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證券代碼:600614 900907 證券簡稱:*ST鵬起 *ST鵬起B 公告編號:臨2019-057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涉及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公司因與鄭州國投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夥)保證合同糾紛涉及訴訟。涉訟擔保事項均由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朋起先生個人決定並簽署相關擔保文件,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法院駁回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公司繼續應訴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55,514.35萬元

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關於審理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違規擔保需公司承擔的責任存在不確定性,同時案件本案尚在審理中,公司無法準確判斷對本期利潤及期後利潤的影響。

2018年10月13日、10月26日,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ST鵬起”)分別披露了《關於涉及訴訟及股權凍結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90)、《關於涉及訴訟及股權凍結進展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094),因保證合同糾紛,原告鄭州國投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鄭州國投”)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河南高院”)起訴*ST鵬起等七被告。

2018年10月20日,公司向河南高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書,申請依法駁回鄭州國投訴申請人*ST鵬起保證合同糾紛一案。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高院民事裁定書([2018]豫民初73號之一),河南高院駁回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具體情況如下:

一、本次訴訟基本情況

受理法院:河南高院

原告:鄭州國投產業發展基金(有限合夥)

被告一:鵬起科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起集團”)

被告二:洛陽申祥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申祥”)

被告三: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鵬起”)

被告五:洛陽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乾中”)

被告六:張朋起

被告七:宋雪雲

二、管轄異議申請

2018年10月20日,公司向河南高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書,認為本案應由鄭州仲裁委依仲裁規則裁決,河南高院不應當受理,理由如下:

1、依照法律規定,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全部抗辯權。鄭州國投的實體權利來源於其與上海膠帶橡膠有限公司及嘉興見聞股權投資基金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簽訂的《股權回購合同》及《協議書》(以下簡稱“主合同”),各保證人在行使債務人的抗辯權時,有權依照主合同的約定以及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實體抗辯。故審理本案所涉保證合同之前必須對主合同的實體問題進行審理。然而《股權回購合同》及《協議書》明確約定將發生爭議提交鄭州仲裁委進行仲裁。法院對主合同糾紛無管轄權。鄭州國投既未確定債權,又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在主債務範圍未經仲裁裁決確定的情況下,保證責任的範圍也不能確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 確定案件管轄。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 定案件管轄。本案中主合同明確約定發生爭議提交鄭州仲裁委進行仲裁,故應當依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將案件提交鄭州仲裁委仲裁。

3、鄭州國投與張朋起於2017年9月簽署的保證合同第九條約定了仲裁條款, 明確產生爭議提交鄭州仲裁委裁決。該約定明確有效,法院不應當受理鄭州國投對張朋起提起的訴訟。

三、訴訟進展

近日,公司收到河南高院《民事裁定書》([2018]豫民初73號之一),河南高院認為:本案鄭州國投起訴鵬起集團、洛陽申祥、*ST鵬起、洛陽鵬起、洛陽乾中、張朋起、宋雪雲承擔保證責任,所依據的其與各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鄭州國投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主張權利。同時保證合同中有協議管轄條款,內容亦不違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應適用該協議管轄條款。鄭州國投住所地位於河南省鄭州市,本案所涉及標的亦符合本院受理一審財產案件級別管理的規定,河南高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至於*ST鵬起主張的主債務人抗辯權的行使屬於實體審理內容,與訴訟程序管轄問題並無衝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六條、一百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四、訴訟擔保相關事項

本案涉訟擔保事項均由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朋起先生個人決定並簽署相關擔保文件,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五、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關於審理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違規擔保需公司承擔的責任存在不確定性,同時案件本案尚在審理中,公司無法準確判斷對本期利潤及期後利潤的影響。本次訴訟凍結的股權如果被強制過戶,公司存在實際控制人變更的風險。

公司高度重視本案,積極應對,並將根據本案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1日

報備文件:

1、《民事裁定書》([2018]豫民初73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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