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鵬偉:失聯驢友拒交罰款,著實不該

5月6日晚,西藏安多縣林業局對非法穿越國家自然保護區的李志森、馮浩以及馮浩女友林夕(化名)三人作出行政處罰,各罰款5000元。對於這份處罰決定,李志森表示接受,然而馮浩和林夕對處罰有異議。馮浩認為他是初犯,罰款5000元有點高。而林夕覺得自己沒有做錯,一分錢罰款都不會交。馮浩表示,他不知道處罰的標準是什麼,自己為什麼是最高額罰款;只要安多縣林業局拿出搜救的證據,他會支付搜救的相關費用。(紅星新聞5月8日)

無人區失聯50天后,還能夠幸運地返回,事件已足夠令人驚奇,然而這還不是故事的最高潮——當事人竟然拒絕認罰——“一分錢都不會交”。於是,公眾的情緒也從同情轉為憤怒,如此任性端的是叫人寒心。

事實上,當事人搞混了一個概念,按照當地林業部門的說法,這5000元全是罰款,並不包含救援費用。這意味著,即使當地沒有進行任何搜救,從無人區走出來的驢友也會收到罰單。同時,除了行政處罰,當地還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受助者承擔救援費用。這並非沒有先例,此前黃山景區就發佈消息稱,被救助人要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

至於當事人的其他疑問,其實不難回答。首先,當地早已明文規定,未經允許進入羌塘無人區罰款100元到5000元,之所以是最高額罰款,與其帶來的社會影響有直接關係。畢竟,有熱衷於“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驢友已經躍躍欲試了;其次,“我沒報警,我就不該承擔費用”的邏輯不通。林業部門是在接到當事人隊友的報案後展開救援的,而這種救援並非是明碼標價的商業救援——誰僱人誰埋單,所以,如果當地要追索這筆費用,理應是“誰受益誰埋單”;最後,不應單純以“是否成功找到”來討價還價。羌塘無人區有近30萬平方公里,且地形複雜,憑藉有限的搜救力量,找不到很正常,但絕不能因此而否定搜救的價值和意義。

給別人添麻煩,還是主動找來的麻煩,沒道理不付出代價。無償的公共救援,應當針對意外的天災人禍,而不包括明知故犯——明令禁止進入的區域,依然要執意前往,沒理由讓全體納稅人為意外埋單。按照《旅遊法》的有關規定,旅遊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後,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這意味著,有償救援在法律上並無障礙。

考慮到這名驢友的態度和事件的社會影響,當地林業部門完全可以通過先行政處罰、再法律訴訟的方式對其進行懲戒:既是對公共救援力量被無度揮霍的一種反擊,也會讓那些試圖效仿的驢友看清,公共救援並非免費的後勤保障,任性的代價也不可能是“一人做事一人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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