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涉及訴訟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證券代碼:600614 900907 證券簡稱:*ST鵬起 *ST鵬起B 公告編號:臨2019-055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公司因發生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擔保事項涉及三起訴訟, 涉訟擔保事項均由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朋起先生個人決定並簽署相關擔保文件。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目前尚未開庭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13079.06萬元(三起原告及被告相同訴訟涉案金額合計)

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關於審理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違規擔保需公司承擔的責任存在不確定性,同時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公司無法準確判斷對本期利潤及期後利潤的影響。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發生未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批的擔保事項涉訟,累計擔保金額14.45億元。

2019年5月8日,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ST鵬起”)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傳票》、《起訴狀》等文件,獲知公司因發生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擔保事項涉及三起訴訟,三起訴訟均為借款合同糾紛,原告及被告相同。本案具體情況如下:

一、三起訴訟的基本情況

受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新餘佑吉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被告一:洛陽乾成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乾成”)

被告二:張朋起

被告三:宋雪雲

被告四: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洛陽坤融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六:洛陽彤鼎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彤鼎”)

被告七:洛陽乾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乾中”)

被告八: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鵬起”)

二、三起訴訟的案件事實、請求的內容及其理由

(一)(2019)滬01民初123號案件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東。為生產經營需要,2018年5月21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編號為ZQ-20180521A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用於公司經營,年利率14%,期限為12個月,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按季付息。為確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得到完全而切實際的履行,被告二、三於2018年5月21日簽署《擔保函》、被告四於2018年5月20日簽署《擔保函》、被告五至八於2018年7月10日簽署《擔保函》,七被告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8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本金5000萬元,履行了《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而後,被告一未按約還款。

現因被告一涉合同加速到期情形,原告已宣佈合同到期。但到期後,被告一仍未歸還本息,被告二至八亦未承擔擔保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歸還所負債務人民幣5956.28萬元,及其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罰息、違約金。(5952.3萬元的構成為:借款本金5000萬元;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化14%計算為175萬元;2018年10月4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罰息、違約金按照年化24%計算為743.33萬元;律師費32萬元;保全擔保費5.95萬元。2019年4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本金5000萬元為基數,按照日0.0667%的標準,按日據實計算。)

(2)判令被告二至八就前述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2019)滬01民初124號案件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東。為生產經營需要,2018年5月21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編號為ZQ-20180521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萬元用於公司經營,年利率14%,期限為6個月,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按季付息。為確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能夠按時、足額的全部履行,被告二、三於2018年5月21日出具《擔保函》、被告四於2018年5月20日出具《擔保函》、被告五至八於2018年7月10日出具《擔保函》,七被告均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現借款己到期,被告一仍未歸還本息,被告二至八亦未承擔擔保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歸還所負債務人民幣5952.28萬元,及其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罰息、違約金。(5952.3萬元的構成為:借款本金5000萬元;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化14%計算為175萬元;2018年10月4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罰息、違約金按照年化24%計算為743.33萬元;律師費28萬元;保全擔保費5.95萬元。2019年4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罰息,以本金5000萬元為基數,按照日0.0667%的標準,按日據實計算。)

(2)判令被告二至八就前述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2019)滬0115民初33302號案件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一的股東。為生產經營需要,2018年7月4日,原告與被告一簽訂編號為ZQ-20180704的《借款合同》,約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萬元用於公司經營,年利率18%,期限為6個月,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9年1月3日止,利息每三個月支付一次。為確保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義務能夠按時、足額的全部履行,被告二、三於2018年7月9日出具《擔保函》、被告四於2018年7月4日出具《擔保函》,被告五至八於2018年7月10日出具《擔保函》,八被告均為被告一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018年7月4日,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了借款本金1000萬元,履行了《借款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而後,被告一未按約還款。

現借款已到期,被告一仍未歸還本息,被告二至八亦未承擔擔保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歸還所負債務人民幣1170.5萬元,及其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罰息、違約金。(1170.5萬元的構成為:借款本金1000萬元;2018年7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化18%計算為45萬元;2018年10月4日起暫計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罰息按照年化24%計算為119.33萬元;律師費5萬元;保全擔保費1.17萬元。2019年4月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應以本金1000萬元為基數,按照日0.0667%的標準,按日據實計算。)

(2)判令被告二至八就被告一前述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保全費用由八被告承擔。

三、訴訟開庭時間

(2019)滬01民初123-124號案件將於2019年6月20日開庭審理,(2019)滬0115民初33302號案件將於2019年6月24日開庭審理。

四、訴訟擔保相關事項

三起訴訟被告一洛陽乾成(借款人)系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朋起一致行動人鵬起科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參股子公司;被告八洛陽鵬起系公司全資子公司;被告六洛陽彤鼎系洛陽鵬起全資子公司;被告七洛陽乾中系洛陽鵬起控股子公司。

本次三起訴訟涉及公司、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孫公司為借款人洛陽乾成提供擔保,公司及洛陽鵬起、洛陽彤鼎、洛陽乾中提供擔保事項均由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朋起先生個人決定並簽署相關擔保文件。全部擔保合同未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

五、本次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關於審理為他人提供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違規擔保需公司承擔的責任存在不確定性,同時目前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後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高度重視本案,將根據本案進展情況按照法律法規及時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0日

報備文件:

1、《應訴通知書》

2、《傳票》

3、《起訴狀》

4、《借款合同》(ZQ-20180521A)及公司《擔保函》

5、《借款合同》(ZQ-20180521)及公司《擔保函》

6、《借款合同》(ZQ-20180704)及公司《擔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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