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努爾•白克力被公訴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案件聚焦】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努尔•白克力被公诉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努爾·白克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努爾·白克力,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努爾·白克力利用擔任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副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代主席、主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經查,努爾·白克力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貪婪腐化,大搞家族式腐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企業經營、礦產資源開發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要求他人無償為其家人提供高級轎車、專用司機等服務,頂風違紀,多次違規接受高檔宴請,收受鉅額禮品、禮金;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道德敗壞,搞權色交易。

努爾·白克力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毫無顧忌、不知敬畏,性質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

努爾·白克力簡歷

努爾·白克力,男,維吾爾族,1961年8月生,新疆博樂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論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

1978.11-1983.08 新疆大學政治系政治理論專業學習

1983.08-1984.11 新疆大學政治系學生輔導員、團總支書記

1984.11-1989.01 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副書記

1989.01-1992.01 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書記(1986.09-1989.07 中央黨校培訓部研究生班學習)

1992.01-1992.06 新疆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

1992.06-1993.09 新疆大學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93.09-1995.0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專員助理(其間:1994.05-1994.11 掛職任山東省肥城市副市長)

1995.04-1996.0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副專員

1996.03-1998.0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

1998.02-1998.0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8.03-2000.1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0.12-2003.0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4-2005.0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

2005.01-2007.1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07.12-2008.0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代主席

2008.01-2014.1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主席

2014年12月起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正部長級),國家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簡歷摘自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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