高安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沒有對社會危害性更大的徐獻民提起公訴或者另案處理,卻將其列為本案的證人,違反法律程序及平等適用刑法的基本原則。

除了徐獻民的“倒戈”,高安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塗春明,還曾明確向楊興元的家屬提出,以楊家解除對蓮花地產的財產查封為條件,來交換檢方的撤銷公訴。

據楊興元之子楊振華提供的錄音資料,2018年5月24日,高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塗春明,曾向楊振華提供了一個“雙贏的方案”:即楊興元家屬解除對蓮花地產銀行賬號和財產的查封裁定,然後饒光輝出具諒解書,檢察官可以建議撤回對楊興元詐騙罪和行賄罪的起訴。

“這個案子,詐騙案和經濟糾紛之間就是一線之隔……單獨對於行賄罪來講,我們沒有管轄權的,單獨對詐騙罪,我們是有管轄權的,兩個加在一起我們有管轄權。如果這個案子我們不做犯罪處理的話,我們也可以移送到你們(浙江)那裡處理……我只是給你們提供解決問題的方案,你自己要評估這個後果,要意識到會有什麼後果,我們司法機關不可能辦錯案,(罪名成立後)判了10年以上,你同意也得解封,不同意也得解封,但是到那時候就晚了。”塗春明說。

2019年5月6日,經濟觀察網記者就此錄音內容向塗春明求證,塗春明先是表示作為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跟涉案人員家屬“談判”,隨後又否認曾與楊振華有過前述內容的溝通,稱“沒有這樣的事”。

對於塗春明做法的合規性等問題,2019年4月23日、5月6日,經濟觀察網記者先後聯繫高安市市委書記袁和庚、高安市紀委書記餘華峰、高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夏正橋請求置評,至本文發稿,仍是未獲回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