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內幕交易深南電A遭罰 前總經理伍東向小姨子捲入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6號、27號、28號)顯示,2016年深圳南山熱電股份有限公司000037.SZ,以下簡稱*ST南電A,現名為深南電A)開展以保殼為目的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當事人曹冬芳、劉有國從內幕信息知情人獲取內幕信息,當事人冷濟偉作為*ST南電內幕信息知情人,三人均依據內幕信息對“*ST南電A”進行明顯異常的交易且無合理解釋。中國證監會依法分別對其進行處罰。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6號)顯示,2016年*ST南電開展以保殼為目的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該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3月31日,公開於2016年6月15日。*ST南電伍某向等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經查明,當事人曹冬芳為內幕信息知情人伍某向配偶曹某梅的妹妹。曹某梅與伍某向均討論過*ST南電要重組停牌的情況,曹某梅知悉內幕信息。曹冬芳從曹某梅處獲取內幕信息,且曹冬芳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ST南電A”的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伍某向即深南電A前總經理伍東向。2017 年8月11日晚間,深南電A發佈公告稱,董事會董事長楊海賢先生、總經理伍東向先生提交的書面辭職報告。楊海賢先生因到齡退休,辭去公司第七屆董事會董事長、董事職務。伍東向先生因工作變動,辭去公司總經理職務。

中國證監會認為,曹冬芳利用內幕信息交易“*ST南電A”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曹冬芳違法所得24218.77元,並處以罰款6萬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7號)顯示,2016年*ST南電開展以保殼為目的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該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3月31日,公開於2016年6月15日。深圳市國資委黃某等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經查明,當事人劉有國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黃某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存在聯絡,且此後劉有國交易“*ST南電A”的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中國證監會認為,劉有國利用內幕信息交易“*ST南電A”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沒收劉有國違法所得46375.6元,並處以罰款139126.8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28號)顯示,2016年*ST南電開展以保殼為目的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該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3月31日,公開於2016年6月15日。*ST南電伍某向、冷某偉等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經查明,冷濟偉為*ST南電財務部副經理,參加2016年4月1日*ST南電辦公例會,冷濟偉還參加了2016年4月22日財務系統會議,其知悉了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2016年5月30日冷濟偉賣出“羅某凌”證券賬戶內的其他股票,全倉買入“*ST南電A”24700股,買入金額309785元,截至2017年3月3日尚未賣出,虧損1371.94元。

冷濟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責令冷濟偉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對冷濟偉處以3萬元罰款。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曹冬芳)

〔2019〕26號

當事人:曹冬芳,女,1969年2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曹冬芳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曹冬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2月份,深圳南山熱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南電)財務部根據董事長楊某賢指示,對2016年度公司全年經營效益進行摸底測算,發現公司2016年仍會虧損。財務總監黃某1向楊某賢做了彙報,認為必須儘快進行重組,並建議楊某賢和總經理伍某向抓緊和股東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集團)、深圳市廣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聚實業)、深圳市國資委進行溝通。

2016年2月初,時任能源集團總經理王某農帶領能源集團證券事務代表周某暉、伍某向前往深圳市國資委彙報*ST南電經營情況,希望能開展重組保殼工作,深圳市國資委表示同意,但對於重組對象要求優先考慮能源集團自身和深圳市國資系統,其次考慮第三方參與重組。

2016年3月初,楊某賢向王某農及廣聚實業董事長張某泉彙報了*ST南電2014年、2015年連續虧損的情況,表示2016年仍扭虧無望,2016年*ST南電的重中之重是重組保殼。王某農、張某泉二人均表態要開展重組保殼工作。

2016年3月23日,*ST南電就重組問題開會,內容是根據公司財務狀況,要抓緊時間開展重組工作。

2016年3月31日,周某暉、伍某向一起向深圳國資委副主任張某沙彙報,由於大股東能源集團靠自身無法重組*ST南電,國資系統也沒有合適資產,只能走招投標讓第三方進行重組這條路。彙報完後,深圳市國資委讓伍某向做好重組準備工作,並準備一份相關材料報深圳市國資委。當時彙報在場人員有深圳市國資委資本運作處時任副處長任某、黃某2等。

