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以下7種情況招投標無效

一、必須招投標的項目: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應當準確掌握,同時要注意招標的內容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還有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重要”二字不要忘了)。私人投資項目如果符合(1)中情形,同樣必須招標。如私人投資的商品住宅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規定的上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l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特別要注意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人民幣以上情況。一個項目是必須招標的項目,該項目必須要符合兩個條件:既要落在招標範圍內,也要達到相應的標準,缺一不可。但是,沒有同時滿足上面兩個條件的項目,儘管不是必須招標的項目,也可以招標。

二、可以不招標的項目:

如果建設項目不屬於必須招標的項目,則可以招標也可以不招標。同時也存在符合必須招標項目的條件,但是屬於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標的。

1、可以不招標。《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 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二)施工主要技術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四)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並且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2、可以邀請招標。第十一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一)項目技術複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三、中標無效的七種情況: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以下7類情況屬於“中標無效”。

1、依法必須招標未招標。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違反法律規定,未進行招標的,中標無效。

2、招標洩露標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洩露標底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3、圍標、串標。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4、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5、招標代理機構洩露招標資料。招標代理機構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中標結果,並且中標人為受益人的,中標無效。

6、招標、投標方私下接觸。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7、違法確定或更換評標專家。招標人違法確定或者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其作出的評審決定無效。“中標無效”,那麼中標通知書和所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也是無效的,沒有法律約束力。施工企業應當獲取的工程款將不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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