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3000元!因電動車佔著的車位被他人停了車,金華男子為洩憤將他人轎車的兩個車胎給紮了, 你怎麼看?

程文順


如果是公共車位,自己私自佔用,還故意毀壞財物。

只賠償3000元,屬於從輕處罰了,一般損失在2000元以上就可以負刑事責任了。

如果是私人車位,被別人車輛搶佔確實氣憤,但是這也不是故意損壞財物的理由。

這種情況有很多手段是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提醒”的,扎車胎,砸玻璃,劃車之類的屬於下策中的下策,屬於損人不利己的辦法。


快修小俠


遇事切勿衝動,理智解決問題。


不一樣的舌尖旅行


不明真相,不作評價,不過雙方都有錯,我知道的是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有專門的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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