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二字能否獨享?先回答這三個爭議


東方網評論|“清華”二字能否獨享?先回答這三個爭議

近日,清華大學訴江西省多家“清華幼兒園”的事件引發熱議。實際上清華大學為維護商標權、反對不正當競爭,已上訴了多家名稱帶有“清華”的企業、機構並勝訴,如“清華琴行”、“清華教育培訓”、“長沙清華塗料”等。其領域不僅包含註冊商標時的“學校(教育)、培訓”服務,還包括了科技公司、建材公司的商標權爭議。因此,在此次清華大學訴訟多家侵犯商標權的清華幼兒園事件中,可以說是有充足法律基礎和判決先例依據的。

但公眾對於事件仍爭議不斷,又是為何?

筆者認為,本次事件中存在三方面爭議,包括商標權字形爭議、註冊在先與使用在先的優劣關係以及通用名稱的使用爭議。下文將逐一分析。

首先,清華大學註冊商標包括“清華”(繁體字樣)、“Tsing Hua”、“清華大學(繁體、簡體字樣)”、“Tsing Hua University”、“清華大學校徽”(圖形商標)等,與本案中引發爭議的“清華”商標有字形、字體上的差異。但即便如此,兩者字音相同,屬於在類似商品上與已註冊商標近似的註冊,應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清華幼兒園雖然可以基於我國商標註冊法註冊這一名稱,但基於我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客觀上已構成侵權行為。

其二是商標權註冊在先原則與使用在先原則的優劣關係。在訴訟過程中,一方被告提出,其學校自1998年8月開始招生,早於清華大學註冊商標的具體時間,享有對“清華”二字的在先使用權。那就需要回溯清華大學的歷史,清華大學的創辦時間為1911年,其名稱為“清華學堂”,在隨後的一百年間,其“清華”二字持續使用至今。1998年11月,清華大學註冊了“清華”(毛體字樣)的商標,2006年10月,清華大學註冊了“清華”(簡體字樣)的商標。對使用在先與申請在先原則的基礎上,一般是以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雖然幼兒園的商標先於清華大學的商標註冊時間,但清華大學滿足商標在先使用權中的各項要件。

另外,“清華”二字是否構成通用名稱也讓公眾疑惑。被告方提出清華兩字是中國傳統文化元素,同時在全國各地有清化鎮、清華大道等景觀,其使用是基於中華大地上文化傳揚的廣泛性,清華大學無權“霸佔”清華一詞,強行認為清華幼兒園與清華大學有聯繫,是想象力過於豐富。但筆者認為,雖然“清華”一詞有深厚的歷史積澱,同時也是中華文化的體現,但是基於清華大學的建立與名譽,“清華”一詞已經被賦予了新的含義,清華大學作為一所高等學府,其教育事業的成就已附著在“清華”這個詞語上,兩者是有聯繫性的。“清華”作為清華大學的一個代稱,已經成為了一個特有名稱,在明知存在同為教育機構的清華大學的基礎上使用“清華”一詞,構成了商標侵權。同時,清華大學也在北京市海淀區確實設立了清華大學潔華幼兒園,簡稱為清華附幼的直屬幼兒園,公眾容易造成誤認,即誤以為二者的聯繫性極高。(作者為上海經濟社會發展研究院社會研究所所長、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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