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在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上籤了字,後悔了該怎麼辦?

實踐中,房屋拆遷過程中,很多被拆遷人對於拆遷方面的法律知識單薄,造成很多被拆遷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的情況下載房屋拆遷協議簽了字,但是慢慢了解到其補償是很不合理的還存在諸多問題。那麼,已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字了,後悔了怎麼辦?如何救濟?如何爭取補償利益最大化?

已經在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上籤了字,後悔了該怎麼辦?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但是,自從2011年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已納入政府行為,因此其協議的視為行政協議。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從這裡不難看出徵收主體與被徵收人之間的關係,所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後,屬於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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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如何救濟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一、簽訂拆遷協議後,房屋未在徵收紅線範圍內。此情況屬於少批多佔的行為,因其房屋未在徵收範圍之內,其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雙方不具備主體資格,視為合同無效。

二、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適用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該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此需要舉證,有證明此類事情。

已經在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上籤了字,後悔了該怎麼辦?

​三、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字的。依據《民法通則》第十一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行為能力的人簽訂協議視為無效。

四、不屬於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協議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即只有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視為有效合同,其他人無權簽字,即使簽字也視為無效合同。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前置性條件也是公平合理的補償。

提示廣大被拆遷人,即使說了這麼多,但是真籤協議後反悔通過法律途徑救濟也存在很大風險的,所以廣大被拆遷人如果不清楚房屋拆遷補償及時諮詢專業做徵地拆遷律師,通過法律維權越早越好,莫要做悔之晚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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