2016年4月1日,伍某向主持召開*ST南電辦公例會,會上提出不重組就要退市,開始啟動公司下屬企業資產和股權轉讓工作的相關調研,準備資產重組、資產評估和轉讓工作,參會人員包括公司整個管理層、各部門一把手、各二級公司一把手,冷某偉、李某、黃某1等人出席。

2016年4月5日,伍某向把*ST南電的彙報材料通過電子郵件發給周某暉。4月10日左右周某暉帶著能源集團主任專員黃某維和楊某賢、伍某向再次向張某沙彙報了*ST南電的情況,張某沙表示支持。會後,黃某維開始整理申請啟動*ST南電重組的報告,並整理出了報告的初稿。

2016年4月22日,黃某1在*ST南電財務系統的資金會上講了公司向國資委提交了一份正式報告,表達了公司重組的迫切需要,*ST南電重組勢在必行,要做好準備工作。

2016年5月3日,黃某維整理的《申請啟動*ST南電重組報告》終稿形成,經周某暉和王某農籤批後,5月9日由黃某維報送到深圳市國資委。

2016年5月31日早上8點多,*ST南電伍某向接到任某電話通知要求停牌,6月1日*ST南電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6月15日發佈公告確認重大事項為重大資產重組事項。6月22日發佈《重大資產重組停牌進展公告》,稱6月15日已向意向重組單位發出了《意向重組方邀標書》。

2016年11月21日,*ST南電發佈《關於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暨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ST南電A、B股復牌。

綜上,2016年*ST南電開展以保殼為目的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該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3月31日,公開於2016年6月15日。*ST南電伍某向等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曹冬芳內幕交易“*ST南電A”的情況

(一)賬戶基本情況

“田某”證券賬戶2012年5月16日開立於華泰證券深圳高新南一道部,資金賬戶6666XXXX2647,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83XXXX632、A40XXXX316和深圳股東賬戶015XXXX496,第三方銀行存管賬戶為尾號0828中國光大銀行賬戶。

(二)資金劃轉及賬戶控制情況

曹冬芳於2016年5月2日向田某借用華泰證券實名證券賬戶,當天田某告知其賬號密碼,2016年5月3日,曹冬芳轉入2,000,000元至田某三方存管銀行賬戶,隨後轉入“田某”證券資金賬戶,並使用尾號4625的手機下單交易“*ST南電A”。根據相關人員證言、資金情況、下單手機號等,“田某”證券賬戶交易“*ST南電A”,由曹冬芳實際控制,並通過其本人手機下單交易。

(三)曹冬芳知悉內幕信息的情況

伍某向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全程參與*ST南電重大資產重組過程。曹冬芳為伍某向配偶曹某梅的妹妹。根據曹某梅和伍某向的詢問筆錄,曹某梅與伍某向在家中和微信中均討論過*ST南電要重組停牌的情況,曹某梅知悉內幕信息。2016年4月26日曹某梅曾向其妹妹曹冬芳的配偶董某建議買入“*ST南電A”,2016年5月3日,曹冬芳借用“田某”證券賬戶買入涉案股票,*ST南電覆牌後,曹冬芳和曹某梅就股票交易事項進行過相關討論。綜上,曹冬芳從曹某梅處獲取內幕信息。

(四)曹冬芳交易“*ST南電A”的情況

曹冬芳借用“田某”證券賬戶交易“*ST南電A”並提示田某替她保密。曹冬芳於2016年5月3日至5月30日買入“*ST南電A”165,000股,買入金額1,849,300元,期間曾進行差價交易賣出,並於復牌次日2016年11月22日將餘股全部賣出,獲利24,218.77元。

(五)曹冬芳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ST南電A”的行為明顯異常

第一,曹冬芳在“*ST南電A”停牌前借用“田某”證券賬戶,2016年5月3日轉入2,000,000元大額資金買入“*ST南電A”,資金變化及買入涉案股票的時間與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致。第二,曹冬芳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ST南電A”與其買入其他股票的交易習慣不同。第三,曹冬芳對其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涉案股票的行為無合理解釋。四是曹冬芳在*ST南電覆牌次日即將所有“*ST南電A”全部賣出。綜上,曹冬芳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ST南電A”的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微信聊天記錄、涉案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曹冬芳利用內幕信息交易“*ST南電A”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曹冬芳違法所得24,218.77元,並處以罰款60,000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4月28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有國)

