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新型產業用地配套細則出爐 純M0舊改項目出讓年限50年

東莞新型產業用地配套細則,地價計收公式正式出爐。5月9日,市自然資源局印發《東莞市新型產業用地(M0)地價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新增新型產業用地、“三舊”改造新型產業用地、已出讓用地改為新型產業用地等3種不同類型的新型產業用地的供地方式、出讓年限、地價計收方法進行明確。其中,M0用地配建商住功能需分宗地,純“M0”舊改項目出讓年限為50 年。

據悉,此次印發的《實施細則》,是《東莞市新型產業用地(M0)管理暫行辦法》的配套細則。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配套细则出炉 纯M0旧改项目出让年限50年

供地方式

M0用地配建商住功能需分宗地

《實施細則》明確了3種不同類型的新型產業用地的供地方式。其中,新型產業用地(M0)需配置一定比例商業辦公用地(C2)、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原則上應依據城鄉規劃用途劃分為不同宗地,單獨出具宗地建設用地規劃條件。

對綜合用途建設項目用地,經批准同意出具同一個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前提下,可實行新型產業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體供地。對確需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獨立出具R0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單獨進行宗地市場評估和公開出讓。

出讓年限: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出讓年限為40年

《實施細則》明確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長至50年;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C2 )按一宗地整體供地的,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讓年限為70年。

“三舊”改造新型產業用地,改造為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年限為50年;改造為新型產業用地(M0+C2)一宗地整體供地的,土地出讓年限為40年;改造為配套型住宅用地( R0 ),土地出讓年限為70年。已出讓改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土地出讓年限按照原建設用地剩餘出讓年限確定。

另外,已出讓改為新型產業用地的,土地出讓年限按照原建設用地剩餘出讓年限確定。

■相關鏈接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

土地出讓底價按公式計算

《實施細則》明確了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的土地出讓底價計算公式,即:

M0=〔M1×0.4×(1-X)+C×0.41×X〕×R×N/50。

其中,M1=普通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價的地面地價,C =商服用途區片市場評估價X容積率修正係數,X =分割轉讓比例,R =容積率,N =實際出讓年限。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C2)一宗地整體供地:土地出讓底價應當分別評估新型產業用地(M0)、商業辦公用地(C2)的市場價後合併計算,集體決策確定。

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讓方式、地價評估、供地流程、批後監管和開發建設等參照二類居住用地(R2)執行,土地出讓底價嚴格落實地價評估,依據市場評估價,集體決策確定。

新增新型產業用地保留集體建設用地性質的:不得分割產業用房,不得配置商業辦公用地(C2)和配套型住宅用地(R0),僅限屬地集體經濟組織自持產權,地價按新增新型產業用地(M0)土地出讓底價公式計算。

■ (相關鏈接)“三舊”改造新型產業用地:

土地出讓底價按新增新型產業用地地價計收規定執行

“三舊”改造新型產業用地方面,《實施細則》明確了政府主導改造項目以收回、收購、徵收等方式儲備土地後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土地出讓底價按新增新型產業用地地價計收規定執行。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自行改造的“工改M0“項目(包括配套商業辦公C2、配套型住宅R0),分別明確了原為國有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原為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原為無合法手續但依據“三舊”改造政策完善歷史徵收手續的、改造為新型產業用地(M0+C2)一宗地整體供地、改造為配套型住宅用地(R0)等5種情形的地價計收辦法。

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後自行改造或與企業合作改造的“工改 M0”項目,有3種情形的地價計收方法。其中,改造為新型產業用地(M0),按新型產業用地(M0)區片市場評估價(地面地價)的 30%計收單位地面地價;改造為新型產業用地(M0+C2)一宗地整體供地,地價分別測算新型產業用地(M0)、商業辦公用地(C2)後合併計算;改造為配套型住宅用地(R0),按以下公式計收單位地面地價:住宅用途區片市場評估價×容積率修正係數×容積率×30%。

值得一提的是, 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集體建設用地性質自行改造的“工改 M0”項目,不得分割產業用房,可配套商業辦公用地(C2),不得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單一主體掛牌招商的改造項目按照《東莞市單一主體掛牌招商操作規範(試行)》的規定計算地價款底價,涉及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地價評估參照二類居住用地(R2)執行。

■ (相關鏈接)已出讓改為新型產業用地:

申請需經自然資源部門同意 並簽訂相關變更協議

《實施細則》明確,已出讓國有建設用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為新型產業用地的,經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原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約定,及時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按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另外,已出讓新型產業用地(M0)原則上不得改變使用類型。不可分割 M0 出讓後確需申請分割轉讓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應補繳土地出讓金(剩餘出讓年限不變),補繳的土地出讓金為剩餘年期下可分割 M0 價格扣減原不可分割 M0 價格的差額。(全媒體記者 潘少婷 劉召)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