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化認定標準文學抄襲要精準懲治

備受關注的《錦繡未央》抄襲糾紛案終於落槌。5月8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對該案公開宣判,依法認定《錦繡未央》小說中116處語句及2處情節與原告沈文文《身歷六帝寵不衰》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涉及字數近3萬字,已構成對原告沈文文享有的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判令被告周靜立即停止對小說《錦繡未央》的複製、發行及網絡傳播,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及合理支出1.65萬元;噹噹公司立即停止銷售。

《錦繡未央》抄襲案是繼瓊瑤訴於正抄襲、李春波訴方大同侵權之後,又一起引起高度關注的抄襲糾紛。法院一審判決抄襲者賠償著作權人經濟損失和相關合理支出,彰顯了司法對文學抄襲行為的零容忍。該案的公開宣判,是對文學抄襲行為的有力警示,對依法懲治當前屢禁不絕的文學作品抄襲行為意義重大。

文學作品屬於藝術範疇,其本身必備的“獨創性、特殊性、唯一性、難以複製性”等顯著特徵,決定了文學作品不容許絲毫抄襲。儘管這一道理人人都懂,但在利益的誘惑下,一些作者還是斯文掃地,複製、抄襲他人作品,這不僅違背了文學創作的基本規律,也擾亂了文藝市場,必須依法嚴懲。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在懲治文學作品抄襲行為方面存在困境。2010年修訂後施行的著作權法,只是簡單規定了侵權人不得剽竊他人作品,而對認定標準隻字未提。隨著互聯網的發達,文學作品的抄襲技術越發高超,越發需要對更高技術含量的內容、細節、框架、人物性格等予以甄別,執法的難度越來越大,以致抄襲他人文學作品成了不少唯利是圖者賺錢的捷徑。

同時,囿於法律對抄襲認定標準的模糊,也導致了著作權人維權渠道的不暢和維權成本的高昂。在現實中,同一主題的作品並非唯一,相關作品在情節設置、人物設定上難免有相似之處,判定時總會陷入“公婆各有理”的尷尬,司法也因抄襲標準的不明而對此莫衷一是,致使著作權人常常面臨敗訴的風險,併為此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等諸多高昂成本。事實上,也正因如此,現實中不少著作權人才無奈地選擇放棄,不敢輕言依法維權,無形中助長了文學作品抄襲之風的蔓延。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部門和文藝界要站在促進文化繁榮和文化市場健康發展的戰略高度,細緻地為抄襲行為制定一個認定標準。如此,才能以科學、細化的執法標準,給玷汙文學藝術的抄襲行為套牢法律“轡頭”,倒逼“文抄公”們在高壓線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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