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課堂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專題——間諜活動並未走遠

國家安全教育日

國家安全,你我都是受益者,但我們也需認識到,仍有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運用人力和技術的各種方法手段,對我國家安全利益造成嚴重威脅,因此,每一個公民都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

普法小课堂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专题——间谍活动并未走远

【以案釋法】

基本案情:

黃小軍,某省某市人,計算機專業,曾在某涉密科研單位工作。

為了洩私憤和滿足物質上的慾望,黃小軍竟然主動向境外間諜機關提供15萬餘份資料,其中絕密級國家秘密90項,機密級國家秘密292項,秘密級國家秘密1674項,對我國黨、政、軍、金融等多個部門的密碼通信安全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審理結果:

黃小軍因“間諜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收繳間諜經費。(案件當事人為化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五條 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洩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二十七條 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間諜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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