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錢湖管委會原主任葉繼鬆獲刑10年 處罰金70萬

东钱湖管委会原主任叶继松获刑10年 处罚金70万

5月9日上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黨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葉繼松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葉繼松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葉繼松受賄犯罪違法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本案由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衛華擔任審判長,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到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繼松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葉繼松利用擔任寧海縣臨港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寧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工委委員、黨工委副書記、黨委副書記、副主任,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寧波某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陳某某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產品代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婁某某、陳某某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70萬餘元。葉繼松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鑑於葉繼松到案後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受賄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葉繼松受賄犯罪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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