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貢茶”商標爭奪失利 名奶茶“漾漾好”只好換標

“貢茶”商標爭奪失利 名奶茶“漾漾好”只好換標

本圖來自網絡

摘要| Abstract

經多年經營,“漾漾好貢茶”的“貢茶”印章和“GONGCHA”字樣早成為奶茶市場萬金招牌,但因為“貢茶”被法院認定為通用名稱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貢茶”印章和“GONGCHA”不能形成與模仿者標識的區分,品牌方只好放棄已經深入人心的形象從新進行商標佈局。

案情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樣樣好餐飲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下稱“樣樣好公司”)於2010年7月14日成立,是臺灣全球貢茶股份有限公司在2010年投資1600萬元人民幣設立的一家外商投資企業。該公司經營範圍為預包裝食品、餐飲服務、管理諮詢以及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等。

2011年以來,樣樣好公司在日常經營中使用其合法持有的經國家商標局註冊的第8529453號註冊商標,作為自己奶茶產品的商標。該商標圖形由陰刻“漾漾好”字樣和溢香杯圖案三部分構成,整體為左右組合,左側為較大字體的“漾漾好”字樣,右側上部為白舟篆古印字體的豎寫“貢茶”加“GONGCHA”拼音,下部為溢香杯圖案,其中,圖案約佔整個圖形三分之一比例。

“貢茶”商標爭奪失利 名奶茶“漾漾好”只好換標

注:本圖為漾漾好貢茶商標圖,來自中國商標網

多年來,樣樣好公司經營的貢茶奶茶,在奶茶飲品市場具有廣泛的影響,在中國大陸地區擁有自營以及特許經營的加盟店638餘家(截止2016年5月),其中在廣東地區擁有店鋪269餘家。並獲得“廣東省十大特許經營品牌”、“廣東省最具投資價值品牌”、“廣東省最具發展潛力品牌”等榮譽

廣州市熙御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熙御公司”),成立於2015年8月12日,經營範圍為冷凍飲品及食用冰製造、茶館服務、咖啡館服務、酒吧服務、小吃服務、甜品製售等。該公司成立後,在廣州市白雲區同和中路白灰北街1號雲寶大廈一樓經營奶茶業務,取名叫做“喜客”,該公司在經營中使用的圖案為整體為上下組合,上部為白舟篆古印字體的豎寫“貢茶”字樣,下部為“GONGCHA”拼音

2015年,樣樣好公以熙御公司店鋪使用與自己相近似的商標標識為由起訴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要求:停止在生產及銷售的奶茶產品中使用與樣樣好相近似的商標標識

,並賠償各項損失35550元。

裁判結果| Referee Result

經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一審,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法院最終認定:

首先,“貢茶”一詞是指中國古代專門進貢皇室供帝王將相享用的茶葉;且貢茶商行有限公司曾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為商標但被駁回,因此,“貢茶”屬於通用名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因此,“貢茶”字樣作為上述兩圖案的共同要素,並無顯著性。

其次,經比對,樣樣好公司和熙御公司有的商標僅有“貢茶”字樣與拼音部分相同,其他文字、圖形並不相同或相似,整體組合、構成要素、顯著部位均有明顯區別。樣樣好公司的商標中“漾漾好”與溢香杯圖案更為突出,熙御公司的圖形結合“喜客”進行使用,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僅憑並不會使消費者將熙御公司與樣樣好公司的服務造成混淆,必須結合“漾漾好”及溢香杯圖案才能對兩者的服務來源進行明確區分

。因此,熙御公司使用的涉案標識與樣樣好公司持有的註冊商標並不相同或者近似,不會造成普通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

故,判決駁回樣樣好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 Lawyer Comment

本案中,客觀上樣樣好公司多年來以“貢茶”稱謂對奶茶經營,在奶茶行業造成了較大的影響,也確有本案中類似的諸多經營者,直接將樣樣好公司的“貢茶”和“GONGCHA”字樣、圖章在字體顏色等方面不作調整,變更組合方式或更換其他字號組合從而進行使用的情況。

“貢茶”商標爭奪失利 名奶茶“漾漾好”只好換標

本圖來自網絡,引用並不代表對圖片內容的法律性質評價

本案中,法院從“貢茶”二字屬於通用名稱,以及熙御公司所添加的“喜客”二字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方面論證不具有侵權性,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可否認的,在裁判結果上,該判決一定程度並未回應樣樣好公司所主張的自己公司“貢茶”印章和拼音字母圖案商標經長時間、大範圍使用 已成為消費者識別公司產品顯著元素的事實;也一定程度,未考慮到放任和鼓勵熙御公司這樣使用“貢茶”印章圖案和拼音字母的模仿行為可能對產權保護帶來的社會價值負面影響

當然,從後期樣樣好公司針對其他經營者提起的大量的訴訟看,深圳地區的法院基本都支持了樣樣好公司主張的經營者在奶茶杯上使用其溢香杯商標行為的侵權性,這也表現出近兩年來知識產權保護在審判層面的政策轉向和調整

只是比較遺憾的是,如今從網絡上看,品牌方已經用“四雲奶蓋貢茶”取代了“漾漾好貢茶”,從商標局查詢,原本已經進行或獲得的幾個“貢茶”的註冊類別,大多已經處於駁回複審或者是撤銷無效宣告的審查中。可以認為,這不得不使,漾漾好貢茶的品牌方放棄在奶茶經營上宣傳、深耕多年的“貢茶”圖章和“GONGCHA”字樣。

“貢茶”商標爭奪失利 名奶茶“漾漾好”只好換標

本圖:來自網絡,截圖時間為5月7日

本案給予廣大企業的啟發在於:

第一,商標申請中,務必要避免一些可能被認定為通用名的詞彙,哪怕這些詞彙在公眾認識中並身並不具有普遍識別性,也哪怕這些詞彙在註冊中能夠被審查通過(本案中品牌方對於“貢茶”二字已經獲得部分項下的註冊有的目前處於撤銷無效宣告的審查中);

第二,商標文字和圖案方面,一定要避免使用標準字體進行註冊(例如本案中從判決書記載看熙御使用的“貢茶”圖章和“GONGCHA”字樣在字體上圖案上與樣樣好公司並無差異),否則,在非專有名詞、圖案的使用上,無法保障對模仿者責任的追究

第三,從實際使用上,應當在使用組合、佈局、大小方面,遵從已經註冊的商標,避免因未按註冊使用導致的行政風險,以及類似本案中樣樣好公司的門頭設計與獲註冊商標在佈局大小上的差異,一定程度阻礙了侵權認定;

第四,在品牌創立之初,便應當重視基於知識產權的“CIS”系統建設,否則當品牌壯大後,再進行調整將可能造成難以承受的損失(本案中臺灣公司曾申請過貢茶”圖章和“GONGCHA”字樣均被駁回,從網上信息看,該圖章和字樣在臺灣似乎是取得合法許可的)。

聲明: 本文僅作為交流學習之用,不具任何商業用途,所有案例素材均來自公開判決,本案例案號為(2016)粵73民終326號,本文不對引用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律師評論亦不能作為具體個案的法律意見使用。

本期點評律師:陸元輝 律師 四川發現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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