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藍某芬批准逮捕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蓝某芬批准逮捕

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藍某芬批准逮捕

日前,南寧市武鳴區監察委員會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移送審查起訴廣西農墾東風農場有限公司黨群部社保業務主辦藍某芬。2019年5月8日,經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對藍某芬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查中。

釋法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蓝某芬批准逮捕

第四十五條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第四十七條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採取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補充調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調查完畢。補充調查以二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蓝某芬批准逮捕

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掃黑除惡線索舉報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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