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碩投資違規股權代持 總經理胡達未恪守職業道德

中國經濟網北京5月1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5月9日公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4號、5號、6號)顯示,經查,青島鼎和碩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和碩投資)存在以下問題:未履行誠實信用義務,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報送的部分信息不真實、不準確,鼎和碩投資股東存在股權代持行為;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公司財務核算不規範;公司員工目前僅有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風控總監、財務人員3人,公司實際組織架構與向中基協報送的投資管理、運營風險控制制度等不符。

鼎和碩投資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青島證監局決定對鼎和碩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此外,相關責任人鼎和碩投資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胡達與鼎和碩投資風控總監李勇對鼎和碩投資向中基協報送的有關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二人為公司股權代持人的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青島證監局決定對胡達、李勇予以警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關於對青島鼎和碩投資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4號

青島鼎和碩投資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對你公司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相關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你公司未履行誠實信用義務,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報送的部分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你公司股東存在股權代持行為。

二是你公司未能恪盡職守,履行謹慎勤勉義務。公司財務核算不規範;公司員工目前僅有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風控總監、財務人員3人,公司實際組織架構與向中基協報送的投資管理、運營風險控制制度等不符。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6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適時組織檢查驗收。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青島證監局

2019年5月8日

關於對胡達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6號

胡達:

近期,我局對青島鼎和碩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有關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

經查,公司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的有關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你為公司股權代持人。你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我局決定對你予以警示。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習,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關於對李勇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5號

李勇:

經查,公司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的有關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你為公司股權代持人。你作為公司風控總監,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未能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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