〔2019〕27號

當事人:劉有國,男,1975年4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劉有國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有國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2月份,深圳南山熱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南電)財務部根據董事長楊某賢指示,對2016年度公司全年經營效益進行摸底測算,發現公司2016年仍會虧損。財務總監黃某1向楊某賢做了彙報,認為必須儘快進行重組,並建議楊某賢和總經理伍某向抓緊和股東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集團)、深圳市廣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聚實業)、深圳市國資委進行溝通。

2016年2月初,時任能源集團總經理王某農帶領能源集團證券事務代表周某暉、伍某向前往深圳市國資委彙報*ST南電經營情況,希望能開展重組保殼工作,深圳市國資委表示同意,但對於重組對象要求優先考慮能源集團自身和深圳市國資系統,其次考慮第三方參與重組。

2016年3月初,楊某賢向王某農及廣聚實業董事長張某泉彙報了*ST南電2014年、2015年連續虧損的情況,表示2016年仍扭虧無望,2016年*ST南電的重中之重是重組保殼。王某農、張某泉二人均表態要開展重組保殼工作。

2016年3月23日,*ST南電就重組問題開會,內容是根據公司財務狀況,要抓緊時間開展重組工作。

2016年3月31日,周某暉、伍某向一起向深圳國資委副主任張某沙彙報,由於大股東能源集團靠自身無法重組*ST南電,國資系統也沒有合適資產,只能走招投標讓第三方進行重組這條路。彙報完後,深圳市國資委讓伍某向做好重組準備工作,並準備一份相關材料報深圳市國資委。當時彙報在場人員有深圳市國資委資本運作處時任副處長任某、黃某2等。

2016年4月1日,伍某向主持召開*ST南電辦公例會,會上提出不重組就要退市,開始啟動公司下屬企業資產和股權轉讓工作的相關調研,準備資產重組、資產評估和轉讓工作,參會人員包括公司整個管理層、各部門一把手、各二級公司一把手,冷某偉、李某、黃某1等人出席。

2016年4月5日,伍某向把*ST南電的彙報材料通過電子郵件發給周某暉。4月10日左右周某暉帶著能源集團主任專員黃某維和楊某賢、伍某向再次向張某沙彙報了*ST南電的情況,張某沙表示支持。會後,黃某維開始整理申請啟動*ST南電重組的報告,並整理出了報告的初稿。

2016年4月22日,黃某1在*ST南電財務系統的資金會上講了公司向國資委提交了一份正式報告,表達了公司重組的迫切需要,*ST南電重組勢在必行,要做好準備工作。

2016年5月3日,黃某維整理的《申請啟動*ST南電重組報告》終稿形成,經周某暉和王某農籤批後,5月9日由黃某維報送到深圳市國資委。

2016年5月31日早上8點多,*ST南電伍某向接到任某電話通知要求停牌,6月1日*ST南電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6月15日發佈公告確認重大事項為重大資產重組事項。6月22日發佈《重大資產重組停牌進展公告》,稱6月15日已向意向重組單位發出了《意向重組方邀標書》。

2016年11月21日,*ST南電發佈《關於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暨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ST南電A、B股復牌。

綜上,2016年*ST南電開展以保殼為目的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該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3月31日,公開於2016年6月15日。深圳市國資委黃某2等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劉有國內幕交易“*ST南電A”

(一)賬戶基本情況

“鍾某敏”證券賬戶於2007年1月17日開立於國泰君安證券深圳振華路證券營業部。資金賬戶80XXXX18,下掛上海股東賬戶A48XXXX952和深圳股東賬戶007XXXX337,第三方銀行存管賬戶為尾號0333的招商銀行賬戶。

(二)賬戶資金劃轉及賬戶控制情況

2016年5月26日,鍾某敏尾號0333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轉出2,300,000元至其證券資金賬戶,資金來源為劉有國家庭自有資金。2016年5月,劉有國通過其辦公室電腦及尾號3333的手機號下單交易“*ST南電A”,鍾某敏證券賬戶由劉有國控制使用。

(三)劉有國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黃某2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存在聯絡

