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是什麼?它們之間又有什麼關係?

原標題: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的邏輯關係

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所涉及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在辦案過程中對法律規定的理解還不盡相同。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反覆強調要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為了準確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明確三個問題。

一、四個特徵必須同時具備

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對黑社會性質組織“打早打小”,對有些特徵,如經濟特徵不必過多糾纏。其主要依據是《2015年紀要》中規定,“‘四個特徵’中其他構成要素均已具備,僅在成員人數、經濟實力規模方面未達到本紀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較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方面同時具有《2009年紀要》相關規定中的多種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種情形已明顯超出認定標準的,也可以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這一理解是錯誤的。這只是強調在量上可以“較為接近”,但四個特徵一個都不能少。如該紀要(三)認定行為特徵的問題規定,“涉案犯罪組織僅觸犯少量具體罪名的,是否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結合組織特徵、經濟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危害性特徵)綜合判斷,嚴格把握。”

經對所有立法和司法解釋進行梳理,無不強調四特徵的同時具備性。《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即“四個特徵”)。《2002年解釋》第一條規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即“四個特徵”)。《2009年紀要(一)》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同時具備《立法解釋》中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

《修正案(八)》規定,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018年意見》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應同時具備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中規定的“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由於實踐中許多黑社會性質組織並非這“四個特徵”都很明顯,在具體認定時,應根據立法本意,認真審查、分析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相互間的內在聯繫,準確評價涉案犯罪組織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做到不枉不縱。

經比較上述法律文獻,只有個別地方用語、語氣略有不同外,均沒有變化。如《立法解釋》和《修正案(八)》是“應當同時具備”,《2002年解釋》是“一般應具備”;《2009年紀要》是“必須同時具備”,《2018年意見》是“應同時具備”。且立法的用詞和語氣沒有變化,兩次都是規定“應當同時具備”。

二、四個特徵的排列是有順序的

經對三大法系犯罪構成理論之比較,我們發現其構成體系或要素的排列都是有順序或位階的。大陸法系遞進式的犯罪構成體系最為明顯,其犯罪構成體系由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構成,由於這三個要件之間有邏輯遞進關係,故稱之為遞進式的犯罪構成體系。英美法系的犯罪構成雙層模式,其犯罪構成體系有雙層次特點:實體意義上的犯罪本體要件是刑事責任的基礎,具備犯罪本體要件時,若無合法辯護理由,即可成立犯罪。訴訟意義上的責任充足要件是在具備犯罪本體要件的基礎上,進一步說明行為人在具備何種條件時可以不負刑事責任。前蘇聯及我國的藕合式犯罪構成體系由犯罪的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構成。這四個要件之間具有藕合式的邏輯結構,因而被稱之為藕合式的犯罪構成體系。四個要件的排布不是隨意的,而是遵循一定的規律的。高銘暄教授撰文談到,“我一直堅持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傳統排列,始終認為這種排列方式準確地遵循了人們的認識規律”。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也是如此,經對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考察,均是按“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危害性特徵”的順序排列的。正如陳興良教授指出“就前一要件與後一要件的關係而言,存在著‘即無後者,亦有前者’的關係;就後一要件與前一要件的關係而言,存在著‘若無前者,即無後者’的關係。”換言之,在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成立時,一方面注重前後特徵的獨立性,另一方面重視前後特徵的順位性,尤其強調後一特徵對前一特徵的依附性。黑社會性質組織四個特徵不是彼此割裂的,而是存在“內在聯繫”的。當前的司法實踐普遍認為只要具備了四個特徵,就構成了黑社會性質組織,而較少考慮過應將這四個特徵有機地結合起來。

三、四個特徵中的本質特徵

對於何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這一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所謂本質特徵,是指某事物區別於相關事物的最顯著的特徵,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而言,本質特徵是其與一般犯罪集團以及其他犯罪組織相區別的最明顯的標誌。如果黑社會性質組織某一方面特徵不具有這種鑑別功能,也就不能成為本質特徵。有的認為,組織性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其實無論是一般犯罪集團,還是特殊犯罪集團,其成立都必然要求具備組織性特徵。可見,組織性特徵不能很好地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與一般犯罪組織。有的認為,有組織地暴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經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考察,在其發展逐漸成熟穩定時,其行為方式多采取軟暴力的方式,即通過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並且,有組織的暴力不僅存在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中,尤其在恐怖組織犯罪中此種特徵也尤為明顯。因此,有組織的暴力特徵也並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也有的認為,“謀求非法經濟目的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存在之根本”。可以說,追求經濟目的是所有物慾型犯罪所共有的特徵,而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獨有的,因此“經濟性”也不是其本質特徵。

目前的通說或主流的觀點認為,“非法控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和根本屬性。”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從詞義上講,黑社會為外來語,即英語Under-world-society,可以直譯為地下社會。這裡的社會,其實是指對社會的非法控制。因此,黑社會組織是對社會進行非法控制的組織,其本質在於反社會性。正是在對社會非法控制這一點上,黑社會性質組織才區別於一般犯罪組織。

第二,從境外立法的經驗來看,大多數國家在認定某犯罪組織是否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也是從控制範圍、壟斷區域來判斷的,比如意大利和美國等。

第三,“非法控制特徵”相比其他三種特徵更能反映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對組織內部的有效控制,進而達到對組織外部勢力範圍的控制。只有實現長期對外的非法控制,才能守住已有的財富和社會地位。

作者: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張忠斌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 張子豪

(部分內容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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