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臨時救助政策解讀

【政策解读】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1.什麼是臨時救助?

臨時救助是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2.臨時救助的對象範圍是什麼?

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根據社會單元,臨時救助對象可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3.什麼是急難型救助對象?

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

4.什麼是支出型救助對象?

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學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專院校教育(不含自費擇校生)、慢性病治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有關規定。

5.什麼是臨時救助家庭對象?

(1)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2)因家庭成員突發重病,醫療費用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縣市區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6.什麼是臨時救助個人對象?

(1)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個人。

(2)因突發重病,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時接受治療可能身體殘疾或有生命危險的個人。

(3)遭遇突發事件,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現傷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個人。

(4)縣市區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個人。

上述個人對象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市區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臨時救助的申請受理方式有哪些?

根據救助對象、救助事由以及緊急程度,臨時救助受理方式有兩種:依申請受理、主動發現受理。

8.依申請受理的程序是什麼?

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於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後補充完善相關證明材料。

9.主動發現受理是怎樣規定的?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要及時發現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主動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難處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難處境。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民政部門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應主動核查情況,對於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10.臨時救助審批程序有哪些?

根據急難程度,審批臨時救助可採取一般程序和緊急程序兩種方式。

11.一般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支出型救助對象適用於一般程序。具體規定是:

(1)審核。鄉鎮人民政府應自收到困難家庭或個人書面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在村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通過入戶調查、走訪鄰里等方式進行逐一調查核實,視情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2)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的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進行全面審查,作出審批決定並張榜公示。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原則上,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於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12. 緊急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急難型救助審核審批適用於緊急程序。對於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積極開展“先行救助、後置審批”,可簡化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民主評議和公示等環節,直接予以救助,並在急難情況緩解後,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13.臨時救助審批權限是怎樣規定的?

救助金額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縣級民政部門可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救助金額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救助金額超過5000元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報縣市區政府審定。

14.支出型救助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對於符合支出型救助對象條件的,臨時救助標準按照城鄉統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與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根據救助對象家庭人口、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確定。基本計算方法為:臨時救助標準=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臨時救助人數×困難持續時間。持續時間以月為單位,原則上最長不超過6個月。

15.急難型救助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對於符合急難型對象條件、困難程度較輕、救助金額較小的,根據救助對象困難情形,及時給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臨時救助。對於困難程度較重、救助金額較大的,參照支出型救助標準計算方法確定。對於因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難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和適度提高救助額度的原則,根據具體情形分類分檔設定,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5000元的臨時救助金。具體分類分檔,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細化設定。

16.臨時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對象,一般採取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轉介服務三種方式給予救助。

(1)發放臨時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但應完善資金髮放手續、建立工作臺賬,並向社會公示發放情況。

(2)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在發放過程中應嚴格發放程序、建立工作臺賬,並向社會公示發放情況。

(3)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幫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17.臨時救助與慈善救助怎樣銜接?

(1)建立需求導向機制。各地要以困難群眾的救助需求為導向,探索建立臨時救助與慈善事業的銜接機制,通過慈善救助幫助困難群眾解決教育、醫療等個人自付費用。

(2)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各地要將臨時救助日常工作中獲得的救助對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徵得救助對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動提供給慈善組織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3)建立激勵扶持機制。各地要通過政府委託、協商、獎勵、補貼等方式,積極培育發展以扶貧濟困等為宗旨的慈善組織,廣泛動員慈善組織參與臨時救助工作。

18.對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是怎樣規定的?

臨時救助備用金按照鄉鎮行政區域內戶籍人口每人1元的標準,每年年初由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縣級財政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向鄉鎮惠農專戶預撥。鄉鎮人民政府於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向縣級民政部門核銷。臨時救助資金不足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及時提出申請,縣級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救助需求予以續撥。

19.“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如何建立?

(1)統一窗口名稱,規範服務標準。依託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便民大廳、政務大廳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申請“一門受理”的綜合性服務平臺,及時受理、轉(交)辦、轉介困難群眾的申請事項。市州可在政務大廳民政窗口增加“社會救助綜合服務”內容,加掛“社會救助綜合服務”標識,有條件的市州可單獨設置“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統一規範的窗口服務標準,統一窗口標識,做到“一明顯二到位三上牆”,即:窗口標識明顯,工作人員和工作經費落實到位,救助政策、工作職責、辦理流程上牆,為解決困難群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打造“綠色通道”。

(2)落實工作力量,公開救助電話。可採取增加編制、內部調劑、政府購買服務以及相關部門抽調人員等多種形式充實“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工作力量。市州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可由市州人民政府政務大廳民政窗口人員兼任,有條件的地方可增加工作人員。各縣(市、區)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工作人員應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從民政、教育、人社、住建、衛計等有救助業務的部門抽調專人組成,並建立輪流值班制度。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通過內部調劑負責落實。各市州、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開通求助受理專線電話並向社會公佈,24小時內隨時受理困難群眾的求助申請。

(3)加強部門協同,規範辦理流程。依託已經建立的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做好牽頭協調工作,在對涉及民政部門的救助工作進一步分解和細化的同時,積極協調衛生計生、教育、住建和人社等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規範銜接流程,確保各項救助政策落實到位。各縣(市、區)督促所轄鄉鎮和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出臺“一門受理”工作流程、細化救助內容、明確辦理辦結時限。凡在“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受理的申請,必須由窗口工作人員負責登記群眾求助訴求,統一填寫《縣(市、區)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轉(交)辦、轉介單》,並按照“歸口負責”的原則轉交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政策規定辦理,辦理結果必須及時反饋受理窗口及求助對象本人。各地要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辦理結果反饋跟蹤制和急難求助“首問負責制”,確保困難群眾的合理訴求得到及時解決。

20.臨時救助資金如何監管?

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因審核審批把關不嚴,造成救助對象不準確、救助標準超出審批權限的,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承擔相應損失。對於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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