劉有國於2015年底通過其朋友楊某同黃某2相識。內幕信息公開前,2016年5月19日,楊某、劉有國、黃某2在君庭中餐廳吃飯。期間,劉有國詢問黃某2*ST南電的情況,黃某2向其表達國企上市公司改革重組是方向,“南電已經ST了,國資委不會允許國有資產流失,所以國企肯定不會退市,公司一定會有所變化”。

(四)劉有國交易“*ST南電A”的情況。

劉有國使用“鍾某敏”證券賬戶於2016年5月26日至30日合計買入“*ST南電A”股票200,600股,買入金額約2,327,656.5元,停牌前基本全倉持有該股,復牌當日全部賣出,賣出金額2,381,122元,獲利46,375.6元。

(五)劉有國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ST南電A”的行為明顯異常

第一,劉有國使用其配偶“鍾某敏”證券賬戶交易涉案股票,2016年5月26日,“鍾某敏”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轉出2,300,000元至其證券資金賬戶,並全部用於買入“*ST南電A”,買入意願強烈,且停牌前基本全倉持有該股。第二,“鍾某敏”證券賬戶內資金劃轉情況異於平時,2016年5月26日“鍾某敏”資金賬戶轉入2,300,000元大額資金,此為“鍾某敏”資金賬戶轉入記錄中最大額記錄,此筆之前的最大轉入資金為75,000元,且最後一次轉入記錄為2009年8月5日,劉有國在內幕信息公開前突然轉入大額資金交易涉案股票,交易量明顯放大,交易行為異常。第三,2016年5月19日,劉有國與黃某2接觸後,於5月26日開始買入“*ST南電A”,買入時點與其獲悉內幕信息的時間基本一致。第四,*ST南電覆牌當日,劉有國即將所有“*ST南電A”全部賣出。綜上,劉有國交易“*ST南電A”的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涉案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劉有國利用內幕信息交易“*ST南電A”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劉有國違法所得46,375.6元,並處以罰款139,126.8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4月28日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冷濟偉)

〔2019〕28號

當事人:冷濟偉,男,1978年2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冷濟偉內幕交易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冷濟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2月份,深圳南山熱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南電)財務部根據董事長楊某賢指示,對2016年度公司全年經營效益進行摸底測算,發現公司2016年仍會虧損。財務總監黃某1向楊某賢做了彙報,認為必須儘快進行重組,並建議楊某賢和總經理伍某向抓緊和股東深圳市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集團)、深圳市廣聚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聚實業)、深圳市國資委進行溝通。

2016年2月初,時任能源集團總經理王某農帶領能源集團證券事務代表周某暉、伍某向前往深圳市國資委彙報*ST南電經營情況,希望能開展重組保殼工作,深圳市國資委表示同意,但對於重組對象要求優先考慮能源集團自身和深圳市國資系統,其次考慮第三方參與重組。

2016年3月初,楊某賢向王某農及廣聚實業董事長張某泉彙報了*ST南電2014年、2015年連續虧損的情況,表示2016年仍扭虧無望,2016年*ST南電的重中之重是重組保殼。王某農、張某泉二人均表態要開展重組保殼工作。

2016年3月23日,*ST南電就重組問題開會,內容是根據公司財務狀況,要抓緊時間開展重組工作。

2016年3月31日,周某暉、伍某向一起向深圳國資委副主任張某沙彙報,由於大股東能源集團靠自身無法重組*ST南電,國資系統也沒有合適資產,只能走招投標讓第三方進行重組這條路。彙報完後,深圳市國資委讓伍某向做好重組準備工作,並準備一份相關材料報深圳市國資委。當時彙報在場人員有深圳市國資委資本運作處時任副處長任某、黃某2等。

2016年4月1日,伍某向主持召開*ST南電辦公例會,會上提出不重組就要退市,開始啟動公司下屬企業資產和股權轉讓工作的相關調研,準備資產重組、資產評估和轉讓工作,參會人員包括公司整個管理層、各部門一把手、各二級公司一把手,冷某偉、李某、黃某1等人出席。

2016年4月5日,伍某向把*ST南電的彙報材料通過電子郵件發給周某暉。4月10日左右周某暉帶著能源集團主任專員黃某維和楊某賢、伍某向再次向張某沙彙報了*ST南電的情況,張某沙表示支持。會後,黃某維開始整理申請啟動*ST南電重組的報告,並整理出了報告的初稿。

