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瞭解一下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一般是以過往的同類案件的判例為參考,以體現法的連續性和一貫性,但是需要以眼前具體的個案分析為依據,以體現司法的客觀性。以“公平正義”為判案的唯一準則,而不是以條條框框為原則,以體現出法律的公證性。以法官的學識、道德、良知為最後的準繩,以體現出“人”是法律的主人,不是法律的奴隸。

這種法律制度,既有法律的剛性,又有法律的彈性,他對法官的學識素養、人生閱歷和人品素質要求極高。在每一個判例中,法官都需要闡述自己的觀點,為什麼這麼判,依據是什麼。這就是為什麼”判例法“的任何一個判決書,都非常精彩,都是一部說理的”教科書“。(說一句題外話,那就是每個案例都像小說一樣精彩,如果想好好地學習英語,那麼認真地讀幾個判決書,就會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除了語言,還能學會如何說理。也許有人會說,法律英語是一門不同於英語的語言,其實沒有那麼誇張,如果定下心來,會看懂的。)

相對於“判例法”,就是“成文法”。

我國的法律體系,就是典型的“成文法”體系。

成文法的優點是清楚、固定、公佈與眾。人人心中都有個本本,犯了什麼罪,應該判幾年,一目瞭然,初中文化程度的都可以當法官。也不用以法官的“學識、道德、良知”為最後的準繩,所以我們看到的判例總是缺了點兒什麼。

但是,固定的法律條文,永遠都不能滿足現實社會的需要,不可能包容豐富多彩的各種行為,面對複雜的社會,和複雜的案件,就會經常發生“法無明文”的漏洞,和“法不完善”的尷尬。

讓我們瞭解一下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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