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能不能“一刀切”?養殖場拆遷怎麼補償?

自2016年開始,各地都開始整治環境環保問題,從而致使在實踐過程中,相關部門便會以“違法、“禁養區”的藉口對一些養殖場進行無補償拆除,有的或是直接下發限期關停養殖場的通知書,以達到他們整治環保的目的。

但是,在去年的時候,國家農業部對禽畜養殖場整改過程中過於“一刀切”的現象作出了正面積極的發聲,整治環保,關閉養殖場不能“一刀切”需切實的保障養殖戶利益。

養殖場能不能“一刀切”?養殖場拆遷怎麼補償?

第一:禁養地 區的劃定範圍過大;一些環保整改部門將一些不是在居民規劃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公路兩側的禽畜養殖場也採取一鍋端的關閉。

第二:採取“眉毛鬍子一把抓”;不管養殖場在不在必須關閉、搬移的範圍內,統統關停,沒得商量。

第三:補償也帶“打折”;根據一些養殖戶反饋,自己沒有拿到應該獲取的相應補償款,那麼錢去哪兒了呢?

同時,要關部人員還表示,不該禁養的不能禁,防止盲目擴大禁養範圍;該禁的要堅決禁,但要給予合理補償。拆遷不是主要的辦法,更不是唯一的辦法,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

而且早在2007年,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更是力挺養豬業,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並重點傳遞了一個信息: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那麼,養殖場拆遷如何補償呢?

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如果因環保問題而關停有手續的養殖場,應該由縣級政府給予合理的補償。若對於補償,當地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則應參照徵地拆遷的相關規定進行評估,然後給予合理補償。

其次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對於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養殖場需要拆遷的,除了土地安置費、補償費外,對於養殖場因為拆遷原因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也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補償。對於豬場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拆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根據該規定,只對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但是在現實的案件處理中,各地的標準不同。同時《徵收條例》也將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納入了房屋徵收的補償範圍,並且明確了計算停產停業損失應考慮的主要因素。

根據《徵收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以環境整治或環保的名義要求養殖場無條件接受關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拆遷方逃避合法補償的手段,並沒有法律依據。如果有養殖戶遇到這幾類情況的,千萬不要因為對方的氣勢畏懼,而中了拆遷方的圈套。

同時如果以各種不正當手段強制拆除養殖場的,其這些行為都屬於違法行為。因此,大家一定要及時的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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