2016年4月22日,黃某1在*ST南電財務系統的資金會上講了公司向國資委提交了一份正式報告,表達了公司重組的迫切需要,*ST南電重組勢在必行,要做好準備工作。

2016年5月3日,黃某維整理的《申請啟動*ST南電重組報告》終稿形成,經周某暉和王某農籤批後,5月9日由黃某維報送到深圳市國資委。

2016年5月31日早上8點多,*ST南電伍某向接到任某電話通知要求停牌,6月1日*ST南電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6月15日發佈公告確認重大事項為重大資產重組事項。6月22日發佈《重大資產重組停牌進展公告》,稱6月15日已向意向重組單位發出了《意向重組方邀標書》。

2016年11月21日,*ST南電發佈《關於終止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暨公司股票復牌的公告》,*ST南電A、B股復牌。

綜上,2016年*ST南電開展以保殼為目的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該信息屬於《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於2016年3月31日,公開於2016年6月15日。*ST南電伍某向、冷某偉等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冷濟偉內幕交易“*ST南電A”的相關情況

(一)賬戶基本情況

“羅某凌”證券賬戶2010年4月16日開立於興業證券深圳僑香路部,資金賬號170XXX771,下掛深圳股東賬戶003XXXX113和上海股東賬戶A36XXXX872。

(二)賬戶資金劃轉及賬戶控制情況

“羅某凌”證券賬戶買入“*ST南電A”的資金為“羅某凌”證券賬戶賣出其他股票的賬戶內資金,為冷濟偉家庭自有資金。冷濟偉承認2016年5月30日由其本人操作其配偶“羅某凌”證券賬戶,用辦公室電腦下單買入“*ST南電A”。冷濟偉使用“羅某凌”證券賬戶交易“ST南電A”地址與冷濟偉本人辦公室電腦地址相同。

(三)冷濟偉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

冷濟偉為*ST南電財務部副經理,參加2016年4月1日*ST南電辦公例會,冷濟偉還參加了2016年4月22日財務系統會議,其知悉了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冷濟偉在詢問筆錄中承認,“我妻子‘羅某凌’賬戶在停牌前一天(2016年5月30日)買入公司股票24,700股,是由我在辦公室用辦公電腦操作下單的。我不知道自己是內幕信息知情人,也不懂證券法律法規。”

(四)冷濟偉交易“*ST南電A”的情況

2016年5月30日冷濟偉賣出“羅某凌”證券賬戶內的其他股票,全倉買入“*ST南電A”24,700股,買入金額309,785元,截至2017年3月3日尚未賣出,虧損1,371.94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涉案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冷濟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冷濟偉提出如下陳述申辯意見:第一,當事人參加了2016年4月1日、4月22日的會議,但兩次會議內容均與本次內幕信息沒有關係,“不重組就退市”、“重組迫切需要”的說法僅是用來增強員工的危機意識。當事人沒有獲取內幕信息。第二,買入行為不異常。告知書認定當事人2016年4月1日成為內幕信息知情人,而本人並未迅速買入,而是到了5月30日才買入,間隔近2個月,交易行為並不異常。第三,公司大股東屬於國有企業,比較有實力,而且公司還持有大量的具有價值的商業和工業土地,“脫帽”屬於大概率事件,故買入“深南電A”。第四,請求免於處罰。

我會認為,第一,2016年2月份,*ST南電財務部就根據公司董事長的指示對公司財務進行摸底測算,公司2016年仍是虧損,當事人是財務部門負責具體事務執行的人員能夠了解相關信息,2016年4月1日董事長開會傳達了“不重組就退市”,4月22日,財務部總經理黃某1又在公司財務系統會議上傳達了向國資委彙報的情況,並表示“重組迫切需要”,結合當事人在財務部門的身份,以及會議上總經理和財務總監的意思表示,當事人知悉了*ST南電將要重組這一內幕信息。當事人為了規避調查,利用其配偶的賬戶,在停牌前一天將賬戶中股票賣出,全倉買入“*ST南電A”,交易時間與內幕信息發展過程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其關於深南電實力較強,脫帽屬於大概率事件的解釋,不足以解釋其在停牌前一天使用配偶賬戶,全倉買入股票的異常性。第二,當事人不具有《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所述免於處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責令冷濟偉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對冷濟偉處以30,000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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