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社區服刑人員減刑不能案例引發的思考

2019年3月,蘇北大地春寒料峭。江蘇省連雲港市灌南縣嵇姓老嫗,在灌河邊清洗農具時失足落水。該縣社區服刑人員周某某聞聽呼救,來不及脫去棉衣即跳入冰冷湍急的河水中奮力將老人救起。社區服刑人員舍已救人的事蹟被當地多家媒體報道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灌南縣見義勇為基金會為此獎勵其2000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規定,灌南縣司法局結合周某某一貫表現,為其提起重大立功減刑建議。

減刑材料提交至連雲港市司法局後,市司法局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由市局分管領導、社區矯正局負責人、縣區司法局執法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提請減刑合議委員會,對減刑材料進行審核。

審核查明:社區服刑人員周某某因故意傷害罪經山東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6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在緩刑期間,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期限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 年10月28日止。該社區服刑人員入矯以後,能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和家人帶來的危害,自覺服從司法所管理,遵守社區矯正各項規定,積極參加集中教育活動,確有悔改表現。尤其是在危急關頭奮不顧身捨己救人,引起強烈社會反響,並被見義勇為基金會表彰,符合重大立功表現,應當予以減刑。

但合議委員會在對減刑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查閱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2號),該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同時,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

由於司法解釋明確了一年的減刑下限,而周某某是“判八緩一”,因此該減刑案件陷入了減刑不能的僵局。市社矯局為此專題向市檢察院刑執局彙報,同時主動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聯繫。市中院審監庭經認真研究後回覆認為:一年下限必須遵守,該案雖符合減刑規定,但無減刑餘地。

至此,這起因社區服刑人員見義勇為捨己救人而提起的重大立功減刑案件只好作罷。

在司法實務中,司法解釋屬於有權解釋,它是由最高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所作的解釋。司法解釋對於司法實務中的案件具有普遍適用的強制效力。從法理上說,司法解釋一般應遵循平義解釋的規則,既不能作不利於被告人的縮小解釋,也不能解釋結論超出用語最大文義及公民預測可能性,否則就有類推解釋的嫌疑。在我國,有權解釋不論是立法解釋還是司法解釋,都必須遵循一般的刑法解釋規則,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既然刑法第七十八條明確了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減刑利益,其中2011年5月1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十五、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那麼按照舉重以明輕的當然解釋規則,重的有期徒刑實刑都可以減刑,輕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當然也可以減刑,減刑規則也完全可以適用“不能少於原判緩刑期二分之一”規定。同時,《刑法》第45條規定了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有關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的規定,實際上剝奪了緩刑期限在一年的社區服刑人員的減刑利益。該司法解釋恐怕更多的是出於節省司法資源的考量,另外,也是拘泥於《刑法》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的規定,但卻不利於弘揚社會正氣,其合理性似乎也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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