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刑法,醉駕入刑的標準是什麼?怎麼判刑?

2019年新刑法,醉駕入刑的標準是什麼?怎麼判刑?

炎炎夏日已不期而至,又到了甩開膀子擼串喝啤酒的季節。每當夜幕降臨,約上三五好友,來盤毛豆花生米,再點上自己喜歡的肉串,此情此景,朋友們難免會小酌幾杯。說話間,讀者和粉絲朋友們是不是已迫不及待要拿起電話約起來了,且慢,但景山作為法律人,不免職業病突發,想跟大家聊一個或許不太應景的話題---醉駕入刑。

醉駕入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指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那麼,何種標準會被認定為醉駕,醉駕如何量刑?且聽景山一一解讀。

1、醉駕入刑的標準。

“醉駕”也稱為醉酒駕駛,對於什麼是“醉駕”,每個國家的標準都大不相同。在我國,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關於《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定,駕駛者的血中酒精濃度大於或等於20mg/100m1,小於80mg/100m1為喝酒後駕車行為;駕駛者的血中酒精濃度大於或等於80mg/100ml為醉酒駕駛行為。

喝酒後駕車的行為人即便是清醒的,但其機體對客觀事物反應時間出現了延遲,對道路狀況的判斷敏感力降低。而醉酒駕駛的駕駛者被檢測其血中酒精濃度達到80mg/100m1就構成本罪。

因此,判斷駕駛者是否是“醉酒駕駛”或“喝酒後駕駛”區別於駕駛者血液中酒精含量是否達到80mg/100ml,即醉酒駕駛的犯罪行為只要求駕駛者的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法定標準,不要求情節惡劣及造成危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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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醉酒駕駛機動車犯危險駕駛罪的量刑。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的,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血液酒精含量、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環境、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

(1)血液酒精每增加80毫克/100毫升,增加一個月刑期;

(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全部責任或者逃逸的,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在此基礎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輕傷、輕微傷或者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經濟損失的,增加一個月刑期;造成重傷及以上後果或者十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增加二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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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刑期:

①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②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③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④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⑤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⑥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4)其他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如上就是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醉駕入刑的相關規定,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交通事故表明,酒後駕駛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它不但給當事者本人造成直接危害,更給社會和家庭帶來嚴重的影響,景山奉勸各位讀者及粉絲朋友們“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做守法文明好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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